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关于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保障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省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保障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府办〔2020〕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8日
关于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
省卫生健康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及时有效为一线医务人员解除后顾之忧,使他们更好地投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全力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保障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强生活保障
(一)以适当形式开展对一线医务人员慰问活动,深入了解一线医务人员尤其是援助湖北医疗队队员及其家属生活保障方面较集中较突出的困难和需求,及时反馈相关单位研究解决。(省卫生健康委、教育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二)安排落实一线医务人员的专项慰问资金,并通过困难职工帮扶基金加大对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的支持帮扶力度。(省总工会牵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关爱公益活动,定期组织免费提供食品配送、家政服务等,协调落实一线医务人员家庭基本生活用品供给保障。(省总工会、妇联、工商联、农业农村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二、加强心理保障
(四)组建心理救援专家组,制定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疏导工作方案,安排专家对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心理辅导工作进行技术培训指导。(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五)组建心理辅导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谈心台账,安排志愿工作者以适当形式开展心理辅导,关心了解存在困难,汇总登记需求情况。(团省委、省教育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六)拓宽咨询服务渠道,通过粤省事小程序、12355青年心理咨询热线、12351职工热线、12320卫生在线、市级健康APP平台、粤工惠APP平台等,为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提供24小时心理咨询等服务。(省总工会、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牵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三、加强人文保障
(七)为一线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隔离休息场所,保障医务人员充足的睡眠。优化医疗人员调配、合理分工排班,尽量不安排双职工的医务工作者同时到一线工作,对家有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的医务人员,要尽可能使其兼顾家庭。(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八)畅通一线医务人员和家属通讯联络及网络沟通渠道,协调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减免一线医务人员电话费等费用。(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通信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四、加强安全保障
(九)协调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向全省一线医务工作者和援助湖北医疗队队员捐赠新冠肺炎综合保险保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银保监局牵头)
(十)各级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要根据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的物资需求,做好物资调拨计划,并由各级医疗机构做好对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口罩等防护用品的配给,优先保障辖区内定点收治医院及援助湖北医疗队队员防护用品的供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十一)对有交通出行困难的医护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帮助。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行业协会或出租汽车企业发挥“党员示范车”“星级文明示范车队”“爱心送考车队”等先进作用,组建应急保障医护人员车队,利用全国交通运输服务统一热线12328或本地电召平台设立专线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网约车平台提供专门定制服务,为一线医务人员出行提供保障。(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十二)将依法防控普法宣传挂图、宣传视频、广播音频等推送到各医疗机构和防控场所,营造良好的疫情防控法治氛围,积极维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省司法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十三)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严厉打击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公安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五、其他方面保障
(十四)对参与救治新冠肺炎患者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医务人员,其子女入学教育享受相应优待政策,具体由省教育厅会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省教育厅、卫生健康委牵头)
(十五)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激励医务防疫人员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作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20〕22号)要求,落实对医务防疫人员的各项激励措施。(省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十六)加大典型人物、事迹的发掘和宣传力度,及时表彰,弘扬正气,传播正能量,增强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荣誉感。(省政府新闻办牵头)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部门要组建专人专班,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落实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的保障工作,采取务实、贴心、到位的举措,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相关落实情况要及时报省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