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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度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街镇、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服务业加快发展,全面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聚焦服务功能、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环境,全方位推进“上海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城市核心功能和辐射带动力,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本市服务业重点领域的投入,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高端化拓展、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提升,着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现组织开展2019年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申报工作。
一、支持对象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区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支持范围
1、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2、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59号)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3、支持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本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4、支持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的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编制。
三、项目单位需准备的资料
1、项目申请表、项目基本信息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以及研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5、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6、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7、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8、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9、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10、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11、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12、风险投资、成果或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项目申报要求
1、请项目单位填写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及基本信息表(电子版),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www. fgw.sh.gov.cn(政务大厅-表格下载栏)中下载;准备相关附件(纸质材料,一式两份),于2019年6月28日前,经由项目单位所属镇、园区盖章后,提交至区商务委员会服务业发展科(泰和路245号3号楼304室,联系人:史翔宇;联系电话:56178129)。
2、项目单位所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在建项目。项目单位可申报多个项目,但每个项目单位每年度最多只能有一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
3、项目单位有引导资金支持但尚未验收的项目,需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再申报新的项目。项目单位存在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自项目核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同时,以下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一是规划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申报日期1年以上的规划类项目;属于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环境评价和设计方案等规划类项目;
二是申报单位上年度净资产为负;
三是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等。
特此通知。
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宝山区商务委员会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