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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科技创新平台扶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健全科技创新体系,搭建吸引聚集人才的平台,加快推进我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明晰科技创新平台认定和管理程序,根据《佛山市三水区科技创新平台扶持管理办法》(三府办〔2017〕11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持类别、标准及条件
(一)企业研究院
1.符合下列(1)-(5)项条件的研究院,经区经科局认定后给予50万元的启动经费扶持。
(1)我区企业主导,与国内不少于1家科研院校合作共建的研究院。研究院须在我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设及运营计划安排不少于3年,且存续期不少于5年。
(2)具备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设施,科研办公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常驻研发人员5人以上,且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副高级职称人数占职工总人数5%以上。
(3)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通过提供相关服务促进机构本身良好运转和发展的能力,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4)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能切实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成果转化能力突出,并在我区实施。
(5)能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产学研合作、技术对接、委托开发、检验检测等。
2.年度运行经费扶持
经区经科局认定的企业研究院,前3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50万元或100万元年度运行经费扶持。
(1)50万元年度运行经费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营业收入总额的10%,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5项,申报各级科技奖励不少于1项,发明专利申请量不少于10件,承接市级以上项目课题不少于1项,引入硕士或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对我区企业提供公共科技服务不少于5家,举办公共技术讲座或培训不少于2场。
(2)100万元年度运行经费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营业收入总额的10%,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10项,申报各级科技奖励不少于1项,发明专利申请量不少于15件,承接市级以上项目课题不少于1项,引入硕士或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博士或副高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对我区企业提供公共科技服务不少于10家,举办公共技术讲座或培训不少于4场。
(二)大型综合性研究院
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区政府对落户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决策,签订落户协议并明确建设任务及指标,并由相关业务部门根据约定的建设任务及指标进行考核,给予最高1亿元的资金扶持。
(三)院士工作站(室)
1.符合下列(1)一(5)条件的院士工作站(室),经区经科局认定后给予启动经费50万元扶持。
(1)申请主体为我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
(3)与1名(含1名)以上院士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院士团队进站人员不少于5名。
(4)有明确的研究课题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及其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
(5)运行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须制定工作目标及运行管理规划,落实人员、场所、研发和运行经费等,提出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目标和任务等。
2.院士工作站(室)获得佛山市科技局或广东省科技厅认定(立项)后,再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
3.年度运行经费扶持。
经区经科局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前3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100万元 300万元的年度运行经费扶持。
(1)100万元年度运行经费
院士团队进站人员不少于5名,上一年度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5项,年度承担市级以上课题或项目不少于1项,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不少于15件。
(2)200万元年度运行经费
院士团队进站人员不少于10名,上一年度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10项,申报各级科技奖励不少于1项,年度承担市级以上课题或项目不少于2项,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不少于30件。
(3)300万元年度运行经费
院士团队进站人员不少于20名,上一年度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15项,申报各级科技奖励不少于2项,年度承担市级以上课题或项目不少于3项,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不少于50件。
(四)企业研发机构
在我区设立、被科技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1000万元、300万元。在我区设立、被科技、工信(经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3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经科发〔2014〕37号)规定进行认定。其他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按照各级文件规定的认定条件和申报流程进行申报认定。各类企业研发机构提供各级主管部门认定文件作为扶持依据。
企业申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扶持”的原则,以获得最高级别认定的扶持标准执行,不再另行给予扶持:
1.同一主体组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同一年度申报两级或以上并获得认定的;
2.已认定为较高级别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后,再认定为较低级别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
(五)产业创新联盟
在我区登记注册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立项)的产业创新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扶持。同一年度申报两级或以上并获得认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扶持”的原则,以获得最高级别认定的扶持标准执行。
(六)产学研合作项目补助
1.产学研合作项目补助分为一般扶持项目和重点扶持项目。一般扶持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或在细分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竞争力。成果转化条件较成熟,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按项目合同交易额20%给予一次性扶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50万元资金扶持。
重点扶持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或在细分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和核心竞争力。成果可转化程度高,或在本行业可得到广泛应用,对推动本行业(领域)的产业结构调整、科技和社会进步有重大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按合同交易额40%给予一次性扶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200万元资金扶持。
产学研合作项目补助的申报单位,须提前3个月将当年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相关情况向区经科局备案,由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同等技术水平下,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有省级以上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和产业创新联盟等单位。
2.项目验收管理
区经科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包括技术和财务两方面内容的验收。
(1)验收流程:项目实施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经科局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材料。区经科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价,提出验收意见。专家验收意见经区经科局研究讨论后,印发验收结果通知。
(2)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结题验收”。
①“通过验收”:按照合同或申报书(建设方案)要求完成80%以上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的,可通过验收。
②“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书约定的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项目,可按照结题处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等,而造成项目不能实施的,原则上可作为结题处理。
对于结题的项目,经专项审计如有经费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区财政。
①“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
A.总体上完成任务及指标不到80%的;
B.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C.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D.经费未按合同规定开支或不能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E.在合同到期后没有办理延期手续,逾期超过一年,经多次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的,视同“不通过验收”。对于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区经科局将按规定追回扶持资金,并对该单位申报的各级科技项目不予推荐。
(七)其他科技创新平台
以各类创新平台认定文件作为依据,根据建设内容给予一定资金扶持,最高300万元。
二、申报及评审
(一)中报
1.区经科局每年发布申请指南。
2.申请对象填写申请资料,并报所属镇(街道)经促局推荐。
(二)评审
1.区经科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依照项目申报条件进行形式审查。
2.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项目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3.区经科局研究审议,提出拟认定扶持的项目名单。
4.拟获得认定扶持的项目对外公示10夭。公示期间收到书面实名异议的,由区经科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5.如申请单位与其他第三方弄虚作假,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该单位的参审资格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扶持资金使用及监管
(一)扶持资金开支范围
根据省市对科技创新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则要求[参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15号)和《广东省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280号)的规定] ,扶持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租赁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
2.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方面的消耗,以及有关项目管理发生的支出。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1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8%;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5%。
(二)扶持资金的监管扶持资金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专款专用。区财政局、区经科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扶持资金的行为,严格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