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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18-11-27 关注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11-27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9日


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和省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是指为促进预算科学精准编制和规范高效执行,对预算项目的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排序优选等工作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是省级预算编制的重要基础,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纳入预算编制。

第三条 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和专项资金全部实施项目库管理。对维持政府基本运转的基本支出和民生补助类资金,不需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 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分设为省级预算储备项目库(下称预算项目库)、省级部门项目库(下称部门项目库)和市县项目库(含市县预算储备项目库和市县部门项目库),分别由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管理。

第五条 项目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简政放权,落实责任。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作为预算主体,自主确定入库项目;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库的建设维护和业务指导,不参与项目审批。

(二)科学谋划,提前储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县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结合自身职能,按照项目库管理要求,提前一年做好项目的研究论证、组织入库工作。

(三)绩效导向,规范填报。入库项目强化绩效目标管理,按轻重缓急排序,全面反映政策依据、支出内容、绩效目标、任务清单、资金需求、实施周期、立项论证情况和其他必要信息。

(四)常态开放,信息共享。项目库实行常态开放、动态管理,各分库间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全面反映省级财政资金的分配下达情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建设和维护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平台,实现项目库管理数据互联、信息共享。

(二)制订项目库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明确项目入库条件,将部门推荐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预算项目库,作为预算编制备选项目。

(三)根据项目储备和使用情况,协助部门办理项目新增、调整和退出。

(四)明确绩效目标设置规范,开展绩效目标动态监控和绩效评价。

(五)对部门和市县项目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订部门项目库管理细则,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其中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程序审批后纳入部门项目库储备。

(二)全面负责部门项目的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优选;从预算项目库中挑选项目编报预算。

(三)根据项目储备和使用情况,办理项目的新增、调整和退出。

(四)开展项目督促实施、跟踪检查、绩效自评、考评验收、信息公示公开等工作。

(五)对市县业务主管部门的项目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 市县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本地区项目库管理制度,负责本地区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

(二)组织本地区项目的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优选。

(三)根据省级下达资金情况,从项目库储备中遴选确定项目;项目审批情况通过项目库系统报送省级备案。

(四)根据项目储备和使用情况,办理项目的新增、调整和退出。

(五)开展项目督促实施、跟踪检查、绩效管理、考评验收、信息公示公开等工作。

市县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的项目库管理职责分工由市县本级自行制订。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九条 每个项目编制唯一代码,根据支出属性、管理层级、审批权限、重要程度等进行归类管理。

(一)按支出属性分类。

1.部门预算项目。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必需且属于自身使用的专项业务工作经费项目。

2.专项资金项目。指为支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项目。

(二)按层级分类。

1.一级项目。指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对应部门职责设置的项目;以及专项资金对应目录清单设置的项目。

2.二级项目。指对应一级项目,细化至具体项目、市县或用款单位、具体额度的明细项目,用于明确具体扶持对象。

(三)按审批权限分类。

1.下放审批权限项目。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县或用款单位,由市县或用款单位自行确定组织入库的项目。

2.保留审批权限项目。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组织入库的项目。

(四)按存续状态分类。

1.长期性项目。指不限定实施期限、需要长期安排的项目。

2.阶段性项目。指已确定实施期限,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年的项目。

(五)按重要程度分类。

1.重点项目。指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必须优先保障、不得留缺口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

2.一般项目。指除重点项目外,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中明确规定或省政府已经批准由省财政安排,以及其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必须安排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库项目必须规范完整填报以下信息。

(一)政策依据。包括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政策制度规定、行业发展规划和部门职责等,充分说明项目必要性。

(二)支出内容。包括支出范围、具体用途、使用对象等。

(三)绩效目标。包括产出、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绩效指标从广东省财政预算绩效指标库中选择。

(四)任务清单。指对下放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编制“任务清单”,用于规范和指导市县及用款单位自行确定项目,    包括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一级项目“任务清单”明确总体任务,二级项目“任务清单”明确分地区任务和具体用款单位任务。

(五)资金需求。包括资金总需求、各项具体用途资金需求、相关测算过程和测算标准依据等。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明确分年度资金需求。

(六)实施周期。指明确属于长期性项目或阶段性项目,阶段性项目应明确具体实施年度。

(七)立项论证情况。包括组织项目入库审核或评审论证的方式、过程和结果等内容。其中,基建项目应根据基建项目管理规定提供立项批复、概算批复依据等;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提供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审核意见等。

(八)其他信息。按照规范要求填报项目重要程度、是否新增项目、项目排序情况和佐证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入库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滚动管理,因预算新增、调整、调剂或细化资金方案等原因需补充或调整项目的,相应动态调整项目库。长期性项目以及当年未安排的预算储备项目,可直接滚动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备选项目。

第四章 省级部门项目库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部门项目库常态化开放、动态储备,根据需要报入省级预算储备项目库。

(一)部门预算项目应通知本部门有关单位及下属单位组织入库。

(二)专项资金项目应按照审批权限分类组织入库。其中下放审批权限的,应提出有关政策、资金用途、扶持对象和范围、初步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等总体要求,提前通知和指导市县、用款单位组织项目入库;保留审批权限的,应直接发布申报通知(或指南)组织项目入库。

原则上一级项目都要细化至二级项目,明确到具体用款单位、市县和额度。对于下放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其二级项目由市县确定,相关信息在市县项目库反映。

第十三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条件和要求,加强一级项目设置和二级项目入库,提高储备项目质量。

(一)一级项目设置条件。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围绕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结合部门职责,参考往年预算安排使用情况,加强研究谋划,提前设置下一年预算编制所需要一级项目。

1.符合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相关发展规划规定,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

2.突出重点,优先保障中央和省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确保不留“硬缺口”。

3.部门预算的一级项目设置应体现部门职责,专项资金一级项目应体现财政事权和政策任务。一级项目名称和内容在年度间保持相对稳定,项目数量要控制在合理范围。

(二)二级项目入库条件。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项目入库条件,加强二级项目入库审核和评审论证,确保与一级项目相匹配,符合规范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原则。

1.部门预算二级项目支出用途需符合部门职责范围,资金测算科学合理、符合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绩效目标可量化和可评估,避免与公用经费及其他项目交叉重复等。

2.专项资金二级项目的资金用途、范围和扶持对象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通知)规定;资金测算科学合理、符合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可量化和可评估;材料真实、规范和完整,程序合规,申报单位不存在信用不良或违法违纪情况,不存在多头申报情况等。

3.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突出重点、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的原则,科学选择内部集体研究、专家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等方式,加强项目审核和评审论证,结论作为项目入库和排序的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得入库。

4.基建项目等有专门规定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对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进行排序。

(一)一级项目优先次序:

1.中央政策规定的重点项目,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主要包括:中央、省有关文件中明确规定省级预算安排的项目,以及已按程序呈报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予以安排、保障的项目。

2.重点民生项目。主要包括:社会影响面广、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群众普遍反映的底线民生、基本民生等项目。

3.符合有关政策,具有明确绩效目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确需安排的项目支出。

4.其他项目。指除上述项目外,为完成部门职责需安排的其他项目支出。

(二)二级项目优先次序:

1.属于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自身使用的运转性经费,应优先确保部门必须开展业务所需的专项性业务项目。主要包括:特定工作任务项目,以及维持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大型设备、大型专用网络运行项目等。

2.属于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分管的专项资金,应优先保障政策规定或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支持范围和对象、涉及民生事务、当年度具备实施条件、能发挥即期效益、对拉动经济稳定增长作用明显的项目。

第十五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入库储备、细化二级项目和完善项目信息后,采取成熟一批报送一批的方式,向预算项目库报送项目,为预算编制准备充足项目。

第十六条 省级部门项目库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等环节相衔接,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及时对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进行清理退出。

(一)因不合法、不合规问题不得再次申报的。

(二)原定政策已到期、发生变化、原定任务或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无须再实施或无法再实施的。

(三)重复申报的。

第五章 省级预算储备项目库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预算储备项目库常态化开放,接受部门推送预算项目储备,其中计划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项目,原则上应在每年9月底前推送进入预算项目库。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预算项目库项目信息填报的规范性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并指导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 省财政部门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预算储备项目的规范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情况,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控制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从预算项目库中挑选项目编报下一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等环节相衔接,储备项目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章 市县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搭建市县项目库,对省级安排市县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项目储备。省级加强对市县项目库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项目入库及储备。

(一)对省级下放具体项目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原则上提前一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组织具体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优选,在市县部门项目库储备项目,在本级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载体公开项目信息。

相关工作可结合市县实际,参照省级做法实施。

(二)对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专项资金,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将具体项目上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在省级项目库储备项目后,同步纳入市县项目库。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下达财政资金后,市县财政部门将资金额度通知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审批项目。

(一)对省级下放具体项目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本级审批程序从市县项目库遴选项目,制定具体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通过项目库管理系统向省级备案。

(二)对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专项资金,市县按照省级批复情况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县项目库清理工作由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定期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下放审批权限项目,加强跟踪监管、绩效监控和指导培训;对保留审批权限项目,加强项目的入库、审核和执行管理;按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项目库管理的相关信息。市县和用款单位对承接下放审批权限项目,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规范项目申报、审批、实施、检查、绩效管理、考评或验收、信息公示公开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加强项目库管理整体情况的监督,建立项目库管理情况通报机制,将项目库监督情况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应参照本办法制订本级项目库管理细则,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粤财预〔2015〕1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