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疫情专题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长县政发〔2020〕7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做到疫情防控和企业健康发展“两手抓、两不误”,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全面推行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按上级相关规定准予延期办理相关许可事项,相关许可事项在一级响应期间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其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一级响应解除后30日。同时,企业应在一级响应解除后立即申请换证。(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将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人员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纳入地方保供范围,切实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涉及的相关问题。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不作违约处理。(牵头单位: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
三、对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指导企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及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设立进出口商品绿色通道,确保进出口商品快速通关。(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四、积极推广不见面招商,充分利用政务网、公众号等平台,高频次、高精度、大范围进行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对成熟且有签约意向的项目,要加强网上对接、洽谈力度,确保尽快签约。对已签约项目,要全力做好项目的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确保项目尽快落地。(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五、建立网格化精准服务企业工作机制。建立县级领导牵头、县直部门单位驻点联系镇街、镇街干部组成服务小分队的精准服务企业的网格化机制,对县内中小微企业进行精准服务。(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各镇街)
六、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相关补办手续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七、实施援企稳岗政策。2020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上级规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等有关政策。大力推行社保业务网上经办,为企业提供更便捷的服务。(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八、密切关注农民工、应届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状况和企业用工需求,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就业信息、企业开复工信息,开展网上招聘。(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九、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县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免于信用惩戒。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金融事务中心)
十、县内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鼓励金融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额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三农”领域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要通过采取包括无还本续贷、借新还旧、利率优惠、增加信用或保证类贷款、增加中长期贷款、贷款展期、贷款重组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牵头单位:县金融事务中心)
十一、鼓励县内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强服务能力建设,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牵头单位:县金融事务中心)
十二、做好金融保障服务。支持金融机构筛选存量客户中具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提前研判风险,主动在原有基础上提供过渡周转授信。各保险机构要开辟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手续,提供及时便捷的理赔服务,应赔尽赔。(牵头单位:县金融事务中心)
十三、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星城发展集团)。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十四、对于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纳税人(以各级政府认定的企业名单为准),由税务机关建立一对一工作机制,开辟绿色服务通道,提供预约办税和特事特办服务,疫情防控期间不限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即时办理。(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十五、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资料不全的容缺办理;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为三个月;企业未及时申报抵扣2017年1月1日后扣税凭证的,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确保纳税人及时抵扣进项税额;对疫情期间由于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不准开工或延迟复工的企业,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种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税款缴纳等情形,不予加收滞纳金和免予税务行政处罚。(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十六、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十七、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办理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快审核进度,符合条件的尽快办理退税。(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十八、拓宽“银税互动”范围,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到A级、B级、M级(新设立企业)。创新“银税互动”产品,实施“无还本续贷”等,重点解决因疫情受损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十九、按《长沙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实施办法》明确的城市公交延时延线服务补贴标准,对在一级应急响应期间参与营运的公交车辆予以补贴。(牵头单位:县交通局)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长沙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