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广州开发区民营经济和企业服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中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条款的补充解释的通知

广州开发区民营经济和企业服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中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条款的补充解释的通知

发表于:2022-08-15 关注 

广州开发区民营经济和企业服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中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条款的补充解释的通知

穗开企服规字〔2022〕1号


区各有关单位:
      《关于对<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中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条款的补充解释》业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由区民营经济和企业服务局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区民营经济和企业服务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民营经济和企业服务局
                                                        2022年8月10日



关于对《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中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条款的补充解释


      2018年1月10日,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印发实施《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快IAB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开管办〔2017〕7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推动我区重大IAB产业项目早动工、早竣工、早投产,尽快按约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及招商目标,切实发挥政策制定对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现结合兑现工作实际对《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穗开经信规字〔2018〕2号,以下简称《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细则》)、《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穗埔科规字〔2019〕3号,以下简称《人工智能实施细则》)、《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穗埔科规字〔2022〕1号,以下简称《生物医药实施细则》)中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有关条款制定补充解释。

       第一条 《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第2目、《人工智能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生物医药实施细则》第五条中规定的“按照项目投资协议、备案及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约定时间完成竣工、投产”,应适用分期建设、分期竣工的情形。
      项目分期建设的,如已竣工部分与立项备案证相符、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竣工、投产,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书面确认项目已竣工的建筑面积符合土地出让合同关于容积率要求、没有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等有关事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奖励额度并符合其他兑现条件的,对已竣工投产的项目采用分阶段奖励的方式进行政策兑现,鼓励项目加快投资。


      第二条 《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项、《人工智能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六)项、《生物医药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实际投产时间,是指企业项目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计算(如地块需要政府进行平整和管线迁移的,按照区土储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门发放《筹建企业地块交付签收表》之日起计算),至完成相关验收取得《投试产验收情况告知函》之日止实际所用的时间”。其中实际投产的认定,应包含已实际投产但未及时办理《投产验收情况告知函》的情形。
      在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投产时间内,已办理竣工联合验收,未及时办理《投产验收情况告知函》但已实际投产,经招商部门书面确认申请奖励的项目已按照项目投资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投产的,视为已投产。

      第三条 《生物医药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中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应在《实施意见》有效期内(2018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9日)”停止执行。在政策有效期内新立项、新开工的生物医药用地项目,符合其他兑现条件的,均可申请生物医药固投奖励政策兑现。

      第四条 《生物医药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中规定的“按约定完成基建工程竣工,是指区政府、管委会正式交地之日(区土储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门发放《筹建企业地块交付签收表》)起计算,至取得《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之日止”。完成基建工程竣工,应包含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前/联合验收前质量检查情况通知书》或《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情形。

      第五条 《生物医药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中规定的“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因政府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时间予以相应扣除”。因政府延期交地、管线迁改等原因导致项目工期延误、竣工时间推迟的,应以土地出让合同或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延期后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为准。

      本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