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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本市2020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批)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20〕109号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交通委:
你们报来的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函(沪经信制[2020] 938号、沪水务[2020]796号、沪交港函[2020]789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现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共4项,计划下达节能减排专项资金80760.42725万元(详见附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排计划
1、按照《国家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19]578号),根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沪府办发[2016]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部分内容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41号)等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17年度第二批11704辆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资金26964.92225万元。
2、按照《上海市住宅小区雨污混接改造市级奖励资金办法》(沪发改环资[2018]135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闵行、宝山、虹口等7个区市级奖励资金53546.5万元。
3、按照《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充电补助实施细则》(沪发改规范[2020]5号)等相关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8307名消费者新能源汽车充电补助资金124.605万元。
4、按照《上海市鼓励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环保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沪交港函[2020]443号)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75艘船舶环保改造补助资金124.4万元。
二、有关要求
请根据上述资金安排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并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合理规范使用各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