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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新产品征集和发布工作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8-08-08 关注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新产品征集和发布工作实施细则

  闽经信政法〔2018〕177号

  2018年8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新产品开发和应用,加快推进新技术产业化,推动创新主体加强新产品研发,提升产品供给质量,规范新产品发布程序,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闽委发〔2016〕14号)关于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产业化应用,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制高点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点新产品是指:

  (一)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产品。

  (二)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产品。

  (三)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根本性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四)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能替代进口的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市场前景广阔的产品。

  (五)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产品。

  第三条 省经信委负责指导协调省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新产品征集和发布相关工作。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新产品的申报、初审、推荐等工作。

 

  第二章 征集条件

  第四条 申请评审的企业应是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备产品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能力。

  第五条 征集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新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的发展导向要求。

  (二)企业自主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对原有产品进行实质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关键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并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的产品,并在近三年开始上市销售的产品。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以上(自评),知识产权明晰,性能和质量可靠,符合节能环保安全要求,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产品。

  (三)符合国家和本地区产业发展方向。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许可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近两年开发的福建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获得国家相关专利知识产权证书)优先征集。

  第六条 属于下列产品之一的,不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新产品征集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

  (二)完全以进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或分装)的产品(参与联合设计、合作研发的除外);

  (三)产品质量不稳定或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三章 征集和发布程序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新产品征集和发布按照企业自愿申请、部门筛选、专家审议的原则和流程进行。

  第八条 企业要按要求填写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新产品申报表(附件1),做到申报信息填写完整、附件及证明材料齐全(附件2:其他相关评审材料清单),完成后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文档)提交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主管部门,省属企业按属地原则提出申请。

  第九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每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汇总报送省经信委技术进步处。

  第十条 省经信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行业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现场核查。第三方机构根据行业专家评审情况,向省经信委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新产品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对评审报告进行综合评估,确认评审结果并通过省经信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委对外发布《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新产品推广目录》。

  新产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对列入目录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新产品所在企业,在企业技术中心培育认定和省级品牌培育示范、知识产权应用标杆(示范)的工业企业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对列入目录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新产品借助省经信委工业服务云平台、微信公众号和自媒体以及各设区市广播电视、互联网媒体等平台进行多形式的宣传推广。定期组织开展新产品国内外展、促销活动,加大对新产品市场开拓、商业模式培育等的支持力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企业或者个人须对所上报的资料和数据负责,确保材料真实、规范和完整。征集和发布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新产品评审资格,五年内不得再申请评审,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已经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新产品从推广目录中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征集和发布工作人员及评审专家在征集和发布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违反评审工作相关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新产品在推广发布有效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一经查实,从推广目录中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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