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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间资产移交的增值税涉税问题

发表于:2020-09-25 关注 

       案例:A总公司有一批生产卫生防护物品的设备,为了靠近原料生产基地生产防护用品,在临县设立B分公司,生产该防护用品。生产完成后分批移送总公司统一对外销售。

       请问:在整个设备资产划拨和卫生防护物品移交的过程中是否涉及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答复:A总公司将生产设备移交给B分公司不视同销售,不交纳增值税。由于A公司和B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B分公司将防护物品移交给A总公司,需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关于视同销售第三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分公司和总公司属于两个不同的机构,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移送货物是否需要视同销售,需要把握两个关键点:一是空间,即总分公司是否在同一个县(市);二是移送目的,是否用于销售;关系如下:

       

       什么是“用于销售”呢?

       根据国税发1998年137号文件对“用于销售”做了更具体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售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这里的购货方是指客户,只有向客户开具发票,并且收取货款才能定性为用于销售。从这个角度来说,生产资料内部调拨,就不属于政策所讲的用于销售,不需要视同销售。

       因此,在案例中总分公司直接共发生两次资产移送,第一次是A总公司将设备移送给B分公司,用于生产防护物品,属于资产在总分公司之间调拨,此过程就不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第二次是B分公司将防护物品移交给A总公司,而A总公司将该物品用于对外销售,收取客户的货款同时给购货方开具发票,所以B分公司移交给A总公司防护物品就需要按照视同销售来处理,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