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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规[2020]3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 措施:
一、保持信贷规模不下降。鼓励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确保 2020 年小微 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余额,小微企业专项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对受 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 业,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
二、确保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贷款利率,对疫情防控和保障的相关 企业,给予低于贷款利率上限的优惠利率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暂时受困的小微企 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 10%以上,并减免相关费用,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 融资成本明显低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政府性担保公司减半收取担保费。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引 导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分行等政策性银行切实做好向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贷款利 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 LPR 减 100 基点;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专项项目贷款,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利率水平。积极引导企业使用应急还贷资金,帮 助企业渡过阶段性难关。鼓励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 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
四、给予信贷财政贴息。积极争取我市重点保障企业列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重点医用 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企业名单,享受优惠贷款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贴息。对未列入的市重点保 障企业,我市将视情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
五、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 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 给予支持。
六、优化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 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降低担保和再担 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对确实无还 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 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七、延期缴纳税款。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 2020 年 2 月份的法定申报 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受疫情影响,在 2020 年 2 月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对有特殊 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八、适当减免房租。对承租政府性资产中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 1 个 月全免、2 个月减半;鼓励其他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 可参照政府性经营用房做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加以执行。
九、适当减免税费。对于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 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如不符合条件无 法享受减免的,可按照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 50%扶持,扶持金额 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
十、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办理 参保登记和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允许其在疫情 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 6 个月,不征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 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十一、加大稳岗扶持。对今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 业保险费的 50%,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按照税务部门缴费凭证确认。对经政府有关 部门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返还标准 按照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 6 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少裁员按照净裁员率 低于本市 2019 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确定。
十二、给予企业春节用工奖补。对春节假期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的生物 医药、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生产企业,与防控疫情保障民生密切相关的生鲜食品的大型 超市、连锁便利店企业、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以及与上述企业开展密切合作的城市配送企业, 发放一次性奖补资金。补助标准为:以 2018 年我市社平工资为计算口径,正月初一至初三 按日平均工资 3 倍计算,除夕、初四至初九按日平均工资 2 倍计算,单家企业最高奖补 50 万元。
十三、给予企业招工补贴。对初次来厦就业和本市初次就业的劳动力,且已办理就业登 记和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 3 个月以上的,按每人 500 元的标准补贴给企业。
十四、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 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其中每个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 中小企业服务补贴劵总额度由 30 万元提高至 50 万元。
十五、加快拨付研发费用补助。提前启动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申报,加快拨付兑现进度,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本措施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 就高不重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