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疫情专题 南京市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载体降低房租成本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南京市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载体降低房租成本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0〕4号)第七条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情防控期间,鼓励我市各类科技创新创业载体降低房租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政策
第三条在我市范围内,纳入省级统计序列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加速器等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科创载体”),在疫情期间为在孵企业减免租金的,可享受下列政策支持:
(一)对2019年南京市科创载体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A)、良好(B)档的科创载体,提前下达财政绩效奖励资金;
(二)对拟参加2020年南京市科创载体绩效评价的科创载体,将疫情期间为在孵企业减免租金为重要加分项,对在疫情期间为在孵企业减免租金的参评给予倾斜;
(三)对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规定的科创载体,科技部门开通办理网上申请信息核定,税务部门按规定给予税收减免,并提供政策指导。
第三章 办理程序及兑现流程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一)类科创载体奖励
(一)与市科技局签订合同,将疫情期间为在孵企业减免房租内容纳入合同条款;
(二)2020年3月底前,兑现部分绩效奖励资金;
(三)2020年5月底前,区(园区)科技部门完成辖区内科创载体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将科创载体疫情期间为在孵企业减免房租的情况报市科技局;
(四)2020年6月底前,对完成合同任务的科创载体全额兑现绩效奖励资金。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二)类科创载体奖励
(一)2020年下半年市科技局组织开展全市科创载体绩效评价工作;
(二)科创载体在申报材料中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经区(园区)科技部门审定,可享受加分。
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三)类科创载体奖励
(一) 根据省科技厅通知,市科技局做好科创载体网上信息核定工作;
(二)市科技局按时将网上信息核定情况通报市税务局,市税务局按规定办理税收减免。
第七条 本细则涉及绩效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其中江北新区科创载体绩效奖励资金,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处负责本细则的政策咨询,咨询电话:025-68786276;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材料受理工作,受理电话:025-68505233 68505237。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省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