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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支持的申报指引
根据《越秀区关于应对新型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越府办规〔2020〕1号)(以下简称《区十条措施》)第八条,为减轻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稳定发展,充分发挥社保支持作用,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 政策内容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无法按时办理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其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其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
二 适用对象
在我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并在疫情期间符合险种待遇申领条件的个人。
三 服务标准/服务情形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如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办理待遇申领业务的,可以在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养老保险:因疫情影响而无法按时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延长待遇申请时间,统一按符合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次月发放待遇。
失业保险:疫情期间不要求失业人员到经办前台办理失业验证手续,推广应用网上办理。对于未按期办理验证手续的,暂不停发待遇。对于疫情期间需办理失业待遇申领业务的,推广应用网上办理。
工伤保险: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办理生存认证手续的,暂不停发待遇。
四 服务方式
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不见面”咨询服务方式,可以通过电话、网络、邮寄等方式进行。业务办理则鼓励通过网络、邮寄等方式进行。
五 服务指引
社保咨询:一是拨打12345热线服务电话或各街道社保窗口热线电话进行咨询;二是关注登录广州12345网页、广州12345微信公众号的小程序,通过微互动-在线客服进行咨询;三是登录广州市人社局门户网站“政民互动”栏目中的“业务咨询”模块进行咨询;四是邮寄信件到区社保中心进行咨询。
业务办理:一是登录微信“粤省事”小程序,使用相应功能模块办理业务;二是登录市人社局门户网站“政务服务”栏目,使用相应功能模块办理业务;三是邮寄材料到区社保中心、各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业务。
六 附则
本工作指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联系人:谢维聪,联系方式:83812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