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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实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操作规程

发表于:2016-07-27 关注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东莞市实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操作规程

2016年7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精神,按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及其工作指引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下称“事后奖补资金”)是指省、市、镇街(园区)安排财政预算,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完工项目,综合评价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等因素,并按相关标准给予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事后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应符合《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5〕34号)以及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各级经信、财政、税务、统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操作规程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事后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经信局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牵头负责辖区内事后奖补政策的落实,会同市级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审核事后奖补资金,制定下达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并将资金安排情况上报省经信、财政部门;对事后奖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镇街(园区)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按权限)、事后奖补申请受理,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核算企业事后奖补资金等工作并上报核算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并对事后奖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监督等。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的年度预算和省级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会同市级经信、税务、统计部门进行事后奖补资金的审核和安排;会同市经信局根据省、市两级事后奖补资金计划将省、市两级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镇街(园区),并将事后奖补资金的拨付情况上报至省经信、财政部门;负责事后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镇街(园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事后奖补工作的管理。会同同级经信、税务、统计部门按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核算事后奖补资金并上报核定情况;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七条 各级税务部门根据经信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审核和确认企业的纳税额。

  第八条 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确认申报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三章 第三方机构

  第九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由市经信、财政部门公开遴选的法人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以及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具有履行合同协议所必需的设备和人力资源,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六)最近三年承接企业投资、财务等方面评价项目不少于10项;

  (七)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未受到行政处罚和未有不良记录;

  (八)履行职责所必需具备的其他资质和能力。

  第十条 受经信、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技术改造投资情况核定、财政贡献增量额度核算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

  (二)现场核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真实情况和检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三)提交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技术改造投资情况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报告等;

  (四)经信、财政部门委托的审核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向委托方提供的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技术改造投资情况、事后奖补资金预核算报告等材料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完工评价报告包括:项目类别、建设规模、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评定、经济效益分析评价、现场核查情况等。

  (二)技术改造投资情况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报告包括:项目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额、税收增量的核实情况、事后奖补资金额度建议等。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承接评价工作必须做到合法合规,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取消其作为事后奖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违规违法情况。

  第十三条 市经信、财政部门在省经信、财政部门指导下,制定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并将遴选的第三方机构情况一并报省经信、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奖励标准和核算方法

  第十四条 奖补对象:在东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照粤府办〔2014〕51号文要求开展技术改造且取得新增财政贡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十五条 奖励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以下统称《目录》),实施地在东莞市内,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项目单位须登录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下称“监测系统”)进行项目备案和事后奖补申请等,并通过经信、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完工评价。

  (三)项目已进行完工评价,完工评价申请应在备案证确定的完工时间(含经批准延期时间)之后一年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前完工的项目,申请时间放宽至2016年12月31日前。技术改造完工时间的认定,以项目完工评价合格的时间为准。

  (四)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取得新增财政贡献。

  第十六条 奖励标准:

  (一)从2015年起,省、市、镇街(园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3年内,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镇街(园区)分成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二)企业技术改造后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以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下同)相对于基数的增加部分为依据。

  (三)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前一年主体税种税收额为基数。

  (四)事后奖补资金=(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省级分成部分×6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地市级分成部分×5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镇街(园区)级分成部分×40%。

  (五)企业获得事后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第十七条 奖励年限:从2015年至2017年,项目完工的下一年度开始连续3年,企业每年均可申请事后奖补资金(包括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完工的项目)。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按照现行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有关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必须将项目相关信息(含备案、事后奖补申请等)录入监测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备案: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权限,企业在项目开工前,登录监测系统启动备案申请,经信部门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下发备案证。

  (二)按照现行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在省、市经信部门备案的项目,完成备案后,完工评价、事后奖补等工作统一转由镇街(园区)经信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完工评价:

  (一)项目完工后,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完工评价,如申请完工评价,需向属地经信部门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

  1.《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项目完工评价申请表》原件(盖章,格式见附件2)。

  2.广东省工业企业事后奖补资金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自评报告(盖章,参考提纲见附件3)。

  3.项目技术改造成果和效益证明材料。项目实施取得的生产许可、经营资格、专利授权、科技成果、产品鉴定、样机样品、中试线等产业化的图片及数据,或产品测试报告、监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证明材料(盖章,复印件需核实原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及其对应的合同、发票、付款等投入凭证复印件(盖章,格式见附件4)。

  5.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盖章,需核实原件)。

  6.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缴税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8.真实性负责声明原件(盖章)。

  (二)企业提交项目完工评价资料后,镇街(园区)经信部门核对项目是否符合《目录》,统计部门核实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若以上两个条件均符合,镇街(园区)经信、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完工评价并进行技术改造投资和税收核算;若不符合,则无需进行后续程序。

  (三)完工评价应成立专家组,召开完工评价会并现场核实情况。专家组一般由3-5位专家组成(单数,且财务类专家1-2名)。完工评价会包括听取企业项目完成情况汇报、项目现场考察、质询答辩、形成完工评价意见等环节。

  (四)第三方机构根据专家组意见形成《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项目第三方完工评价与资金预核算报告》(详见附件5)。

  第二十一条 奖补申请:

  (一)每年第一季度,省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发年度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申报通知;

  (二)企业登录监测系统向镇街(园区)经信部门申请事后奖补资金,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并向镇街(园区)经信部门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

  1.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申请表(原件,盖章,格式见附件6);

  2.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盖章,需核实原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盖章,需核实原件);

  4.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项目第三方完工评价与资金预核算报告(原件,盖章,格式见附件5);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原件,盖章,格式见附件7);

  6.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章,需核实原件);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需核实原件);

  8.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盖章,格式见附件8)。

  9.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三)逾期提出奖补资金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二条 资金安排:

  (一)镇街(园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项目情况,记录《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项目现场核查情况表》(详见附件9),核算事后奖补金额;同级统计部门负责确认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同级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企业当年税收入库数额及税收新增情况并出具确认文件。

  (二)镇街(园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汇总表》(详见附件10)上报市级经信、财政部门,同时上报《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项目审核责任承诺书》(详见附件11)。

  (三)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审核镇街(园区)上报的资金扶持计划,制定全市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同时将事后奖补资金安排情况上报省经信、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资金拨付:

  市经信局配合市财政局按规定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镇街(园区),再由镇街(园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公开如下信息:

  (一)事后奖补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二)事后奖补资金申报通知;

  (三)事后奖补资金分配结果;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事后奖补资金按“谁安排、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各级经信、财政部门定期对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防止虚报骗取事后奖补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事后奖补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附件:1.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申报流程

  2.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项目完工评价申请表

  3.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项目完工自评报告

  4.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项目完工评价专项审计报告

  5.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项目第三方完工评价与资金预核算报告

  6.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申请表

  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8.真实性声明

  9.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项目现场核查情况表

  10.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汇总表

  11.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项目审核责任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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