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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技术市场建设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科字〔2016〕75号
成都高新区科技局、成都天府新区科宣局,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
为推动在蓉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积极开展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转移和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我市技术市场发展,根据《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蓉转移转化若干政策措施》(成委办〔2016〕12号),我局对《成都市技术交易补贴管理办法》(成科字〔2016〕3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成都市技术市场建设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成都市技术市场建设补贴管理办法》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6月12日
附件
成都市技术市场建设补贴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蓉转移转化若干政策措施》(成委办〔2016〕12号),推动在蓉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积极开展第三方成果评价 、技术转移和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我市技术市场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果评价补贴
第一条 成果评价补贴对象
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均在我市,并在“科创通”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登记注册,具有科技成果评价能力,为在蓉高校院所及研发机构、专家团队的技术交易、作价入股提供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和产权分割确权等服务的评价机构。包括国家科技部批准的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单位,具备市场化尽职调查能力的其他中介或投资机构等。
第二条 成果评价补贴额度
对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按评价实际产生费用的10%给予补贴,同一项目多方评价不重复补贴,单个项目评价最高给予1万元补贴,单个机构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三条 申请成果评价补贴所需材料
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并装订成册。
(一)成都市科技成果评价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二)成果评价委托协议及实际发生费用的收款发票和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技术交易补贴
第四条 补贴范围
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等相关领域内,发生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四技”合同的行为,且技术合同须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第五条 补贴对象
为参与相关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方和中介方:
(一)输出方是指与我市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产生了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的在蓉高校研发团队或个人。
(二)吸纳方是指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均在我市,引进吸纳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并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企业。
(三)中介方是指在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及其所属研发机构、专家团队以及在蓉企业科技成果实现转移转化,并在我市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六条 补贴额度
(一)输出方补贴: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高校研发团队或个人每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补贴。
(二)吸纳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每个单位单一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中介方补贴:
1.对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技术成果向我市企业转移转化的机构,按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20万元;
2.对促成在蓉企业技术成果向我市企业转移转化的机构,按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补贴,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10万元;
3.除1、2项两类情况外,按“四技” 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0.1‰给予补贴,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已享受第1、2项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5万元。
4.每个机构单一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申请补贴提交材料
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
(一)输出方补贴:
1.成都市高校院所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技术交易减免税及奖励酬金申报审批表等复印件(复印件);
3.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和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4.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吸纳方补贴:
1.成都市企业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技术交易减免税及奖励酬金申报审批表等复印件;
3.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和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三)中介方补贴:
1.成都市中介机构技术交易补贴申请表;
2.与技术输出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
3.技术吸纳方相关情况登记表;
4.输出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及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和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三、技术交易机构补贴
第八条 技术交易机构补贴对象
新获批的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交易机构。
第九条 技术交易机构补贴额度
对新获批的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50、20、10万元建设经费补贴;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交易机构,一次性给予100、50万元建设经费补贴。
第十条 申请技术交易机构补贴所需材料
(一)成都市技术交易机构补贴申请表(见附件6);
(二)获批国家、省、市级技术交易机构的文件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申请技术交易补贴的时间节点和相关程序
市科技局常年受理补贴申请,每年3月为审定的时间节点。拟补贴的单位及项目将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补贴通知,拨付相关补贴经费。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的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生效,有效期三年。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成都市技术交易补贴管理办法》(成科字〔2013〕30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