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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9-12-20 关注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支持港澳青年融入国家、参与国家建设,为港澳青年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提供更多机遇和更好条件,打造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新创业高地,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埔府规〔2019〕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应于港澳青年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实习就业、创新创业以及生活发展提供服务保障的各类扶持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在本区发展的台湾青年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港澳青年,是指年龄范围18-45周岁的香港、澳门籍居民或在港澳台(见附件)高校毕业并获得高等教育学位的内地居民(以当年项目申报的截止日期为准),品行良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一国两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是指以港澳青年为主要创办人的企业或机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港澳青年实际权益持股比例25%以上,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签订相关承诺书,在本区注册成立但不超过3年。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提到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须为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载体,包括区创客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且上年度考核合格,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孵化载体内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不少于10家,且占在园企业比例不低于50%;

  (二)被各级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新创业主管部门评选为国家、省、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第二章 创业启动

  第六条 对参与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并落户本区的港澳青年初创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创业启动资助。 

  (一)申请本奖励的企业须获得以下创新创业大赛的奖金后,奖励相应金额的启动资助:

  1.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创青春”中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的决赛奖金,给予100%配套资助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区赛、广州赛区决赛奖金、“创青春”广东青年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奖金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港澳台赛总决赛的决赛奖金,给予100%配套资助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获得大赛重复奖励的,可选择最高资助额度申请配套;配套资助不叠加,可申请补差。

  (三)申请主体参与的比赛须是本实施办法实施后(即2019年7月1日后)举办的,以参赛通知的比赛时间为准。

  第七条 对获得香港青年发展基金、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资助并落户本区的创业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方式,按照香港、澳门特区政府资助标准给予100%配套资助。

  (一)按照广州市认定的“港澳初创企业补助”中我区企业名单,给予100%配套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按照广州市认定的“港澳研发项目补助”中我区研发项目合作单位名单,给予100%配套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创新激励

  第八条 鼓励以实现产业化为目的开展科技创新深度合作,促进本区企业向港澳青年、以港澳青年为核心的创新团队购买含有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技术成果并在区内实现转化。

  (一)申请专利交易转化补贴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为含有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转让;

  2.技术合同涉及技术相关产权清晰,没有正在进行的被控侵权或无效事件;

  3.技术成果的转化应在本区内实施完成。

  (二)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是指制造某个产品必须使用的技术所对应的发明专利,该技术的缺失将会造成整个产品发生原理性变化或者产生不可避免的重大缺陷。

  (三)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技术成果转化是指从境内外港澳青年、以港澳青年为核心的创新团队购买的专利在企业内部通过研发、生产转化为产品并形成效益。

  (四)对于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和转化情况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委托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五)技术交易合同应经广州市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机构或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登记。

  (六)对企业按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20%予以补贴,单个合同补贴金额最高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补贴金额累计最高1000万元。

 

  第四章 平台建设

  第九条 本区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如被评选为国家、省、市级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如曾获得较低级别奖励后又获较高级别称号的,以补差形式奖励。

  第十条 由载体自主申报,经专家评审及区科技主管部门议定,每年按后补助方式择优支持不超过3个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按不超过载体建设经费50%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资助。

  申报单位必须满足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建设经费投入年限不超过2年,由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算。主要评审指标如下:

  1.申报单位资质,占15%比重;

  2.孵化服务团队资质,占15%比重;

  3.载体服务基础设施情况,占20%比重;

  4.资金投入和使用合理性,占15%比重;

  5.港澳青年企业项目取得的成果及载体经济社会效益,占35%比重。

 

  第五章 金融支持

  第十一条 设立10亿元规模的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新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重点投资各类优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投后增值等覆盖各阶段的多层次服务。

  (一)基金重点投资方向:粤港澳大湾区各类优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聚焦科技创新企业,为企业提供覆盖天使投资-风险投资(VC)-私募股权投资(PE)”的一体化股权投资服务。其中,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30%。

  科技创新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

  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是指:自注册设立之日起到与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3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5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科技创新企业。

  (二)基金投资领域包括:本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IAB、NEM、区块链、工业互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投资上述产业领域的资金规模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

  (三)基金单一项目最高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出资规模的20%,投资于本区内企业或项目的额度原则上不低于本区国企出资主体在基金中总出资规模的80%。

  (四)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其中,投资期为3年,退出期2年。基金到期后经合计持有基金实缴出资总额3/4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可以延期2年。

  第十二条 对取得商业银行机构贷款的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按照实际贷款发生额的1.5%(年利率)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企业可就多笔贷款项目申请贴息,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以自然年作为计算标准。

  (一)企业申请商业银行机构贷款贴息的贷款项目应由经批准的商业银行机构发出,且必须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审批并获得发放,具体以企业与商业银行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日期为准。商业银行机构贷款贴息补贴期至本政策失效日为止。

  (二)企业商业银行机构贷款主要用于企业开展生产经营、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不得用于从事对外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三)企业商业银行机构贷款项目满一个完整年度(即12个月)后申请前一年度的贷款贴息,不满1年的商业银行机构贷款项目计算贴息时以贷款实际天数作为计算依据。

 

  第六章 办公补贴

  第十三条 对入驻符合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企业或机构,按照前两年100%、第三年50%的标准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或机构最高补贴50万元,其中前两年每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第三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一)同一人创办多家企业入驻孵化载体时,只补贴一家企业。

  (二)租赁未满一年不可申请,满一年可申请一年,满两年可申请两年,满三年可一次性申请三年。所在载体是否满足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以申请补贴时的情况为准。租金补贴期至本政策失效日为止。

 

  第七章 实习就业

  第十四条 每年遴选不少于300个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实习岗位,向港澳高校学生提供不超过6个月的实习机会,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实习补贴,并安排免费住宿。

  (一)申请实习补贴的港澳高校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范围18-45周岁的香港、澳门籍高校在读学生,或正就读于香港、澳门高校的内地居民;

  2.参加由团区委组织开展的“青春黄埔行”港澳青年社会实践活动,服从组织安排、工作纪律,按要求提交实习报告;

  3.实习单位出具的实习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

  (二)实习补贴由团区委以银行转账的形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港澳高校学生发放。实习补贴的申领应在实习结束一个月内提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三)实习期间免费住宿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另行安排。

  第十五条 对毕业5年内与本区企业或机构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工作满1年的港澳青年博士、硕士、本科、大专(含副学士)毕业生,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资助。

  (一)申请一次性资助须符合以下条件:

  1.毕业5年内的港澳青年,且具有博士、硕士、本科或大专(含副学士)学历或学位;毕业5年内是指申请补贴时在学历或学位证书发证之日起5年内。

  2.港澳青年与本区企业或机构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在该企业或机构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含一年),申请资助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该企业或机构。

  (二)一次性资助应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只能享受1次本资助。

  (三)已申领市级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补贴,申请本补贴的应扣除市级补贴部分。

  第十六条 对本区企业或机构每招用一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港澳青年毕业生的,给予用人单位5000元补贴,每家用人单位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一)申请招用港澳青年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招用的港澳青年毕业生须是毕业5年内的港澳青年,且具有博士、硕士、本科或大专(含副学士)学历或学位;

  2.与招用的港澳青年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含一年)计算;

  3.与企业或机构解除劳动关系后,又被原企业或机构招用的港澳青年毕业生,已享受过本补贴的,不可重复申领;

  4.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内容的企业或机构除外。

  (二)招用港澳青年补贴申请应在用人单位为港澳青年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之日起1年内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三)已申领市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本补贴的应扣除市级补贴部分。

  第十七条 税收补贴。对在本区工作的港澳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其在本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要求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操作。

 

  第八章 合作交流

  第十八条 对主办全国、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新创业论坛、专业研讨会、技术成果交易会、文化交流、大型项目路演等各类港澳青年活动的,按实际举办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个活动最高补助100万元。

  (一)申请港澳青年活动补助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活动内容由本区企业或机构主办且在本区举办,高水平、高层次的全国、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新创业论坛、专业研讨会、技术成果交易会、文化交流、大型项目路演等各类活动规模不少于200人的港澳青年活动;

  2.参与嘉宾需含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含副厅局级)及国家、省、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或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或省级以上创业导师等。

  3.实施前向团区委备案,并获得相关书面支持。

  (二)经备案的港澳青年活动,每年集中申报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由团区委进行实质审核,采用后补助方式对会议场地费、媒体宣传费、宣传物料设计制作费、嘉宾交通食宿费等会议直接费用(不包括人员费用、活动奖金等),按实际发生总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活动最高补助100万元。

  (三)港澳青年活动收入高于支出费用的,不予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活动收入与支出费用的差额,活动收入包括且不限于赞助款、展位收入、报名费、政府(其他)部门补助等;若活动由政府部门参与出资举办,实际发生总额需扣除政府部门出资部分。

  第十九条 对在本区牵头成立的港澳青年协会,经认定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对在本区登记(注册)成立,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港澳青年协会,从成立后次年开始,每年集中向政策兑现窗口申报、提出扶持申请,团区委根据协会上一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认定,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一)申请本补贴经费的协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要业务范围以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青年事业为主,登记满一年(以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发证日期为准);

  2.协会发起单位、会员中至少有半数为本区单位,有3名以上港澳人士担任协会名誉职务;

  3.协会的注册地、主要活动开展范围在本区;

  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成立,且没有被民政部门纳入异常名录或处以行政处罚的。

  (二)认定标准

  申请本补贴经费的协会按标准进行评定,具体评定标准另行通知。

  (三)补贴标准

  评定结果分为A类、B类、C类、D类、不合格五类,对A、B、C、D类的协会分别给予50万、30万、20万、1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被评为不合格的不予发放补贴。

  (四)补贴经费开支范围应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经费(人员费用不低于资助费用总额的30%)、专家咨询费、信息资料费、会议费、其他直接相关费用。

  (五)本经费补贴由团区委负责资金发放。

 

  第九章 生活保障

  第二十条 对在本区创新创业及就业的港澳青年(仅限香港澳门籍居民),每月给予1000元交通往返资助,补贴期限3年。

  (一)申请港澳青年交通资助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本区创业的港澳青年,创办的企业或机构,满足本实施细则第四条;

  2.申请人与本区企业或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在该企业或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补贴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该企业或机构。

  (二)港澳青年交通资助申请应在创办企业或机构登记注册之日起1年内提出,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三)首次申请时间须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补贴期自首次交通资助申请起计算,累计不超过3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政策到期之日起3年。

  第二十一条 为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提供人才住房,并给予不低于市场租赁价格50%的租金补贴。

  (一)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港澳青年,可以申请港澳青年住房保障,均以个人(家庭)方式申请,但每户家庭限一人申请,仅限申请一次:

  1.在本区创业的港澳青年,创办的企业或机构,满足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件。

  2.在本区就业的港澳青年,应在申请时已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申请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应在申请时已在本区参加社会保险,且申请时处于在保状态。

  (二)港澳青年人才住房申请规定:

  1.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可申请一套不超过60平方米、最长2年50%租金补贴的自住住房。

  2.根据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港澳青年如符合《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才住房建设和使用办法(试行)》其他层次人才条件的,按照该办法规定的租金优惠面积标准执行;已申请区内人才住房的不得再申请港澳青年人才住房。

  3.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房,且当前未享受广州市级人才公寓、黄埔区内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优惠政策。

  4.申请人不得同时享受人才住房以及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有关安家费、住房补贴等政策。本实施办法实施前正在享受安家费、住房补贴等,申请人才住房的,应当扣减相应租金补贴或缩短租赁年限。

  (三)每年向港澳青年倾斜供应100套港澳青年人才住房,当供应量大于申请量时,可转为区内人才住房向其他类别的人才进行分配。

  (四)港澳青年人才住房的分配程序

  1.申请登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规定在人才住房租赁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并选择意向房源。

  2.资格审核。申请受理后,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机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准入资格。

  3.统筹配租。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机构)根据房源情况及申请人意愿,进行统筹配租。

  4.签约入住。选房结果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人才住房权属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有关入住手续。当住房权属单位与管理单位分离时,由人才住房权属单位、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机构)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5.缴交租金。承租对象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缴交首月租金及双倍月租金保证金。

  6.租金补贴。缴满一年租金的申请人,凭相应证明前往政策兑现窗口申请相应比例的租金补贴返还。缴交租金不满一年退租的,结清租金后,于合同解除后的一年内凭相应证明前往政策兑现窗口申请相应比例的租金补贴返还。租金补贴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连续计算,最高补贴2年。

  (五)港澳青年人才住房申请条件、申请规定和申请程序按照以上(一)、(二)、(三)、(四)项执行,其余参照《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才住房建设和使用办法(试行)》统一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本实施办法扶持资金的单位,须在本实施办法有效期内完成工商、税务、统计关系登记注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依法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审批手续完善的。申请本政策措施扶持资金的个人,按照本实施细则相应条款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本奖励。申请本办法奖励的企业,须按区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区政策兑现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通过的转交区对应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奖励申请,由对应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申请扶持资金所需提交的各项材料以及审批流程在区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发布的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因扶持资金发放引起的税收,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按国家法律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每半年受理一次,具体时间以政策兑现窗口公布时间为准。申请本实施办法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时间在办事指南中明确。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单位或个人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以办事指南要求为准,注明原件的需提供原件,未注明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机构公章。必要时,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核验原件。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申请单位或个人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扶持条件的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申请单位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账号。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奖励机构的资金,应当用于机构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本政策措施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兑现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兑现第八条,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兑现第十二条,团黄埔区委负责兑现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兑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兑现第二十一条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所需资金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安排,纳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区金融主管部门、团黄埔区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并由各相关职能部门部门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需拥护“一国两制”,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如弄虚作假骗取本实施办法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对应主管部门应将扶持资金予以追回,并予以公示和通报相关部门。对应主管部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单位或个人关于本实施办法扶持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实施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扶持资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三十三条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