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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沙区现代农业增量提质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南农规字〔2022〕1号
各镇(街)、区直各有关单位、广州南沙现代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南沙区现代农业增量提质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17日
南沙区现代农业增量提质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南沙区现代农业增量提质若干措施》的顺利实施,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扶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主体(企业、平台、组织类):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2.在本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农业发展有直接贡献。
3.业务范围包括农业科研、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服务,农业农村观光休闲,农业综合服务。
(二)经营主体(农户个体类):在本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支持扩大投资
第三条 支持经营主体加大农田基础设施、生产经营设施、智能管理设施(装备)、农产品加工设备设施等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投资,区财政按投资额的45%给予补助,对已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区财政给予最高1:1配套支持,但财政补助金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75%,每家经营主体区财政补助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经营主体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实施的农田基础设施、生产经营设施、智能管理设施(装备)、农产品加工设备设施等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投资,按农业项目“以奖代补”的方式申请补助。
第五条 农业项目“以奖代补”的办理流程:
1.在项目实施前,经营主体编制项目建设计划等资料,经属地镇(街)审核同意后,提交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2.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审定,批复项目,明确项目总投资及财政补助金额,确定财政补助的占比。
3.经营主体自行完成项目建设后,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街)两级申请项目验收。
4.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造价评估(或资产评估)。
5.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镇(街)参与,根据项目投资额,专家一般由3-7人(单数)组成。
6.验收通过的,项目实际补助金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1)当项目造价评估(或资产评估)金额等于或大于项目批复总投资时,按批复金额予以补助;
(2)当项目造价评估(或资产评估)金额小于批复的总投资,但达到批复总投资的2/3以上(含2/3)时,按以下方式计算实际补助金额:
实际补助金额=批复补助金额×评估金额/批复项目总投资
(3)当项目造价评估(或资产评估)金额未达到批复总投资2/3时,取消补助资格。如项目金额变动经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可以按变动后的金额核算。
7.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验收结果及补助金额,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条 经营主体申请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投资)区财政配套资金,已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该上级支持资金必须是财政资金,且上级财政资金下达后3个月内,经营主体需先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配套资金需求。
第七条 申请区财政配套资金,需符合区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最高1:1、各级财政补助金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75%的要求。
第八条 经营主体申请区财政配套资金,需提供上级财政资金批复文件、上级补助资金到账证明、项目总投资证明、项目验收确认(如有)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经营主体纳入区级统计的新增投资,区财政按投资额给予每家经营主体每年最高20万元的贡献奖励。
第十条 经营主体申请新增投资贡献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1.新增投资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奖励0.5%;
2.新增投资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奖励0.2%;
3.新增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0.1%;
4.奖励资金分段累计,但每家经营主体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5.新增投资中包含区财政补助的,必须扣除财政补助资金后,再计算奖励。
第十一条 经营主体申请新增投资贡献奖励,需提供投资项目专项审计(评估)报告,审计(评估)报告需要列明项目的具体投资额。
第十二条 经营主体新建(扩容)变压器,区财政给予每千伏安500元补助。年用电量超过10万千瓦时的,超出部分每千瓦时补助0.2元,每家经营主体每年补助最高30万元。
第十三条 申请新建(扩容)变压器补助和用电补助的经营主体,必须是各级评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必须是直接从事种植和养殖活动,其产值属于农业大类统计。
第十四条 经营主体申请新建(扩容)变压器补助和用电补助,需提供供电部门确认的新建(或扩容)变压器的证明、完成建设(或扩容)的证明、供电部门收取的电费发票复印件等材料。
第三章 支持土地流转
第十五条 本区农户将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土地交由村集体统一流转、集约连片面积达到50亩以上、流转期5年以上的,区财政对参与流转的农户(流出方)给予流转补助每年每亩300元,对村集体给予工作经费每年每亩100元,上级有土地流转补助的,可以叠加补助。
第十六条 对农户流转土地的补助,需符合以下条件:
1.本细则有效期内新发生的土地流转,流转土地总面积达到50亩以上,流转期限达到5年以上;
2.流转的土地必须由村集体集中经营,或村集体统一对外签订流转(租赁)合同;
3.村集体与用地方(流入方)签订合同面积不少于50亩、合同期不少于5年;
4.农户的土地流转补助,由所在村集体统一申报。
第十七条 对村集体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与土地流转有关的组织发动、面积审核、招商引资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经营主体(流入方)通过村集体新增流转农户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流转面积100亩以上、流转期5年以上的,按流转面积每年每亩补助500元。
第十九条 申请农村土地流转补助,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本细则有效期内实施的土地流转;
2.申请者必须是土地实际使用方;
3.村集体集中经营使用土地,或经营主体与村集体签订流转(租赁)合同;
4.土地连片,单个合同土地面积达到100亩以上;或因扩大经营而新增流转土地,连片总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5.流转土地的使用必须合法合规,且用于生产食用农产品的比例不低于80%。
第二十条 经营主体租用国有农用地连片100亩以上、租用期限3年以上、租金每亩每年超过2000元、且租金水平与同区域同类型农用地租金水平一致的,租金超出部分区财政给予补助,最高补助每亩每年500元。
第二十一条 申请租用国有农用地补助资金,除满足面积、年限、租金水平等要求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者是土地实际使用方,而且必须是各级评定的农业龙头企业;
2.持续经营1年以上,土地正常使用,并正常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3.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剩余年限达到3年以上;
4.土地的使用合法合规,且用于生产食用农产品的比例不低于80%。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主体申报流转补助,需提供流转(租赁)合同、合同金缴付证明等材料。
第四章 支持发展农业生产保护设施
第二十三条 新建连栋钢架种植大棚连片面积达到10亩以上,按实际建设面积一次性补助每亩1万元;新建隧道式钢架拱棚面积达到10亩以上,按实际建设面积一次性补助每亩0.4万元;水产养殖鱼塘铺盖防渗膜连片达到5亩以上的,按铺盖防渗膜鱼塘面积补助每年每亩0.1万元;水产越冬棚覆盖薄膜连片达到5亩以上的,按覆盖薄膜鱼塘面积每年每亩补助0.1万元。
第二十四条 申请补助的生产保护设施,需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新建大棚(拱棚)补助,必须是本细则有效期内申请并完成建设的大棚(拱棚);
2.连栋钢架种植大棚的棚架主体材料必须是钢铁材料,有独立立柱,立柱间距一般不少于2米,棚架顶拱管不插地,棚肩立柱高度一般不低于2.5米;
3.隧道式钢架拱棚的棚架主体材料必须是钢铁材料,棚架拱管直接插地,棚高(拱管顶部)一般不低于3米,棚架拱管间距一般不大于2米;
4.鱼塘铺盖防渗膜必须覆盖整个鱼塘水体;
5.新建种植棚验收时必须覆盖薄膜,越冬棚1月份至3月份必须覆盖薄膜。
第二十五条 新建大棚(拱棚)建设前,经营主体需报请属地镇(街)现场查验,确认属于新建。
第二十六条 新建大棚(拱棚)完成建设后,经营主体向属地镇(街)申请验收,验收期间应正常覆盖薄膜,鱼塘铺盖防渗膜还需提供已铺盖未灌水的现场照片。
第二十七条 属地镇(街)对申报补助的生产保护设施进行面积测量、计算补助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五章 支持粮食生产和耕地地力保护提升
第二十八条 对本区范围种植水稻,区财政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700元。
第二十九条 每个经营主体单造种植水稻15亩以上才可申请水稻种植补贴。
第三十条 水稻种植补贴由镇(街)负责组织统计、审核、申报,按以下流程办理:
1.镇(街)按水稻种植面积统计要求做好面积统计,镇(街)对各村统计报送的水稻种植面积进行核实、汇总、上报;
2.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水稻种植面积进行抽查(抽查户数不少于20%)、核实,计算补贴金额,发回各申报单位;
3.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公示水稻种植补贴核实情况,公示期不少于7天;各申报单位对申报补贴在土地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4.公示无异议,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过“一卡通”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户。
第三十一条 购买使用商品有机肥料,区财政每吨补贴300元。
第三十二条 申请购买使用商品有机肥料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1.商品有机肥料包括有机肥料、生物有机肥和液体有机肥料,商品有机肥供货企业必须是上级(文件)规定的名录中的供货企业,补贴有机肥品种符合上级(文件)规定的确定品种;
2.补贴对象是种植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作物的经营主体和大户,连片面积达到10亩以上;
3.每年每亩补贴最高不超过1吨。
第三十三条 申请购买使用商品有机肥料补贴,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申请者购买认定的商品有机肥后3个月内,向所在行政村(或区属国企)提出申请;
2.所在行政村(或区属国企)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提供公示照片(2张),报镇(街)审核;
3.镇(街)审核后以镇(街)名义报送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4.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各镇(街)上报有机肥补贴申请审核结果,按程序拨付补贴。
第三十四条 申请购买使用商品有机肥料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广州市商品有机肥购置补贴申请表》;
2.购肥合同;
3.经营主体银行帐号或农户个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4.申请者身份证明材料;
5.购肥发票;
6.土地租赁(承包)合同;
7.当年缴纳承包款发票或收据;
8.种植地点位置图;
9.种植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作物现场图片。
第三十五条 上级已有补贴的,可以叠加补贴,但总补贴单价不得超过有机肥正常售价。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开展农业环境与资源保护行动,支持农产品安全生产、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基地建设。
第三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制定开展农业环境与资源保护行动工作计划,落实专项资金,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六章 支持扩大农产品销售
第三十八条 经营主体收购本区出产食用农产品,年实际交易金额达到1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三十九条 经营主体申请收购食用农产品奖励,必须是经营主体收购本区出产的食用农产品,并达到规定的交易金额。
第四十条 经营主体申请收购食用农产品奖励,需提供收购合同、资金支付证明等材料。
第四十一条 镇(街)组织相关村(土地所有权人),对农户(卖方)的生产能力(生产面积)、交易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第四十二条 经营主体在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等知名电商平台开设网店,年销售本区出产的食用农产品达到5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200万元)、2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四十三条 经营主体申请电商销售奖励,按照经营主体通过知名电商平台销售本地出产的食用农产品的金额计算奖励,自产自销不予以奖励。
第四十四条 经营主体申请电商销售奖励,需提供网店开办日期佐证材料、网店详情页截图、店主身份证明、交易平台线上流水、年销售额证明、销售产品来源证明、物流单据凭证等材料。
第七章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推广
第四十五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农业创新项目、公益性示范推广活动(项目)给予费用补助。
第四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农业创新项目、公益性示范推广活动(项目)工作方案,按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立项资助的农业科技项目,分别按上级资助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每家经营主体每年最高配套资金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第四十八条 申请农业科技项目区财政配套资金,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细则有效期内新立项的农业科技项目;
2.必须是上级财政支持的农业科技项目;
3.项目必须已经实质性开展。
第四十九条 区财政按比例给予农业科技项目配套资金,但财政补助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
第五十条 申请农业科技项目区财政配套资金,项目方凭上级立项及资金凭证,申请区级配套资金。如项目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验收,须退回配套资金。
第五十一条 经营主体(集体)或个人获得农业技术推广奖,区财政按获奖级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上级有奖励的,可以叠加奖励。区财政的奖励标准:
1.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
2.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市级一等奖、二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4.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只按最高级别计发奖励;
5.已获得低级别奖励后再获得高级别奖项的,按高级别奖励标准补足。
第五十二条 申请农业技术推广奖,需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细则有效期内新获评的农业技术推广奖;
2.只奖励给排序第一的单位(集体)或个人。
第五十三条 申请农业技术推广奖区财政奖励资金,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获奖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各类社会组织向农户提供培训,区财政给予培训费补助。
第五十五条 申请培训费补助,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向参加培训人员收费,或财政、社会组织已给予费用补助(赞助)的,不得再申报补助;
2.培训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
3.培训组织方应在开展培训前先制定培训计划,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必须完成培训计划。
第五十六条 申请培训费补助,需提供培训签到表、参加培训人员身份证明材料、现场相片、实际发生费用证明等材料。
第八章 支持联农助农
第五十七条 对本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业行业协会等企业或组织,且单个企业或组织的成员达到50家以上、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区财政对每个企业或组织给予运行管理费用补助每年10万元、连续3年。对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并持续运作1年以上,给予运行管理费用补助每年1万元、连续3年。
第五十八条 申请运行管理费补助,需符合以下条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业行业协会等企业或组织必须经过工商注册或主管部门登记;
2.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必须是本细则有效期内新成立的;
3.必须运行1年以上,并仍在持续正常运营。
第五十九条 申请运行管理费补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年度运行情况总结报告;
2.账户资料。
第六十条 对经营主体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区财政给予贷款贴息补助,每家经营主体最高贴息补助100万元。
第六十一条 申请贷款贴息补助,需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向银行贷款;
2.必须是直接用于农业产业化项目的贷款;
3.必须是本细则有效期内新发生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
第六十二条 贷款贴息补助的标准:
1.属于农业龙头企业的经营主体每年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其他经营主体每年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上级已有贴息补助的,就高不叠加补助。
第六十三条 申请贷款贴息补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银行收取利息的相关凭证;
2.贷款资金使用的财务审计报告;
3.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开展情况总结报告。
第六十四条 支持扩大农业保险,对购买政策性保险,区财政对保费的补助比例提高至90%。对政策性保险投保率达到70%以上的村,按保费的10%给予村集体投保奖励,每村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六十五条 申请政策性保险保费补助,需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上级(文件)确定的政策性保险险种;
2.必须是上级(文件)确定的承保保险机构,或其他经过相关程序确定的承保保险机构。
第六十六条 保费补助标准:
1.上级财政有补助的,区财政按保费总额的90%的比例予以补足;
2.上级没有补助的,区财政按保费的90%予以补助。
第六十七条 保险机构申请保费补助,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政策性保险投保证明材料。
第六十八条 村集体申请投保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1.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面积;
2.村集体农业总面积证明材料。
第九章 支持农旅融合发展
第六十九条 支持经营主体发展观光休闲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观光休闲农业有关的配套设施和服务设施,区财政按投资额给予45%补助,每家经营主体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七十条 申请观光休闲农业补助,需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与观光休闲农业有关的配套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房屋不能申请补助;
2.必须是本细则有效期内新实施的配套设施和服务设施;
3.经营主体建设与观光休闲农业有关的配套设施和服务设施,必须合法合规,必须符合“美丽田园”建设要求。
第七十一条 申请观光休闲农业补助,按农业项目“以奖代补”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七十二条 品牌民宿经营主体入驻本区建设(或运营)品牌民宿,可以优先享受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对其基础建设按总投资45%的比例给予补助,对服务设施设备投资按总投资35%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家经营主体每年最高500万元。
第七十三条 申请品牌民宿补助的经营主体,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同一品牌在南沙区以外,至少在两个县级以上地区,有以同一品牌经营的民宿,且经营行为仍在持续;
2.自有品牌,在南沙区范围与经营民宿有关的投资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
3.自有品牌,在南沙区范围经营且被评为市级旅游等级民宿的。
第七十四条 申请品牌民宿补助,需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细则有效期内实施的基础建设和服务设施设备投资;
2.基础建设和服务设施设备投资没有因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查处;
3.品牌民宿经营1年以上,并仍在正常经营。
第七十五条 申请品牌民宿补助,按农业项目“以奖代补”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七十六条 品牌民宿经营企业入驻本区开展民宿经营活动的前三年,按区级经济贡献的80%、60%、40%给予返还。
第七十七条 区级经济贡献奖返还按年度测算,逐年返还。
第七十八条 申请品牌民宿经济贡献返还,需提供对本区经济贡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章 支持创建品牌
第七十九条 新获评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良种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等类型称号之一的,按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新获评农业公园等类型称号之一的,按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新获评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获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获绿色(有机)食品认证,每个产品奖励10万元。
第八十条 申请品牌奖励,必须是本细则有效期内新获评的品牌称号,才可以申请奖励。
第八十一条 品牌奖励标准除本细则的要求外,还需执行以下要求:
1.上级有同类补助(奖励)的,可以叠加补助(奖励);
2.同一年获得不同级别的同类品牌称号,按就高不重叠奖励。
第八十二条 申请品牌奖励,需提供各级职能部门授予的认定文件(或证书)。
第十一章 支持扩大宣传
第八十三条 经营主体自行举办农业主题展会、论坛(峰会)、农产品推介(展销)活动、品牌宣传推广活动,或参与各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举办的农产品推介(展销)、品牌宣传推广、农业竞赛等活动,区财政给予展位费(场地费)、布展(参展)费、交通运输费补助,每次活动最高补助30万元。
第八十四条 申请宣传活动补助,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主体自行举办农产品展销活动、品牌宣传推广活动,活动举办前,应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预算及申请补助金额,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宣传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出补助申请。
第八十五条 申请宣传活动补助,按以下标准执行:
1.广州市范围举办宣传活动,每家经营主体每次不超过10万元;
2.广州市外广东省内举办宣传活动,每家经营主体每次不超过20万元;
3.广东省以外举办宣传活动,每家经营主体每次不超过30万元。
第八十六条 申请宣传活动补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主办方的收费凭证复印件(自行举办活动的,需提供使用场地的收费凭证);
2.工作方案审批意见;
3.活动现场照片;
4.账户资料。
第八十七条 参加各级政府或部门组织举办的展销活动、推广活动,展位费(场地费)、布展(参展)费已由区政府或部门解决的,不再安排补助。
第八十八条 经营主体在主流媒体投放广告,区财政按广告费的20%给予补助,每家经营主体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第八十九条 申请广告费补助,需符合以下条件:
1.本细则有效期内投放的广告宣传;
2.必须是在主流媒体投放的广告宣传;
3.必须属于生活消费品的食用农产品及加工品的广告宣传;
4.广告正式播放后1个月内提出补助申请。
第九十条 申请广告费补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与主流媒体(或主流媒体的专栏广告代理)签订的合同;
2.收费发票;
3.播放广告的页面截屏(或相片);
4.申请人账户资料。
第九十一条 经营主体新建自有品牌专营门店,前三年区财政按门店场地租金的20%给予费用补助,每家门店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第九十二条 申请品牌专营门店补助,需符合以下条件:
1.本细则有效期内正在经营的品牌专营门店,正常经营1年以上;
2.主要经营满足日常生活的食用农产品及加工品;
3.品牌专营门店必须设在城市商业区、机场、客运站、大型商业体、住宅小区等人流较大区域,设在农村地区的专营门店,一般不予申请补助。
第九十三条 申请品牌专营门店补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场地租赁合同(或自有物业权属证明);
2.缴费发票(收据);
3.门店外部正面相片;
4.门店内部相片;
5.申请人账户资料。
第十二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四条 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1.申请人按照申请补助(奖励)资金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向所在镇(街)提出补助申请;
2.镇(街)对申请补助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定;
3.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镇(街)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安排补助资金;
4.区农业农村局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将补助(奖励)资金拨付到镇(街);
5.镇(街)将区财政下拨的补助资金拨付给相应的申请人。
第九十五条 除有明确申请时间要求以外,区农业农村局一般每年5月和10月集中受理补助资金申报,其余时间原则上不受理资金申报。
第九十六条 除明确可以叠加的补助(奖励)以外,同一实施内容如遇本区其他部门有同类型补助(奖励),按就高不叠加的原则核发补助(奖励)资金。经营主体可同时享受上级和本区同一类型政策支持,但对上级政策要求本区分担的资金应在核拨时予以扣除。
第九十七条 本细则涉及数值“达到”“以上”的,均包含本数。
第九十八条 扶持对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遵守在南沙区有关纳税纳统的要求,并签订相关承诺书;若违反承诺,应退回补助(奖励)资金。
第九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4日。2021年1月1日至本细则印发之日,参照本细则执行。补助资金兑现期至2025年10月2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