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珠海市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关于印发《珠海市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商〔2020〕76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珠海市商务局
2020年3月30日
珠海市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及《珠海市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把握港珠澳大桥通车、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历史性发展机遇,促进我市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将我市打造成为珠江西岸国际物流枢纽,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跨境物流业务
利用港珠澳大桥的引流作用,鼓励发展跨境物流。
(一)对港珠澳大桥物流业务给予资助
本市公路舱单传输人在申报年度内,经港珠澳大桥货运往来珠港总车次不低于100次(含)的,货柜车的申报货值不低于3万美元(含)/车次,且申报重量不低于1000公斤(含)/车次的,按不超过800元/车次给予资助;普通货车的申报货值不低于1万美元(含)/车次,且申报重量不低于300公斤(含)/车次的,按不超过200元/车次给予资助。每个申报单位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珠港澳陆空联运配套业务给予资助
对经海关验收的珠港澳陆空联运配套查验设施建设或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跨境电商物流业务给予资助
对本市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物流业务,按不高于2元/包裹的标准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物流园区建设和发展
鼓励物流项目进入粤港澳物流园、高栏港国际物流园、空港国际物流园等国际物流园区集聚发展。鼓励全市各物流园区开展国际和港澳物流业务。
对在粤港澳物流园、高栏港国际物流园区以及空港国际物流园区内新设或改造的物流项目,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在上述物流园区之外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物流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
加大物流项目引进力度,鼓励本市企业与国外物流企业合作,鼓励国内外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相关扶持或奖励按我市现有现行招商与总部政策执行。鼓励物流企业创先争优,积极参与国家级和省级物流示范项目、物流示范园区及A级物流企业评选活动。鼓励物流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
对被评为国家级和省级物流示范项目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获评为国家级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一次性给予其运营企业5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取得国家5A、4A和3A级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升级给予级差奖励。对获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的,可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四、支持港口、航空及铁路物流发展
支持港口、机场和铁路拓展国内外货运航线、包机和班列,鼓励开展多式联运。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按现有产业政策享受资金支持。
五、支持冷链物流发展
支持建设和改造冷库、产地预冷集配中心、低温加工仓储配送中心;支持服务生鲜电商等新业态的多温区仓配一体化建设。鼓励购置冷链物流设施、冷藏车。
对上述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购置冷链物流设备项目,且实际投资金额分别不低于200万元、100万元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支持城乡配送网络建设
支持物流企业参与城乡、海岛配送网络建设,加快构建配送(分拨)中心。支持快递企业建设完善城市末端配送网络,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对经营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年物流服务营业额不低于500万元的配送(分拨)中心,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快递企业开展网点标准化建设、公共自助智能快件箱业务,以及购置和升级改造快递车辆、安检设备等,可按现有产业政策享受资金支持。
七、支持物流发展新业态、新模式
支持物流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鼓励供应链物流创新与应用、智慧物流发展、物流标准化建设、绿色物流等重点工作。相关物流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试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规定,享受关于“设在横琴新区的供应链管理及咨询业务等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八、附则
(一)申报项目应为本政策实施年度内建成并投入运营的项目,奖励资金由市、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资金总额超出本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扶持标准将在应发资金中同比例降低执行。
(二)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在我市商事登记、纳税和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办公营业场所且正常营业的企业;
2.具有健全的经营、财务、安全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且上一年度无相关安全事故发生;
3.具有开展物流相关业务的经营资质;
4.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
(三)上述项目实际投资金额不包含土地使用成本、企业注册资本金。
(四)对同时符合市级同类型扶持奖励资金申报要求的,由企业自行选择申报,不予重复奖励。获得扶持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五)市商务部门根据我市物流业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发布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流程和所需提供的材料。
(六)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后视情况将予以调整,以往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如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本政策随之调整。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