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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南沙区稳定用工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领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2022-08-03 关注 

关于开展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南沙区稳定用工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领工作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为做好我区稳定用工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领工作,现对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南沙区稳定用工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领工作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文件依据

  (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南人社规〔2019〕3号,以下简称3号文);

  (二)《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就业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南人社〔2016〕212号,以下简称212号文);

  (三)《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就业创业补贴审核程序>的通知》(穗南人社〔2017〕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稳定用工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新(“新”指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下相同)招用大龄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稳定就业半年及以上的,根据劳动者在补贴期内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时段,给予用人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补贴(按照广州市当年度执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下限计算,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补贴期累计不超过3年(累计享受补贴时间以参保人员身份证号为统计口径)。

  (二)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户籍劳动力

  2.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新招用的户籍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稳定就业半年及以上的,根据劳动者在补贴期内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时段,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户籍劳动者岗位补贴,补贴期累计不超过3年(累计享受补贴时间以参保人员身份证号为统计口径)。

  (三)3号文实施时,正在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就业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南人社〔2016〕21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就业创业补贴审核程序>的通知》(穗南人社〔2017〕46号)领取补贴且未达到补贴期限的,继续领取至补贴期限结束。补贴标准按原标准及要求执行。


  三、补贴周期

  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


  四、操作事项

  稳定用工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均以用人单位为单位进行网上申报。具体事项为:

  1.用人单位须在南沙区就业专项资金审核系统(网址为: http://14.23.171.22:8081/gzns_rs/wszc/wszc_page.pt;或登录南沙区政府网站http://www.gzns.gov.cn/点击首页的公众服务--便民服务--申领就业创业补贴)自行注册并申报。

  2.审核系统运行环境要求。推荐使用360(极速模式)、火狐或谷歌chrome浏览器,IE8.0及以下版本的浏览器兼容性较差,运行速度较慢,可能会出现显示错误或不可预知问题,不推荐使用。

  3.网上申报时间为2022年8月3日至 2022年8月24日。

  4.网上申请就业补贴实行“零到场”,网上提交资料通过工作人员后台审核后即可,无需到前台提交资料。企业需将网办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自行扫描原件进行上传。

  5.由于系统升级改造,企业个人登录密码统一改为123456,登录后需根据要求重置密码。如遗忘原密码,请按要求自行到所属街道政务中心就业补贴窗口办理。

  6.网办企业请及时登录系统查看审核状态,如查看显示需要企业修改资料重新提交审核的,请在办理周期内修改后再次提交审核,否则本期申请无效。

  7.网办企业请仔细核对上传信息,填写清楚法人电话和联系人电话,避免有问题无法联系,错过申办时间。


  五、其他事项

  (一)大龄劳动力人员的界定标准以新进入用人单位就业当月(以参保时间为准)计算。

  (二)“稳定就业半年以上”是指:从新进入用人单位就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并参保满6个月。按照212号文规定符合新招用条件,但稳定就业未满6个月的,请在下一个补贴期后提出申领。

  (三)计算补贴期: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补贴周期内,按照户籍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期限给予用人单位稳定用工社会保险补贴、给予劳动者岗位补贴,最长补贴期分别不超过6个月。

  (四)补贴标准:详见《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南沙区用人单位稳定用工社保补贴标准一览表》(附件2)。

  (五)属下列情形的,个人不纳入岗位补贴对象范围、单位不纳入社会保险补贴对象范围:

  1.同一用人单位12个月内重复招用人员的;

  2.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等财政保障、补助经费的单位招用人员的;

  3.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的。

  (六)对以下情况不予受理,并视为不符合补贴条件:

  1.申报单位或申请人从符合条件起12个月后提出首次申请的。

  2. 申报单位或申请人继上次通过申领补贴审核后连续2个补贴期未再办理补贴申请手续的。

  (七)2020年起新招用人员享受《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1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8〕19号)中关于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类补助项目等扶持政策。

  (八)申报单位和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审核工作,如有需要,须按照镇街劳动保障中心要求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审核过程中或资金发放后,申报单位拒不配合核查或逾期未补齐材料的,将取消申报单位该批次的申请资格,已发放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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