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疫情专题 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做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认真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黑财社〔2020〕8号)和《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黑医保电〔2020〕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经费保障政策通知如下:
一、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
在疫情流行期间,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各级医疗机构先救治后结算,所需资金由就诊医疗机构所属同级财政先行垫付。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市级财政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市财政统一分配。
在疫情流行期间,对于疑似患者隔离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比照确诊患者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市级财政全额补助,各级医疗机构先救治后结算,所需资金由就诊医疗机构所属同级财政先行垫付,市财政据实清算。上级财政如予以补助,市财政统一分配。
二、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具体补助单位名单和人员范围由市卫健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和要求另行明确。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先行垫付,省级财政与各地据实结算。
三、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经费
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等采购相关经费,由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同级财政保障,市财政视情况予以补助。各区、县(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及运行等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四、工作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单位要建立相关资金申请使用台账,准确提供确诊患者医疗费用明细、疫情防控设备和试剂采购情况等信息,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经费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影响疫情防控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统筹安排上级下达疫情防控专项资金,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尽快按规定落实上述经费保障政策,务必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决不能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如发现未及时垫付拨付、挤占挪用资金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