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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2019年批次)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服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经信创服〔2018〕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开展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2019年批次)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经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州)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二)省工商登记注册的省级服务机构。
二、申报依据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经信创服〔2018〕13号)。
三、申报程序
(一)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并对申报单位申报主体资格、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出具正式文件向我厅推荐。符合条件的省级服务机构直接向我厅提出申请。
(二)我厅按照相关认定程序,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材料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进行实地考察。结合专家资料评审和实地考察的结果,确定示范平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一周。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四、申报要求
(一)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抓手,积极鼓励和引导所在地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报。
(二)《管理办法》已将每年复核一次修改为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目前已认定未满三年的示范平台有效期延续至三年期满,已过有效期的第一批、第二批的示范平台可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自愿重新申报。
(三)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5月15日前将推荐上报文件、《推荐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见附件1)、《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2)、《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3)和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等纸质文件一式两份报送我厅,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光盘一并报送,省级服务机构直接报送我厅。
五、政策扶持
(一)对运营情况良好的省级示范平台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二)在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中,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示范平台给予倾斜支持。
联系人:创业促进与服务体系处 周 颖 程 均
联系电话:028-86262785
附件:1. 推荐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2. 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3. 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4. 第1-3批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