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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商务规字〔2019〕5号、中商务贸字〔2019〕249号
各镇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推动我市商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和《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商务财字〔2018〕4号),经市政府同意,我局编制《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项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中山市商务局
2019年9月23日
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商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市商务局在“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促进对外贸易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内容包括:由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鼓励进口、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公平贸易、支持贸易摩擦应对研究等方面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商务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设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受理并审核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组织评审、跟踪实施、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支持项目、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种类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以下简称投保企业),以及为投保企业垫支保险费的保险公司。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1、对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下(以省商务厅发布的具体企业名单为准)的小微企业投保平台类保险产品(以下简称“小微企业专项”),按年度总保费给予20%的资助。其中:
(1)年度保费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市财政资助资金由保险公司统一汇总申请,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保险公司;
(2)年度保费由投保企业自行缴纳的,市财政资助资金由投保企业自行申请,资助资金拨付给投保企业。
2、对上年度出口额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的中型企业(以省商务厅发布的具体企业名单为准)投保“新兴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的(以下简称“中型企业专项”),保费需由投保企业先行缴纳,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20%的资助。
3、对小微企业专项和中型企业专项以外的投保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30%的资助,总保费低于5000元的企业保险费不予支持。
4、对向保险公司申请资信调查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资信调查费用给予100%的全额资助。
5、每家小微企业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中型企业和一般企业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对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并同时申报资金的,将取消企业当期该保险标的的资助资格。
第五条 鼓励进口
(一)支持对象
1、在我市登记注册并获得省级及以上进口贴息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贴息扶持企业)。
2、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进口商品的展示交易、国际采购、物流配送、贸易服务、培训教育为主要功能,以及依托进口商品集聚地建设的“国际采购—进口—销售”一体化现代交易平台企业(以下简称进口创新平台)。进口创新平台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支持期间进口额达1000万美元(含)以上;
(2)为5家或以上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
①物流配送及仓储功能。用于自建或引进第三方物流机构,建立功能完备的仓储物流设施和配送体系,进一步提升进口商品交易中心仓储、运输、配送、包装及相关服务水平等;
②贸易服务功能。用于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品牌业务的推广与宣传,提供信息、顾问咨询等;
③电子商务功能。用于维护、更新或建设先进的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及能实时发布最新供求资讯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完善进口产品的线上发布、资讯管理、贸易服务、展示最新的产品动态等经营活动;
④展示交易功能。用于优化及扩大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展示展览、专业洽谈、交易方式等功能;
⑤商品检测功能。与相关检测中心合作或引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进口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测,有效保证商品质量;
⑥培训教育功能。支持平台对有关进口事项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我市进口项目相关领域的人才服务水平和人才储备,促进我市进口可持续发展。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1、进口贴息
对进口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贴息扶持企业,按照该企业所获得的省级及以上部门下拨资金的30%予以配套资金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进口创新平台
(1)对支持期间进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之间的进口创新平台,对其在支持期间为提供公共服务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予40%的资金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支持期间进口额在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进口创新平台,对其在支持期间为提供公共服务发生实际费用给予50%资金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一)支持对象
1、展览组织者:
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且经营范围含有展览的企业;或在我市依法登记的行业商(协)会组织。
2、参展企业:
(1)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且支持期间内在我市有开展出口业务,或供货我市外贸企业出口的企业。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1、支持范围: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的展览组织者组织我市企业抱团参加境外展览,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展览组织者的组织费、统一特装费、自办展的场地租赁费给予支持;对参展企业展位费和特装费给予支持:
(1)展览组织者须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展览组织者所组织的参展企业须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
(2)展览须为境外展览,并符合以下范围之一:
①市级及以上商务部门(含贸促委)重点境外展览;
②“一带一路”及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举办的境外展览(具体国别和地区名单将在申报指南中明确);
(3)参展规模达10家(含)以上参展企业或20个(含)以上国际标准展位;
(4)展位须有统一区域宣传标识。
2、支持内容及标准:
(1)展览组织者
①组织费用支持。对展览组织者按照组织参展国际标准展位数量,每个展位予以1000元组展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②统一特装费用支持。按照区域品牌统一标识特装费用支出的50%予以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③对展览组织者在境外自办贸易型展览,除上述两项支持外,额外给予场地租赁费用70%(仅限中山参展企业参展面积)的资金支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参展企业。
①展位费用支持。参展企业展位费支持内容及标准为展位费的70%,且每企业每项目最多支持不超过2个国际标准展位(少于9平方米的展位不予支持)。
②特装费用支持。按照参展企业的特装费用实际支出的5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促进公平贸易、支持贸易摩擦应对研究
(一)支持对象
我市参与各类国际贸易摩擦或贸易壁垒应对,或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并开展研究,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企业和中介组织。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本项目为省促进公平贸易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且各企业获得省、市两级支持资金总额,不能超过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
1、对应诉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案件的企业,且该企业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企业,该企业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等案件中,联合开展行业无损害抗辩,并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视不同情况,给予支持。
3、对应诉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案件,应诉企业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40万元资金支持。
4、积极参与其他各类贸易壁垒调查并接受工作协调管理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该按照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申报材料,逾期未提交相关准确齐备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镇区商务部门对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商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核,或组织相关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专家等进行审核。
第十条 市商务局根据评审意见或审核结果提出拟支持对象名单,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有异议的申请单位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支持项目名单经公示并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资金总额超出项目预算金额的,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进行调剂补足,或列入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支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被纳入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黑名单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工作和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须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在3-5年内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9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原《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局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申报指南的通知》(中商务贸字〔2018〕196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