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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认定和扶持办法

发表于:2017-11-27 关注 

  广州市海珠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认定和扶持办法

  (海府〔201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海珠区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现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是指海珠区重点发展的先进制造业、科技服务业、会展产业、文化创意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新业态产业中,具有发展潜力和增长快速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国家工信部的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第三条 海珠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认定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企业类别分为四类:上市培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新业态企业、知名创新企业。凡商事登记、纳税地、统计管理关系均在海珠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近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的合法经营中小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海珠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每家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类申报。

  (一)申报上市培育类别的,要求企业已在新三板挂牌或正在筹备并计划3年内在国内外上市或新三板挂牌;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

  (二)申报专精特新类别的,要求企业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被纳入《广州市培育上规模小微工业企业库》的“小升规”重点培育工业企业可直接申报此类别。

  (三)申报新业态类别的,要求企业已完成实际融资额达2000万元(含)以上;或投资机构(人)对企业估值达1亿元以上,且对企业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对具备新业态发展的新生企业(成立不满3年),有清晰的商业运作和盈利模式、明确的发展战略规划,并且近期有进一步融资计划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申报知名创新类别的,要求是在知名全国性创业创新大赛上的获奖项目转化企业或知名机构评选的创新型企业。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五条 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每年5月底前发布当年海珠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申报指南,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第七条 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愿申报,如实填写《海珠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申请表》,将有关材料报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二)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综合评估,从中筛选出候选企业。

  (三)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在网络上公示候选企业名单。

  (四)公示无异议后,认定候选企业为海珠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并作为重点培养对象纳入海珠区“百家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库”(以下简称企业库)。

  已入选省、市重点帮扶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和纳入《广州市培育上规模小微工业企业库》的“小升规”重点培育工业企业,视同为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后,可直接进入企业库。

  第八条 定期对库内企业进行综合评估,视企业发展情况滚动更新出入库企业名单,对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一)企业库退出机制

  1.毕业出库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库内企业,可毕业出库:按计划在国内主板、创业板或境外成功上市的;达到海珠区重点企业认定标准的;超过中型企业的经济指标标准的。

  2.未达标退库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库内企业,退出企业库:经审核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在企业库培育期满未达到毕业出库标准的;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

  (二)退库企业管理

  若退库企业下一年度指标达到入库标准,可重新调整纳入企业库。

  (三)入库企业培育期限

  企业库内企业培育周期原则上为3年。因特殊原因,企业培育期满,确需延长培育周期的,可向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培育周期可适当延长,培育总周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九条 区财政设立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海珠区中小企业创新和发展。

  (一)办公用房租金补助

  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超过30%(含)的入库企业,凭经备案的租赁合同和发票,对上一年在海珠区内的实际办公用房租金总额可申请50%的租金补助,最高限额10万元。

  补助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二)融资费用补助

  1. 对上一年度完成实际融资额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和1亿元(含)以上的入库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中介费用补助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对知名创新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

  2. 对上一年度在银行获取50万元以上单笔贷款的库内企业,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的贴息补助,最高限额10万元。

  3. 对上一年度在海珠区辖内注册、持牌合法经营的机构和组织(除银行外)获得50万元以上单笔贷款的库内企业,按贷款利率给予30%的贴息补助,最高限额10万元。

  以上三项融资借贷补助适用于企业创新发展贷款项目,原则上不重复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只享受一次补助,按补助金额最高者执行。

  (三)参展费用补助

  对上一年度参加海珠区内举办的展会的企业,按实际缴纳场租和展位费用总额给予50%的参展补贴;对上一年度参加海珠区外举办的展会的企业,按实际缴纳场租和展位费用总额给予30%的参展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个展会的参展费用补贴,每年最高限额10万元。

  (四)“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

  对上一年度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要求,成为“小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核心人才团队奖励

  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超过50%(含)的入库企业可申请参加“优秀团队”评审。经专家组评审,对在上一年度有优秀创新项目或突出业绩的3-5个企业核心人才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入库培育期内,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六)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扶持

  1、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各类示范性服务平台的,按被认定的最高等次,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先后获得不同层次认定的,给予补差奖励。

  2、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扶持资金的,按50%给予配套,最高限额30万元。

  3、为海珠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可申请相应补助。经专家组评审,给予实际运作支出费用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30万元。

  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以上2、3其中一项,不能重复享受。

  (七)科技计划项目扶持

  在科技计划项目中,单列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专题,每年安排200万元支持库内企业科技创新。

  第十条 优先支持库内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推荐企业库内企业享受各级科技金融优惠扶持政策和服务。

  第十一条 参照海珠区重点企业“绿色通道”服务,对入库企业颁发“海珠区绿色通道服务卡”,享有政务“绿色通道”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各项培训交流活动,帮助入库企业提升管理创新水平。

  (一)入库企业可优先参加市、区组织的中小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课程。

  (二)组织入库企业到行业领先企业开展参观交流活动。

  (三)举办中小企业创新论坛及专题研讨活动。

  (四)根据企业需求,组织开展各类投融资对接会、行业信息资源分享活动。

  第十三条 完善政企互动机制,加强涉企部门与入库企业的沟通互动。加强各部门(单位)联络机制,定期收集、汇总、分析入库企业培育发展情况。组织入库企业召开政企座谈会,协调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专精特新是指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四类。

  专业化企业是指专注核心业务,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的企业。

  精细化企业是指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市场占有率进入行业前列的企业。

  特色化企业是指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产品的企业。

  新颖化企业是指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在行业内形成竞争优势的企业。

  第十五条 新业态,是指由于技术创新、产业融合、产业链整合、区域分工及企业组织方式变革等推动形成新的生产经营形态或商业模式。

  新业态企业是指主营业务包括工业机器人、融资租赁、移动互联网、跨境电子商务、农村电子商务、数字会展、冷链物流、城市配送物流、保税物流、邮轮游艇旅游、汽车服务、总集成总承包、高端消费品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型显示、城市矿产、新媒体、3D打印、通用航空、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卫星导航、海洋生物医药、大数据、互联网金融、航运金融、碳金融、消费金融、服务业超市及其他新业态业务的企业。

  第十六条 小升规企业,是指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

  第十七条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投资融资、质量检测、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才培训、节能环保、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十八条 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各项补助和奖励所指的“上一年度”均从企业入库后开始计算,有关认定、补助、奖励、评审办法由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符合本办法奖励扶持的企业,同时又符合我区其它政策中对应本办法奖励扶持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扶持。

  第十九条 企业提供的财务数据信息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一经查实,立即退出企业库,并予以公告;且两年内不再接受相应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的其他企业的申报。获得本办法中奖励或补助扶持的企业须承诺3年内不得迁离我区;若违反承诺,将取消认定并退还有关奖励和补助。经认定的高成长性中小企业迁离我区的,自办理迁离手续时起,自动退出我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库,不再享受本办法中所有扶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办法有效期届满且不再修订实施时,有关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相关扶持不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