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第二批)入库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第二批)入库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工信〔2022〕215号)、《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东工信〔2024〕1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度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第二批)入库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请各园区、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2024年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第二批)认定名单(附件1)中的企业,按照《2024年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入库申报指南》(附件2)要求,于2024年8月30日(星期五)前登陆“企莞家”网(http://im.dg.gov.cn)申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待通过市工信局形式审查后,请企业将纸质材料一式五份(附电子版)交所在园区、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并于2024年9月3日(星期二)前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工业科。
二、纪律申明
我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企业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入库申报事宜,严禁各园区、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委托推荐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企业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入库申报,严禁对项目申报收取任何费用。各园区、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干预、插手项目立项评审工作。
特此通知。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8月20日
(联系人:陈刚,联系电话:22328770)
2024年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第二批)入库申报指南
根据《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工信〔2022〕215号)、《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东工信〔2024〕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东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单位的产品为2024年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第二批)名单中的产品。申报产品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核算周期内,实现销售3台(套)及以上、年度核定销售额(不含税)达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三)申报单位不存在《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3〕2号)不予资助的情形。
二、资助标准
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资助方式为事后奖励,对获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并在市场推广销售的,按照不超过其年度销售符合目录的相应类别项目的销售额(不含税)10%进行奖励,每年度一家企业只奖励1个目录类别项目,奖励项目的销售数量不超过100台(套),且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请材料
(一)项目承诺书(附件2-1)。
(二)项目入库申请表(附件2-2)。
(三)项目入库销售清单(附件2-3)。
(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项目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认定文件。
(七)申报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复印件。
(八)销售合同
销售清单涉及的申报产品全部销售合同(包含技术合同)复印件,技术合同约定的相关产品性能技术参数须符合目录要求的全部产品性能技术参数,如无单独技术合同,则应提供能够反映装备技术要求、核心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九)销售发票
申报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联复印件,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可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一联;如申报产品为出口产品时,可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或报关单内容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销售发票必须备注销售合同编号。如申报单位已实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可提供电子发票的打印档,须注明对其真实性负责的字样。
(十)到账材料
申报产品的银行到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到账材料,相关材料必须与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相对应。商业承兑汇票必须是已兑现或已转出,如果是转出的,必须同时提供承兑汇票的背书内容复印件;如果是以办理保理业务取得的收款,不纳入计算范围。
(十一)交付真实性材料
与销售合同对应的装备产品发货、收货或其他交付凭证的复印件,相关材料需要加盖交易双方的公章或部门章。
(十二)装备产品全景彩色照片,铭牌彩色照片。
(十三)信用中国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四、申请材料有关说明
(一)关于申报材料时效性
销售发票和交付证明材料的开具时间,以及到账证明材料的取得时间须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
(二)关于交易行为一致性
销售合同所对应的发票购买方、付款方、发货对象和收货签收方等须为同一单位。
(三)关于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必须是已兑现或已转出,如果是转出的,必须同时提供承兑汇票的背书内容复印件。商业承兑汇票的兑现和已背书转让日期须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
(四)关于申报产品名称
销售合同、技术合同、销售发票等佐证材料的产品名称应与《2024年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第二批)名单》所列的产品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应提供真实性情况说明及相应佐证材料。
(五)关于产品销售数量
销售数量,以申报装备的送货单、发货单等交付证明材料上列明的数量为核算依据,且不得超过销售合同和《销售清单》上列明的数量;同时结合相关装备的发票和到账证明材料,按照“从少原则”予以认定,若发票和到账证明材料不足1台套的,按1台套算。
(六)关于项目入库销售清单网上申报提交要求
网上提交申报材料时,项目入库销售清单所列的每台设备,均需拍摄设备全貌和铭牌照片并标注对应合同编号,按顺序逐一上传。
(七)关于申报材料翻译要求
如申报材料涉及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
(八)关于装订要求
申报材料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必须编制页码、目录,按申报指南材料排序统一装订成册(胶装),加盖公章(含骑缝章)。提供复印件的,要注明“与原件相符,对其真实性负责”字样,并提供原件核对。若申报材料中存在字迹模糊、无法辨别的内容,其责任及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
五、工作流程
(一)组织申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申报文件,申报单位登录市“企莞家”平台进行申报。
(二)形式审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名单进行公告。
(三)镇街初审
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纸质材料一式五份(附电子版)交所在园区、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园区、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汇总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征求意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就申报企业是否存在不予资助的情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五)项目审核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依据《审计工作指引》(附件2-4)对申报项目进行入库评审,核定产品的实际销售情况。
(六)入库计划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项目审核情况,拟订项目入库计划。
(七)社会公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项目入库计划通过“企莞家”平台向社会公示5天。
(八)资助计划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市级资金预算、项目数量和核定销售额等因素,拟定资助计划。
(九)审批拨付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资助计划依次报局务或党组会议、市政府审定后,办理资金拨付。
六、责任与义务
(一)受资助企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二)项目申报单位(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单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七、其他说明
(一)在资助金额核算过程中,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银行函证工作,加强与开户行沟通,保障开户行做好回函工作;配合审计机构核对财务票据原件,现场查验申报产品相对应的网银转账或供应链转账记录。
(二)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库是指为促进预算科学精准编制和规范高效执行,对预算项目的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排序优选等工作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各单位可根据要求自愿申请入库,项目入库不等同于承诺项目获得财政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