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广州市关于印发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广州市关于印发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5 浏览量:3455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1-12-15/2022-01-20
  • 项目类型 :
      金融补贴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我市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的申报工作,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1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入库申报指引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1〕84号)和《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21年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评审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1〕205号)等相关规定,市商务局制定了《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并于2022年1月20日(星期四)前按市商务局要求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专此通知。



  广州市商务局

  2021年12月13日


  (联系人及电话:市商务局财务处冯光,88902201;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林海骏,37198192;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杨莹莹,83969518-031306;平安产险广东分公司冯馨熠,18320403197;太平洋产险广东分公司黄佳玲,18825067434;大地保险广东分公司唐凌伟,85503452)


  

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


  为规范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工作,按照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申请本资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

  (三)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对自主向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一)对于投保“一般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

  (二)对于投保“小微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2019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按省商务厅提供名单),按实缴保费金额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2019年度出口额分段值上限的0.048%。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的,不予资助。

  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险种的企业分类,具体解释详见附件1。


  三、资金申报要求

  凡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按保费发票开具时间为准)符合条件企业由各保险公司组织,按以下程序向广州市商务局申报。

  (一)资金申报流程及操作时限

  市级以上保险公司组织企业申报,收集材料,汇总填报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汇总表(见附件4、附件5①、附件5②),于2022年1月20日(星期四)前将企业申请材料及相关汇总表等一并上报市商务局。

  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享受财政资助,其结果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一般企业类保费申报材料:

  (1)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

  (2)一般企业类投保明细表;

  (3)保单明细表(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4)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5)企业付款银行水单(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6)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7)有共同被保险人的投保人、有境外关联企业的投保人、有全球货物流转情况的投保人,需提供保费使用说明并加盖公章(说明保费是否仅用于申报企业);

  (8)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一般企业类项目申请汇总表(保险公司填写,并加盖公章、骑缝章);

  (9)与申报企业相关的发票清单汇总表(保险公司提供电子表格)。

  2.小微企业类保费申报材料:

  (1)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

  (2)保单文件(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3)保险费全额发票(垫付、非垫付企业均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4)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小微企业类项目申请汇总表(保险公司填写并加盖公章、骑缝章);

  (5)相关应收款台账(保险公司提供电子表格)。

  对于小微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续转的,由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具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清单材料(含单一窗口报关情况,保险公司提供),小微企业无需提供上述资料中的(1)申请表、(2)保单文件,其他资料按要求提供。对在2019年度出口额分段内的小微企业,2020年在“单一窗口”无相关数据的,需由企业提供2020或2021年出口报关单1份(复印件)。

  非垫付小微企业还需提供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企业付款银行水单(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其它申报要求详见《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注意事项》(附件1)。


  四、审核和拨付

  (一)资金评审。市商务局组织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二)公示。市商务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进行公示。

  (三)查询黑名单。市商务局按规定程序查询申报企业是否在“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中,如是,则不予资助。

  (四)资金审核与拨付。资金经审定后,印发专项资金拨付通知,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统一划拨资金。


  五、资金监督和检查

  (一)企业和保险公司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财务通则》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市商务、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市商务局根据有关规定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保险公司应在2022年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出口信用保险资金绩效情况报告(包含基本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内容)。

  (四)组织申报的保险公司应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金额准确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性,防止重复申报的行为,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本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历年申报通知

历年资助企业统计

2023-09-04 |
关于拨付2023年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资金的通知
2023-07-31 |
关于2023年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安排方案的公示
2022-06-02 |
关于拨付2022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资金的通知
2022-05-09 |
关于2022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公示
2021-05-28 | 资助企业数: 资助总金额: 单笔最高:
关于拨付2021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资金的通知
2021-04-21 |
关于2021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公示
2020-10-30 | 资助企业数: 资助总金额: 单笔最高:
关于拨付2020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第二批)资金的通知
2020-10-13 |
关于2020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资金安排计划(第二批)的公示
2020-09-28 | 资助企业数: 资助总金额: 单笔最高:
关于拨付2020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中型小微专项)(第一批)资金的通知
2020-06-12 | 资助企业数: 资助总金额: 单笔最高:
关于2020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中型小微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第一批)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