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关于开展2015年度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5年度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申请人:
经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常务委员第八次会议研究决定,开展 2015 年度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请条件
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24 号,下称《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认定及延续广东省著名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定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应当由所有商标注册人共同提出申请,且各申请人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2.申请认定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 3 年并继续有效;
3.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
5.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 3 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
6.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7.申请人近 3 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
8.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二)延续申请条件
1.申请延续的商标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
2.申请人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所有人;
3.申请延续的商标和商品应当是原认定的商标和商品;
4.申请延续的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即将届满 3 年;
5.符合《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广东省著名商标条件。
二、申请方式
申请录入程序--录入信息--报送提交资料
三、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应按照《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申请表》各页说明的要求填写表格,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应采用 A4 规格的纸张制作证明材料,按照《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申请表》内容的先后顺序制作目录,将材料装订成册,标明 15 页码,并将相关页码填写在本表相应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