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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3年度第二批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天津市专精特新“种子”企业申报及复评指南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按照《天津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津工信规〔2022〕5号),开展2023年度第二批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天津市专精特新“种子”企业申报及复评工作。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天津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天津市专精特新“种子”企业,并做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评工作。
二、确保推荐企业质量
本次申报及复评推荐不设名额,各区要严格把握申报条件和申报要求,做好申报及复评企业的初步审查工作,确保推荐企业质量。
三、严格推荐时间节点
2023年10月16日前,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推荐企业申报材料(一式2份)和电子光盘1份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逾期不再受理。报送地点: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联系人:封振栋;联系电话:24538803。
特此通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5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发展处裴占军 联系电话:83602788)
2023年度第二批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天津市专精特新“种子”企业申报及复评指南
一、申报要求
(一)本次申报及复评经济数据指标范围为2020年-2022年情况,至2022年底企业至少注册满两年,于2020年12月31日前注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应在本市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的相关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应为注册登记、税务征管关系均在本市范围内的企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拟申报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天津市专精特新“种子”企业的,须先申报并经评价成为创新型中小企业。2020年度认定的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参加此次复评,复评通过后有效期延长3年。有效期内的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无须申报。
二、平台申报时间
2023年9月15日——2023年10月16日
三、申报审核流程
(一)本次申报和复评工作采取线上申报同时报送纸质材料的方式。企业须登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先通过“数字化水平评测”窗口进行自评后,再通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窗口,完整填写企业申报信息(线上经济数据需按照平台要求如实填写2020-2022年数据)并上传相应佐证材料、按要求制作装订纸质材料(附件1)提交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期内线上提交材料后如需退回修改可联系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附件2)。
企业申报期间如遇账户密码找回、手机号变更等问题可咨询平台技术服务电话010-12381-6-6并按要求办理,相关问题办理进度可联系022-23257931(仅限账户登录相关问题,申报问题请咨询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查询。
(二)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登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管理端,对企业申报信息和上传的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推荐,于2023年10月18日前与财政局联合行文,并将推荐文件及分类汇总的推荐企业名单(附件3-1、3-2、3-3、3-4)盖章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及复评材料进行复审、实地抽查,并对认定、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公告为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天津市专精特新“种子”企业。
四、其他事项
(一)动态管理。按照《天津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津工信规〔2022〕5号)规定执行。
1. 对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天津市专精特新“种子”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企业可按照通知要求自愿参与复评,已过有效期未申请复评的企业不再列入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2. 有效期内的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评资格。
3. 如企业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已认定的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须在3个月内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天津市专精特新“种子”企业须在3个月内与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不再符合认定、评价条件或未及时更新报备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
(二)监督管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现为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申报行为的,一经查实,撤销相关资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申请,涉及推荐申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