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关于申报2019年海珠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园区扶持专项资金的通知(培育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申报已结束关于申报2019年海珠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园区扶持专项资金的通知(培育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发布时间:2019-03-18 浏览量:859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其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19-03-18/2019-03-22
  • 项目类型 :
      金融补贴
  • 扶持方式 :
      奖励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2019年海珠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园区扶持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推动我区科技创新园区和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现根据《广州市海珠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园区认定与扶持办法》(海府〔2016〕11号,以下简称《办法》),开展2019年海珠区科技创新园区和孵化器扶持专项资金申报,有关申报要求如下:


  一、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依据《办法》规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从2016年度起至今每年度广州市孵化绩效评价得分60分(含)以上的经认定的海珠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园区的运营机构。


  二、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申报材料要求

  奖励一:孵化器认定奖励

  奖励对象: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园区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孵化器认定奖励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配套奖励。该项配套奖励金额不累加,每个孵化器配套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

  1、2019年海珠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园区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

  2、孵化器认定文件等证明。

  3、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奖励二:孵化企业毕业落户奖励

  奖励对象: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园区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每有1家毕业企业离开孵化器在区内其他地方落户,且连续两年营业额增长率在10%以上,奖励该孵化器10万元。毕业企业数以获2017年1月1日后市孵化器专项资金拨付文件核计。

  申报材料要求:

  1、2019年海珠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园区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

  2、获得广州市毕业企业落户奖励材料:奖励公示通知、资金拨付文件、资金到帐流水等。

  3、毕业企业和落户海珠证明材料。

  4、毕业企业收入增长证明材料。

  5、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奖励三:培育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奖励对象: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园区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每有1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奖励所在孵化器和创新园区20万元;每有1家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所在孵化器和创新园区40万元。企业上市(挂牌)数以获2017年1月1日后市孵化器专项资金拨付文件核计。

  申报材料要求:

  1、2019年海珠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园区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

  2、获得广州市培育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材料:奖励公示通知、资金拨付文件、资金到帐流水等。

  3、上市(挂牌)企业证明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上市(挂牌)批准文件复印件等。

  4、上市(挂牌)企业培育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与孵化器、科技创新园区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租金支付发票等)。

  5、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奖励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奖励对象: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园区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每有1家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园区内注册纳税、统计管理及实际经营且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该孵化器和创新园区20万元(同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得重复作为奖励依据)。高新技术企业数以获2017年1月1日后市孵化器专项资金拨付文件核计。

  申报材料要求:

  1、2019年海珠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园区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

  2、获得广州市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材料:奖励公示通知、资金拨付文件、资金到帐流水等。

  3、企业证明材料(高新企业认定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4、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与孵化器、科技创新园区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租金支付发票以及能够证明培育关系的其他材料等)。

  5、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奖励五:绩效奖励

  奖励对象: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园区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对获得广州市孵化器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孵化器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孵化器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10万元;对广州市孵化器绩效评价优秀的创新园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园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所有孵化器和创新园区的建筑面积均以登记证上记录的面积为准(登记证上没有记录具体面积的以相关认定文件为准)。奖励以获2017年1月1日后市孵化器专项资金拨付文件核计。

  申报材料要求:

  1、2019年海珠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园区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

  2、获得广州市孵化器绩效评价优秀奖励材料:奖励公示通知、资金拨付文件、资金到帐流水等。

  3、孵化器和创新园区登记面积核定证明。

  4、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补贴六:新增孵化面积补贴

  补贴对象: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园区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获得广州市新增孵化面积补贴的,按补贴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以获2017年1月1日后市孵化器专项资金拨付文件核计。

  申报材料要求:

  1、2019年海珠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园区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

  2、获得广州市新增孵化面积补贴材料:补贴公示通知、资金拨付文件、资金到帐流水等。

  3、新增孵化面积证明材料(区分在孵企业租赁面积和公共服务面积)。

  4、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补贴七: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补贴

  补贴对象: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园区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对获得广州市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补贴的,按补贴额的3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以获2017年1月1日后市孵化器专项资金拨付文件核计。

  申报材料要求:

  1、2019年海珠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园区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

  2、获得广州市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补贴材料:补贴公示通知、资金拨付文件、资金到帐流水等。

  3、相关部门颁发的公共技术平台有效资质证明。

  4、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将取消申报单位3年内申报我区各类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资格,如已获准立项将作撤销立项处理并通报。

  (二)申报单位按照奖励类别对申报事项进行归纳和汇总,进行一次性申报。

  (三)所有资金申报均进行书面材料报送,申报单位打印《2019年海珠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园区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按照顺序提供所申报事项的证明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递交区科工商信局,受理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四、其他事项

  (一)《办法》中规定的新型孵化器和创新示范园区认定奖励已于2017年下半年开展,本次不再申报。

  (二)按照《办法》规定,每个孵化器和创新园区年度获得的奖励累计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申报时间和受理地址

  (一)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为2019年3月18日—3月22日,逾期不受理。

  (二)纸质材料受理地址:海珠区泰沙路555号612房。

  联系人:莫旻飞

  联系电话:89088607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