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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埔区扶持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于:2023-11-17 关注 

  关于印发黄埔区扶持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埔商务规字〔2023〕6号
 

区各有关单位:

  《黄埔区扶持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措施实施细则》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11月16日

 

  黄埔区扶持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黄埔区扶持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措施》(穗埔商务规字〔2023〕4号,以下简称《措施》),为便于政策实施,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及操作办法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

  第三条 鼓励通过改造、新建等方式,在本区打造一批具有一定规模、产业配套齐全、多功能、多业态的直播电商园区(基地),对经认定的直播电商园区(基地),优先支持其申请国家、省、市等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申请认定为“黄埔区直播电商园区(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区直播电商产业发展方向及区域功能布局。

  (二)园区(基地)物业权属清晰明确,总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完善,具备与直播电商业务相配套的基础设施。

  (四)园区(基地)具有专职运营管理团队,专职运营人员不少于5人,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建设、运营和管理,建立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财务制度,形成涵盖招商推广、企业服务、物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运营管理体系;

  (五)园区(基地)已引入直播电商企业、与园区(基地)签订意向入驻协议或入驻承诺书的直播电商企业总计不少于10家,其中规模(限额)以上企业不少于2家。

  第四条 支持互联网批发、零售企业自建实体直播间,鼓励企业设立电子商务公司推进数字化建设。(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对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按直播间实际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直播间最高补贴1万元,同一企业获本项支持不超过50万元,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直播间实际投资额。

  (一)当年销售额(不含税,即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互联网批发、零售企业,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为“5193”“5292”企业。

  (二)实际投资额为装修支出,包括装修设计、项目施工及装修材料(不含软装)的费用,企业在申请时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与区商务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报告存在差异的,以区商务部门的报告为准。

  第五条 支持直播电商企业入驻经认定的直播电商园区(基地)。(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一)支持新入驻的规模(限额)以上直播电商企业,首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扶持,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不含税)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扶持。(本条款含本细则第七条主播个人奖励)

  (二)新入驻的规模(限额)以上直播电商企业包括《措施》有效期内首次成长为规模(限额)以上的企业。

  第六条 支持MCN机构入驻经认定的直播电商园区(基地),鼓励企业发展壮大,提高服务能力和运营能力,按签约主播当年带货销售额对MCN机构予以运营管理经费资助。(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相关标准和说明如下:

  (一)签约主播当年给区内企业实际带货。每位年带货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资助;每位年带货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资助;每位年带货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资助;

  (二)签约主播当年给区外企业实际带货。每位年带货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5万元资助;每位年带货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资助;每位年带货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资助;

  (三)单个MCN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四) 本条所称“带货销售额”均为含税年销售额。

  第七条 与区内直播电商企业签约的网红主播个人,在本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对其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15%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相关奖励标准和说明如下:

  (一)每家直播电商企业签约网红主播每年获得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二)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的签约网红主播累计扶持金额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30%的,等比例缩减网红主播个人应得的奖励比例。

  (三)本条款由区内企业申领,奖励金额统一划入企业账户,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个人获得奖励的纳税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后,划入企业主播个人账户。

  第八条 鼓励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区内直播电商企业的人员及主播开展培训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区内人才培养相关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应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

  第九条 对贡献突出的直播电商企业优秀人才,包括纳入国家、省、市、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取得“优粤卡”、广州市人才绿卡等人才,按区内现有有关规定享受落户、子女入学、优先购房、购(租)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或机构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获得的扶持总额不超过当年对本区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对于与区政府、管委会签订一事一议投资协议的企业或机构,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在《措施》有效期内或本细则规定时间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本奖励,按区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提出兑现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各扶持条款申报流程和兑现材料以区商务、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在政策兑现系统公开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对审核通过的扶持申请,由对应资金发放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兑现。

  第十二条 区政策兑现部门受理企业提交的兑现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方;形式审核通过的转交区商务部门或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进行实质审核。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扶持条件的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申请单位基本账户。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指货币均为人民币,“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扶持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本细则涉及的装修实际投资额、销售额、营业收入、年带货销售额、应纳税所得额、本区地方经济贡献以个位计算(舍尾法),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元(舍去元位后的尾数)。

  第十五条 本细则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直播电商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商业活动的企业,包括直播电商销售企业和直播电商服务企业。其中,直播电商销售企业是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互联网批发、零售活动的企业(统计代码为5193、5292);直播电商服务企业是为直播电商经营活动提供营销推广、直播等专业支撑服务的商务服务业(统计代码为725)、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统计代码为9053)。

  MCN机构:包括负责管理主播人员的,提供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的企业(统计代码为9053)和商务服务业企业(统计代码725)。

  签约主播:是指与本区直播电商企业签订劳动、劳务合同的主播。

  销售额(不含税,即营业收入)、营业收入: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报告)报表的数据为参考依据。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即主播个人在本区内按规定申报完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由实质审核部门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口径及相关部门反馈数据计算。

  第十六条 本细则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及批发业、零售业、商务服务业的,由区商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并兑现资金发放。

  (二)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申报主体涉及娱乐业企业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负责实质审核并兑现资金发放。

  (三)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中涉及人才认定和企业服务工作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区内其他政策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七条 本细则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扶持资金。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扶持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于黄埔区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不得享受本细则扶持资金。申请本细则扶持资金的单位,须签订承诺书。如违反承诺,申请单位须在区商务部门发出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回领取的相关扶持资金,在退回扶持资金之前不得享受其他政策兑现资金。如未按时退回扶持资金或提供虚假材料恶意套取资金的,区商务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相关扶持资金,对申请单位失信情况依法予以公示并通报全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企业扶持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需扶持资金纳入区商务、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年度预算,由区商务、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制定相关的审批流程,并负责资金预算、审核、发放、绩效管理等工作。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7日。有效期满而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