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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的通知(黄金10条)

发表于:2020-02-18 关注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的通知

穗埔府规〔2020〕3号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政策研究室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15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总部企业集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总部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3家以上,其中区外公司2家以上;服务业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3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零售业企业3亿元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2亿元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1亿元以上)。


  第三条 【项目落户奖】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仅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3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500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仅限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或区内已有制造业企业在本区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区域销售总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5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对当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零售业企业3亿元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2亿元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20%、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最高5000万元。

  对新注册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现统计月度新增且符合前款规定的当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含企业人才奖),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


  第五条 【企业人才奖】对符合第四条规定企业的人才,按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15%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300万元,且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的100%。单个企业奖励对象不超过10名,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第六条 【办公用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50元/月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对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


  第七条 【能级提升奖】支持总部企业“走出去”,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在3个以上境外国家或地区采取直接投资、并购等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经国家、省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单个项目投资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品牌升级奖】对首次上榜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零售1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重点项目扶持】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