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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科技局、保税区经发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关于印发〈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科〔2016〕243号,附件1)精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开展2016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须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注册并按时申报数据。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福州市行政辖区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二、申报时间:
企业申报时间:截止至12月23日;
县(市)区推荐时间:截止至12月28日。
三、申报程序:企业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详见附件3),连同相关附件材料(详见附件3),按申报材料的顺序要求装订成册,在规定时间内一式3份(其中一份审计报告为原件,电子版发送至邮箱)报送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科技局、保税区经发局。
各县(市)区、高新区、保税区科技主管部门应积极发动和辅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在推荐时间内,将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和认定申报汇总推荐清单(见附件4)加盖公章上报福州市科技局高新处。
四、联系方式:
地 址:福州市南江滨西大道193号3座523室福州市科技局高新工业处。
联系人:福州市科技局高新处叶巧
电 话:83363411
邮 箱:fzkjgxc@163.com
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代)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