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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独角兽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发表于:2022-04-22 关注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独角兽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南沙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支撑和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枢纽节点。通过优化企业孕育成长政策环境,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能够引领和支撑产业发展的独角兽企业(含准独角兽企业),为南沙科技创新及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和强支撑,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扶持办法。


  一、全成长周期贡献奖励。根据独角兽企业成长规律建立分层次、全周期培育支撑体系,南沙区每年安排产业资金对企业科技研发、人才引进、投融资、固定资产投入、高管人才等方面给予全面支持。对南沙区新引进或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在其落户认定、上市和能级提升等成长节点给予累计最高5000万元奖励。


  二、运营管理支持。对新落户或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最高按企业对本区上一年度经济贡献(下同)的100%给予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骨干人才,最高按其个人对本区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企业上市后,企业高管和员工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取得激励股权和处置前述激励股权,最高按其个人对本区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三、人才配套支持。对掌握世界前沿技术,符合南沙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独角兽企业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最高给予1亿元扶持。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直接给予2个南沙高层次人才名额(准独角兽给予1个),由企业自主推荐认定,给予每人300万元奖励(下同);对成功上市的独角兽企业,再给予2个南沙高层次人才认定名额。南沙区每年提供不少于300张广州市人才绿卡和600套人才公寓用于支持企业人才引进。


  四、研发创新支持。独角兽企业在南沙区进驻实际研发团队并产生自主研发经费投入的,按照其提交申请的上一年度在南沙研发经费投入的20%,给予最长3年累计最高1亿元的研发投入补助。支持独角兽企业围绕南沙区重点产业领域,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大型科技企业合作共建重大研发机构等高水平创新平台。


  五、应用场景支持。南沙区每年安排不低于10亿元围绕智能制造、数字经济、金融科技、医疗卫生、城市治理、商业创新等重点领域建设应用场景。优先对区内独角兽企业开放使用数据资源,优先推广区内独角兽企业产品及服务,重点支持区内独角兽企业参与南沙区示范性项目建设,促进创新产品的规模化推广应用。


  六、金融服务支持。对在区内注册运营的创业投资基金,按照其实际投资独角兽企业金额的5%给予基金管理公司奖励,单个基金每个投资项目每年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选定投资的南沙区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独角兽企业项目,引导基金可以“跟进投资”形式参与共同投资。企业通过并购掌握关键技术、具有良好品牌效应、影响力强的高成长企业和高端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并购支持。对取得区内商业银行机构一年期以上融资贷款的独角兽企业,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每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3年。对独角兽企业发行“双创债”“绿色债”等新型债券融资的,按照发行票面利率的30%给予扶持。对独角兽企业投保科技保险保费支出的最高60%给予扶持。


  七、产业载体支持。独角兽企业在区内租赁办公用房、工业厂房、仓库和其他用地用于主营业务或相关科研用途的,按场地租金市场评估价格100%予以扶持,扶持期限最长3年,每年扶持金额最高500万元;企业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每平方米最高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扶持金额最高1000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支持企业通过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商业项目合作、城市更新等方式建设企业总部载体。


  八、产业生态支持。鼓励区内企业及第三方机构引荐独角兽企业落户南沙,每成功协助引进一家独角兽企业总部落户,给予引荐机构最高500万元引荐奖励。支持搭建独角兽企业交流平台,支持独角兽企业、高端智库、知名投资机构举办企业高峰论坛、行业会议,发布区域、全国或国际独角兽企业研究报告及榜单,按照活动场地租赁支出的100%给予支持。


  九、政府服务支持。建立协调服务机制,组建政府、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三位一体协同对接平台和服务团队,为独角兽企业提供市场拓展、场景对接、资本赋能、人才引进等高端化、专业化、集成化服务。对于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独角兽企业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同类事项(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