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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发展众创空间,激发大众创造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5〕265号)和中共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发[2017]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众创空间的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和综合服务。市科技局可委托直属科技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管理和考核工作,并依照程序审核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众创空间。
第四条 各县(市)区、高新区管委会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众创空间的规划建设、具体业务指导、管理与服务,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众创空间的认定
第五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市级众创空间认定通知,经县(市)区、高新区管委会的科技主管部门行政审查推荐,专家现场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局务会研究、提请市政府审定等程序确定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名单。
第六条 认定条件:
1、运营管理机构为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成立并实际运营3个月以上,运营管理机构健全,众创空间服务团队须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满足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2、具有基本服务配套设施。可自主支配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以上,工位不少于30个;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公共办公(工位)与服务场地面积之和不低于总面积的90%,能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免费或低成本办公空间、公共办公场地,并有商务、文印、宽带网络等相关服务。
3、集聚一批创新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入驻众创空间的创业企业(团队)的数量不少于5个,入驻的创业企业应注册在众创空间内。入驻的创业企业(团队)的创业项目应满足“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的要求,有明确的创业目标和计划,并已正式开展创业活动。创业团队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以通过成立企业或成果转让,实现商业化开发为目标,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4、具备创业服务功能。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条件的众创空间自身能提供创业投融资服务;建立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满足创业者需求的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技术专家等组成的不少于5人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能够向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专业化服务;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组织创业者开展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创业大赛等活动。
5、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团队)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 认定申请材料:
(一)福州市众创空间申请表;
(二)运营机构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众创空间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材料;
(四)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管理人员情况;
(五)众创空间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的相关文件资料;
(六)创业团队、企业(创客)相关资料;
(七)投融资情况证明;
(八)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有关证明资料;
(九)提供培训辅导、项目推介、产品发布等创业活动资料。
第三章 众创空间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管理。
1、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按时参与统计,报送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取消众创空间称号。
3、建立由科技管理人员、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人员组成的福州市众创空间专家库,指导众创空间的建设,按程序抽取专家参与众创空间评审。
第九条 考核。
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对已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实行每年绩效考评与动态管理。
1、对前三年考评合格的给予年度运营补助。(第一年20万元、第二年10万元、第三年10万元)
2、对考评不合格取消当年度运营补助,给予帮扶指导,整改期一年,第二年考评合格后按第二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
3、对连续两年考评均不合格的,或不按时参加考评的,取消其福州市众创空间称号。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条 对市级众创空间的各项奖励按照中共福州市委、市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发[2017]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5〕265号)和福州市科技局《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配套奖励政策》(榕科〔2016〕309号)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高新区管委会的科技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可以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