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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暨企业复工复产政策“干货”读本(第二版)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编印
2020年2月
目 录
一、融资担保类
二、减负增效类
三、税收减免类
四、物流保障类
五、创新服务类
六、服务协调类
七、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南
八、复工复产企业新冠疫情防控指南简表(试行)
一、融资担保类
(一)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
1.政策来源:《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2.支持对象: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录的企业
3.执行标准:年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企业还可向财政申请实际支付利息50%的贴息,实际融资成本可降至1.6%以下
4.申报时间:疫情防控期间(贷款可借一年)
5.承办部门:人行重庆营管部、市财政局
6.咨询电话:
人行重庆营管部6767770;
市财政局67575166;
国开行重庆分行邓青:13708376968;
工商银行重庆分行桂宝有13996100995;
建设银行重庆分行王珑龙13983992903;
中国银行重庆分行邓若男18983152521;
邮储银行重庆分行张力川:13452419027;
重庆农商行任强15223852356;
重庆三峡银行王雨珊88890675。
(二)市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双百企业”中的大型民营企业
3.执行标准:应急转贷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
4.申报时间: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
5.承办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6.咨询电话:67510398
(三)给予符合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基本条件的中小企业3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73号)、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渝经信发〔2018〕92号)。
2.支持对象:试点区县内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3.执行标准:对符合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基本条件的中小企业,原则上给予申请企业不超过300万元、一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
4.申报时间:长期,登录http://yqjf.cqsme.cn(渝企金服)即可申请
5.承办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6.咨询电话:67510398
(四)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政策来源:《重庆市财政局等8部门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渝财产业〔2020〕10号)
2.支持对象: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
3.执行标准:2020年2月4日—2020年6月30日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贷款利息,按不超过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具体以2020年1月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为准)50%给予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
4.申报时间:各区县相关部门3月底以前制发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于7月10日前报送材料到本地相关主管部门
(五)提供应急性周转资金借款
1.政策来源:《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细则的通知》(渝经信财审〔2020〕3号)
2.支持对象:在我市辖区注册,纳入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信息委明确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清单的单位
3.执行标准:原则上每笔不超过100万元。生产企业借用周转金,在储备企业收购疫情防控物资货款中抵扣,不足部分由区县经济信息委(或工业园区)督促借款企业及时偿还
4.申报时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内
5.承办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6.咨询电话:63897239
(六)信贷支持企业排忧解困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支持对象:受疫情影响的企业
3.执行标准: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出现逾期的免除逾期利息
4.申报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5.承办部门: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6.咨询电话:61859892、67677183、67572095、67575166
(七)加大地方金融机构服务力度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支持对象:一是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二是受疫情影响受困客户
3.执行标准:2020年2月17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对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可合理调整信用记录报送。有关逾期贷款按照小额贷款公司与贷款人协议调整后的还款计划及相应实际还款情况报送,已经报送的可予以调整
4.申报时间: 6月30日前向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提出申请
5.承办部门: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市国资委
6.咨询电话:67572095、61859892、67678000
(八)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支持对象:地方法人银行(重庆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三峡银行)
3.执行标准: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
4.申报时间: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6月30日
5.承办部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
6.咨询电话:61859892、67572095、67678000
(九)鼓励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1.政策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2.支持对象:中小微企业
3.执行标准: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
4.申报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5.承办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6.咨询电话:63134058
(十)支持化解企业公开市场风险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支持对象: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
3.执行标准: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
4.申报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5.承办部门: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市国资委
6.咨询电话:67572095、67677183、89031960、67678000
(十一)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
1.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2.支持对象:中小微企业
3.执行标准: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降低担保费率,视疫情影响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等
4.申报时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内
5.承办部门:市金融监管局
6.咨询电话:67572095
(十二)提高收储防疫物资企业授信额度
储备企业收储防疫物资贷款金额超过银行授信额度的,由市金融主管部门协调银行及时提高授信额度并及时放贷。
1.政策来源:《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保供政策》(渝经信发〔2020〕10号)、《重庆市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实施细则》、《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的通知》(渝金〔2020〕30号)
2.支持对象: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之外,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小微企业
3.执行标准:应发挥错位经营和“小额分散”特点优势,主动对接,酌情增加贷款额度,适度下调贷款利率,力争行业对中小微企业放贷总额不低于上年同期,年化综合实际利率不高于上年加权平均综合实际利率
4.申报时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内
5.承办部门:市金融监管局
6.咨询电话:67572095
二、减负增效类
(一)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
1.政策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支持对象:全市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
3.执行标准: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企业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4.支持时间:2020年2月起
5.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6.咨询电话:12333
2月2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二)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1.政策来源:《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2.支持对象:职工医保缴费单位
3.执行标准: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部分地区可执行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4.支持时间:2020年2月起
5.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6.咨询电话:12333
(三)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支持对象:受疫情影响,面临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缴存企业
3.执行标准: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1年
4.申报时间: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防控结束后至企业经济效益好转
5.承办部门:市住房城乡建委
6.咨询电话:966566
(四)开辟物资采购绿色通道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支持对象:提供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中小微企业
3.执行标准:①采购单位可专门面向提供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中小微企业预留相应采购份额;②对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③采用综合评分方式评审时,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专门针对中小微型企业进行相应加分
4.申报时间:1月26起实施自疫情防控终止之日
5.承办部门:市财政局
6.咨询电话:67575166
(五)减免中小企业租金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支持对象: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
3.执行标准:减免租赁合同规定的同期1-3个月租金
4.申报时间:2020年6月30日前向出租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申报
5.承办部门: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6.咨询电话:67678000、62662701(19923880861)、67575166
(六)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支持对象: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3.执行标准:享受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4.相关文件: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和市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援企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
5.申报时间: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6月30日
6.承办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7.咨询电话:88633902、88975317、67575166
(七)给予复工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政策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2.支持对象: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3.执行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4.申报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5.承办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6.咨询电话:12333
(八)减轻企业用电用气负担
1.政策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降低中小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渝发改能源〔2020〕12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支持对象: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
3.执行标准:2020年2、3月份用电用气费,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
4.申报时间:天然气按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公告的时间时限,电力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5.承办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6.咨询电话:63134058(市发改委)、67575832(市能源局)、63681150(国网)、87509659(三峡电力)、67575981(用气)
(九)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1.政策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渡难关促发展的十二条政策举措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8号)
2.支持对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执行标准: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4.申报时间:2月19日至6月30日止
5.承办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6.咨询电话: 63134058
(十)加强企业用工服务管理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支持对象:全市所有企业
3.执行标准: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
4.申报时间:2020年2月4日至疫情结束
5.承办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6.咨询电话:12333
(十一)合理支付职工疫情期间工资,享受稳岗补贴。
1.政策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2.支持对象:受疫情影响企业
3.执行标准: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4.申报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5.承办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6.咨询电话:12333
(十二)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缴纳时限
1.政策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2.支持对象: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
3.执行标准: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 2020 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4.申报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5.承办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6.咨询电话:12333
(十三)对储备企业采购防疫物资所产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予全额贴息。
1.政策来源:《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保供政策》(渝经信发〔2020〕10号)
2.支持对象:采购防疫物资的储备企业
3.执行标准:产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予全额贴息
4.申报时间:我市疫情防控期间
5.承办部门:市财政局
6.咨询电话:67575166
(十四)对储备防疫物资企业的相关损失进行补助。
1.政策来源:《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保供政策》(渝经信发〔2020〕10号)
2.支持对象:储备防疫物资的储备企业
3.执行标准:在疫情结束后,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核实确认后,市财政给予补助
4.申报时间:我市疫情防控期间
5.承办部门:市财政局
6.咨询电话:67575166
(十五)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
1.政策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8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5号)
2.支持对象:纳入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品种增列储备物资目录的企业
3.执行标准:对本地企业在2020年2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生产的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由市政府指定机构全额保价进行收储。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可延长保价收储政策执行期限
4.申报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5.承办部门:市财政局
6.咨询电话:67575166
(十六)增强中小企业防控物资生产保障
1.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2.支持对象:对纳入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3.执行标准:对中小企业加强政策落实和服务。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4.申报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5.承办部门:市财政局
6.咨询电话:67575166
(十七)提高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金额和比例
1.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2.支持对象:中小企业
3.执行标准: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4.申报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5.承办部门:市财政局
6.咨询电话:67575166
(十八)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
1.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2.支持对象:中小企业
3.执行标准: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4.申报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5.咨询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6.咨询电话:63899257
(十九)免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和药品注册费
1.政策来源:《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1号)
2.支持对象:对生产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和医疗器械企业
3.执行标准: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4.申报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5.承办部门:市财政局
6.咨询电话:67575166
(二十)延期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
1.政策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
2.支持对象: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
3.执行标准: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9 年年报或 2020 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 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
4.申报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5.承办部门: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
6.咨询电话:67677770
(二十一)简化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
1.政策来源:《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
2.支持对象: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3.执行标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4.申报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5.承办部门:市财政局
6.咨询电话:67575166
(二十二)优化农业企业产销对接服务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渡难关促发展的十二条政策举措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8号)。
2.支持对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执行标准:线上销售收入50万元及以上按不超过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线上销售2000单及以上按不超过快递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申报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5.承办部门:市财政局
6.咨询电话:67575166
(二十三)减免农业信贷担保费用
1.政策来源:《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0〕6号)
2.支持对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3.执行标准: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底,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省级农担公司再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用
5.承办部门: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
6.咨询电话:67575166、12316
三、税收减免类
(一)减免税收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支持对象:一是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二是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3.执行标准:一是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二是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4.申报时间:一是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二是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5.承办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6.咨询电话:12366
2月2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
(二)减免中小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支持对象:中小企业、“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3.执行标准: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4.执行时间: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6月30日
5.承办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6.咨询电话:12366
(三)延长中小企业缴税期限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支持对象: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
3.执行标准: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4.申报时间: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6月30日
5.承办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6.咨询电话:12366
(四)鼓励为生产保障物资新购置设备
1.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8号)
2.支持对象:市发改委、市经济信息委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3.执行标准: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申报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5.承办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6.咨询电话:12366
(五)全额退还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8号)
2.支持对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3.执行标准: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4.申报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5.承办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6.咨询电话:12366
(六)免征运输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增值税
1.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8号)
2.支持对象: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
3.执行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申报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5.承办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6.咨询电话:12366
(七)延长困难行业企业亏损转结年限
1.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8号)
2.支持对象: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 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以上
3.执行标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8年。
4.申报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5.承办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6.咨询电话:12366
(八)免征快递收派服务企业增值税
1.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8号)
2.支持对象: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3.执行标准: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4.申报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5.承办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6.咨询电话:12366
(九)全额扣除捐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计算应纳税
1.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9号)
2.支持对象:所有企业
3.执行标准: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4.申报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5.承办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6.咨询电话:12366
(十)对无偿捐赠肺炎疫情的货物多项税进行免税
1.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9号)
2.支持对象: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
3.执行标准: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申报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5.承办部门:重庆市税务局
6.咨询电话:12366
(十一)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支持对象:进出口企业;境外捐赠物资受赠人(重庆市原有8家有资质受赠人、疫情以来民政部门指定受赠人)
3.执行标准: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4.申报时间:2020年2月4日至疫情处置结束止
5.承办部门:重庆海关、重庆市税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6.咨询电话: 12360、12366、67706707、67575166
(十二) 农业经营主体免征增值税。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渡难关促发展的十二条政策举措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8号)
2.支持对象:与蔬菜和鲜活禽畜及其产品流通环节相关企业
3.执行标准:免征增值税
4.申报时间:2月22日至6月30日
4.承办部门:市税务局
5.咨询电话:12366
四、物流保障类
(一)畅通应急物资运输绿色通道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支持对象:防疫应急物资和蔬菜食品等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
3.执行标准:防疫应急物资,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优先便捷通行
4.申报时间:2020年2月4日至疫情处置结束止
5.承办部门及电话:
①市交通局:高速公路,重庆机场集团下属北货站、南货站、国际货站89183000
②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以外道路966555
③市口岸物流办63151945
(二)执行疫情期间通关“零延时”措施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支持对象:进口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的企业
3.执行标准:即到即提,通关“零延时”
4.申报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5.承办部门:重庆海关
6.咨询电话:12360
(三)享受“三不一优先”和“两不一优先”应急物资运输政策
1.政策来源:《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重点物资物流保障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28号)
2.支持对象: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防护物资和保障群众正常生活的蔬菜、水果、肉禽蛋类等鲜活农产品的生产、运输企业
3.执行标准: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防护物资,保障群众正常生活的蔬菜、水果、肉禽蛋类等鲜活农产品运输享受“三不一优先政策”(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保障优先通行),各交通卡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为上述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企业、运输企业提供原材料、配套服务及物资,以及维护城市正常生活所需重要物资,运输车辆享受“两不一优先政策”(不停车、不检查,保障优先通行)
4.申报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5.承办部门:市交通局
6.咨询电话:89183000
(四)快捷办理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
1.政策来源:《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重点物资物流保障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28号)
2.支持对象:疫情期间重点物资生产、运输企业
3.执行标准:市级调拨为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防护物资,保障群众正常生活的蔬菜、水果、肉禽蛋类等鲜活农产品等上述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企业、运输企业提供原材料、配套服务及物资,以及维护城市正常生活所需重要物资,由市级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疫情防治应急物资调拨及人员调运单,加盖公章后将调运单传真至市交通局;市交通局核实办理物资及人员运输通行证(绿色通道 B 证),实行“两不一优”政策,即不停车、不检查,各疫情防控点和收费站优先保障通行。区县调拨物资运输车辆,市内跨区县运输的,由各区县政府或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各交通卡点不得阻拦。跨省运输的,由区县政府致函市交通局,交通局出具绿色通行证并协调沿线省市交通运输部门,保障畅通运行。对运输农产品以及农业物资的车辆,快速办理“农产品及农业物资通行证”,按需申领、即核即发、凭证通行
4.申报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5.承办部门:市交通局
6.咨询电话:89183000
五、创新服务类
(一)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2.支持对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其他具有科研和科技服务能力的机构
3.执行标准:①市自然科学基金: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标准:面上基金10万元/项;先锋项目10万元/项;博士后基金项目10万元/项;杰青项目50万元/项;重点基金项目80万元/项;创新群体项目不超过200万元/项。②企业牵头实施的疫病防控相关新产品、新技术应用研发,优先纳入市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重点支持方向,并按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申报时间: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具体时间为准
5.承办部门:市科技局
6.咨询电话:67515789
(二)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
1.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2.支持对象:“专精特新”中的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3.执行标准: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装备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即时启动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疫情防控”类参赛项目征集。率先征集诊断试剂、医疗器械、装备生产、药物疫苗、防护装备等创新项目,并做好技术完善、认证检测、资质申请和推广应用等服务工作
4.申报时间:仅需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即可,“专精特新”小巨人申报工作另行通知
5.承办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6.咨询电话:63895477
(三)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快成果转化
1.政策来源:《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加快创新发展步伐的意见》
2.支持对象:科技型企业
3.执行标准:对科技型企业牵头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诊疗救治提供的具有明确应用效果的新技术、新产品,按照不超过其研发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一次性后补助;对科技型企业参加深圳高交会、北京科博会等展会重庆展团,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视情况给予一定布展费用补贴
4.申报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5.承办部门:市科技局
6.咨询电话:67513235
六、服务协调类
(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告知承诺制
1.政策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
2.支持对象:涉及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
3.执行标准: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
4.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局
5.咨询电话:12315
(二)延期办理企业经营相关证照
1.政策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
2.支持对象:与“执行标准”内相关的特定企业
3.执行标准: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可办理许可证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请。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可办理许可证延期。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
4.承办部门:市场监管局
5.咨询电话:12315
(三)减半收取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特种设备检验项目等费用
1.政策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
2.支持对象:所有企业
3.执行标准: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
4.申报时间:无需申报
5.承办部门:市场监管局
6.咨询电话:12315
(四)暂退旅行社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1.政策来源:《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文旅明电〔2020〕33号)
2.支持对象:向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
3.执行标准: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4.申报时间:2020年3月5日前
5.牵头部门: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6.联系电话:96111
(五)实行电、水、气“欠费不停供”缓缴政策
1.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2.支持对象:中小企业
3.执行标准: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4.申报时间: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文件执行
5.承办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6.咨询电话:63899777
(六)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1.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2.支持对象:中小企业
3.执行标准: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4.承办部门:市经济信息委
5.咨询电话:67517976
(七)加快办理防控重要物质企业审批事项
1.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5号)
2.支持对象: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生产企业
3.执行标准:实行战时机制、特事特办,对于有产能可以生产,但是受制于标准、环保、卫生等资质条件,产能无法发挥的,在产品符合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先生产再走程序、补手续,实现有能力的企业尽快转产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好国家对疫情防控重要物资应急审批制度,主动上门服务,免除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对疫情防控重要物资按规定需向市内检验检测机构送检的,国有检验检测机构免收检测费用,鼓励其他所有制形式的检验检测机构减免检测费用
4.承办部门:市药监局
5.咨询电话:60353888
七、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南
一、切实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
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坚持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抓好企业内部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实行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疫情防控措施落实,督促职工遵守相关防疫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情况,主动接受健康检测,配合做好消毒、隔离和调查等应急处置,重要情况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
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一)落实复工复产报备制度。各申请复工复产的工业企业要按照市里关于企业复工复产的有关要求,向所在区县园区或乡镇(街道)申报备案,提交复工复产报备表、疫情防控承诺书。其中,园区内企业向所属园区报备,其他企业向所属乡镇、街道报备。
(二)建立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机制。企业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编制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从人员管控、环境消毒、疫情宣传、物资储备等方面细化具体措施,落实人员责任,建立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形成从企业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
(三)严格返岗人员疫情核查。企业要建立返岗职工“花名册”,实行健康状况“一人一档”管理,详细掌握每名职工及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和春节假期出行信息,全面排查是否来自重点疫区及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情况,严格执行我市关于市外返渝人员返岗的相关规定。要采取错峰返岗措施,根据企业生产流程和岗位关键程度分批次返岗,非关键岗位人员可延后返岗,在湖北的职工按相关规定暂缓返岗。
(四)制订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企业要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响应的应急处置机制,落实应急值守、情况报告、物资调配、力量调动等措施。对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的职工,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疑似病例的,及时上报当地疾控部门,并按要求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五)做好防护物资配备。企业要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准备口罩、手套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酒精等消杀用品,满足正常生产需要。
(六)全面开展厂区消毒。企业复工复产前,要对厂区内生产、生活、办公区域进行全面环境卫生清理,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设施设备等部位要进行彻底消杀,保持良好通风,防止病毒传播蔓延,确保不留死角、不漏盲区。
(七)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条件,在有订单、有市场、有原料保障的基础上,科学安排疫情期间的生产计划,按需组织生产和物料采购,减少人员大范围流动,降低疫情输入风险。
三、加强生产期间疫情防控
(一)加强厂区进出管控。企业要减少厂区进出通道,在每个出入口设置检测卡口,落实24小时人员值守,对进出人员、车辆严格检查检测,做好信息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厂区。物流车辆要按时进行消毒处理,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及时对驾驶室、门把手等接触部位进行消杀。职工上下班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能力的企业安排通勤车辆,鼓励职工开车上下班。
(二)实行区域独立运行。企业要根据办公区、生产区、生活区等不同区域功能划分,实行分区管理,各车间相对独立运行。合理安排轮岗排班,采取“小班制”模式,减少单班在岗人数,暂停不必要的会议、聚会等活动。限定员工工作区域,规范岗位工作秩序,做到人员少流动、不聚集、不串岗。减少面对面商务洽谈、外单位人员来访等,积极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手段开展商务活动。
(三)建立职工体温日检制度。在厂区大门、办公楼前等点位设置检测点,上下班时严格检测职工体温,对体温异常的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企业通勤车辆要提前做好防疫消毒,乘坐人员须佩戴口罩并测量体温。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职工不出差,确需出差的履行审批手续,出差职工返回后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留观措施。
(四)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企业要做好厂区消毒的同时,加大对会议室、电梯间、卫生间等重点区域的消毒频次。在卫生间、食堂等主要场所设置消毒洗手液、肥皂,要求员工饭前便后必须用流水洗手,防护口罩等废弃物按规定集中统一处置。加强公共区域通风换气,严格空调使用管理,保持空气流通。
(五)加强食宿卫生管理。严格落实食品食材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着重加强食堂工作人员安全管控,采取分时段供餐、分散就餐的方式,减少人员食堂聚集。加强员工宿舍管理,降低居住密度,落实不串门、不聚集等防疫要求,减少相互接触。
(六)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企业要收集官方专业机构有关防疫知识、宣传手册、宣传视频等,通过宣传板报、宣传条幅、宣传手册以及企业微信等网络平台,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职工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注:复工防疫工作的相关制度措施模板请扫描二维码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