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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战略科学家前沿技术创新中心组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表于:2021-04-23 关注 

市科技局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战略科学家前沿技术创新中心组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推进我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根据《东莞市“十百千万百万”人才工程行动方案》(东府〔2018〕1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市委组织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局研究起草了《东莞市战略科学家前沿技术创新中心组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5月6日(星期四)下午下班前将意见加盖公章后反馈至kjjhzyz@dg.gov.cn邮箱。提交意见者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联系。感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东莞市战略科学家前沿技术创新中心组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4月23日


  (联系人:引智科 黄法奇;联系电话:22830057)


东莞市战略科学家前沿技术创新中心组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东莞市“十百千万百万”人才工程行动方案》(东府〔2018〕147号)、《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 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松山湖科学城)建设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20〕1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从“科技东莞”资金中安排不超过2亿元,在本办法实施期内引进一批在重大前沿技术领域具有战略性,在源头创新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对我市产业升级发展提供重要科技支撑的战略科学家,组建战略科学家前沿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前沿技术中心”)。

  第三条 前沿技术中心的组建要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并结合我市科技发展实际需求,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第四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前沿技术中心组建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前沿技术中心组建的年度计划、申报受理、专家评议、资金拨付、考核管理以及指导服务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前沿技术中心组建的资金预算安排,对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绩效评价。

  各镇街(园区)科技部门配合市科学技术局做好前沿技术中心组建的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单位

  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科学装置平台、高等院校、省级以上实验室,或有意向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市外高校院所、中科院相关院所、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承诺项目立项后6个月内在东莞完成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鼓励申报单位以前沿科技项目为牵引,联合其他科研机构、龙头企业作为协作单位共同申报。

  申报单位应具备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保障前沿技术中心建设所需的科研实验场地;在相关领域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组织体系完善;有健全的规章制度,运行机制良好,并承诺在前沿技术中心运行期内给予持续稳定的建设所需的条件保障。以非国有资产为主举办的申报单位需提供不低于所申请财政资助金额的自筹资金。

  第六条 引进对象

  (一)项目带头人为自然科学领域的诺贝尔奖获得者或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发达国家院士,或为技术(行业)领域公认的领军科学家,且仍活跃在科研一线。项目带头人应具有全球性战略眼光、重大行业影响力,具备良好的团队组织管理能力、学术建设引领能力和项目统筹推进能力,原则上年龄应不高于75岁,身体健康。

  (二)拟引进的战略科学家与申报单位已达成合作聘任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协议期原则上为5年或以上,且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不少于6个月。

  (三)项目核心成员不少于5人,均应为所在专业领域的PI级别人才(学术带头人),且需全职或全时在莞工作(每年9个月以上)。

  (四)前沿技术中心的研究方向、主要任务和目标清晰明确,研究方向应代表世界科技前沿动态,并符合我市科技及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研究成果具有重大应用前景,能对我市产业升级发展起到源头供给和引领支撑作用。

  第七条 已获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立项资助且项目尚未结题的团队成员或领军人才,不重复纳入前沿技术中心项目核心成员;已获市财政资助的同一项目,不能纳入前沿技术中心的研究内容。

  第八条 绩效目标

  前沿技术中心建设期原则不超过5年,建设期满须达到如下绩效目标:

  (一)科研条件:具备开展所在研究领域科研实验的基础条件,包括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运行制度、科研项目管理机制、科研人员等,并加强与国内外相关学术机构的交流合作,成为国内该学术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科研平台。

  (二)人才引培:组建一支稳定的高水平研究队伍,其中建设期内需从市外新引进全职或全时核心成员不少于10人;开展青年科研人员培养,累计培养相关领域的研究生人才不少于50人,累计招收或培养博士后不少于10人。

  (三)科研产出:在前沿技术、重大科技攻关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申请一批关键技术专利并获授权,发表一批有影响力的高水平论文,相关成果在支撑产业升级发展取得较好成效(具体指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定)。

  (四)争取国家省资源:

  1.牵头获省级以上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或其他同等量级的科研项目)立项1项;

  2.所在技术领域获批认定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如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

  3.获省级科技奖1项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1项;

  4.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立项5项。

  (五)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其他任务指标。


第三章 评议立项


  第九条 建立项目库机制,由市科学技术局面向社会征集有意向在东莞落地的战略科学家团队入库,对已落地依托单位并有意向组建前沿技术中心的,给予指导服务。

  第十条 前沿技术中心组建的评议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实施。成立前沿技术中心组建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组织、科技、人社、财政、属地镇街(园区)等部门负责人和技术、财务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评议立项程序

  (一)申报受理。常年受理申请,每年多次评审。申报单位填写申报书,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相关材料报市科学技术局。

  (二)形式审查。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项目评议。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团队学术背景、项目研究方向、运行机制、申报单位的基础条件等开展咨询评议。

  (四)咨询委员会根据专家评议意见,结合全市科技、产业发展规划等情况,对前沿技术中心组建及支持额度等提出意见建议。

  (五)征求意见。对拟组建的前沿技术中心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六)报批立项。对拟组建的前沿技术中心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对获立项组建的前沿技术中心,市财政分期给予不超过1亿元资助。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承担单位与市科学技术局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建设目标、主要任务、研究方向、经费预算及投入、保障措施、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和考核目标等。资助经费按年度下达,由承担单位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经费预算表报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后拨付,其中首期拨付不超过资助经费的20%。

  第十四条 对验收优秀且成长性好、业绩突出的前沿技术中心,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以“一事一议”的方式报请市政府予以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

  第十五条 鼓励镇街(园区)为项目成果提供落地的优质低成本空间及配套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获立项的项目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可优先推荐申报我市特色人才政策。根据申报程序认定、评定为我市特色人才的,可按特色人才政策相关标准享受住房保障、生活津贴和医疗保险补助等个人待遇。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审批和发放。

  第十七条 项目带头人(非高校引进人才)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可由我市高校聘任为客座教授,按学校相关规定使用学校的科研资源或参与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赋予团队充分自主权,自主决策技术路线、人员聘用和经费使用等事项。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容错机制。对于确实做到勤勉尽责,因非道德因素造成的技术研发失败不予追责。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做出相应的处罚。强化过程管理,加强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负责前沿技术中心的具体建设和管理,是专项经费的使用单位,应按照任务书要求,在人才引进、科研用房、自筹资金等方面切实保障项目的建设,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并配合市科学技术局做好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经费使用实行专账管理,主要用于科研设备、平台建设费用、人员费、科研项目费等,具体按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相关政策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带头人及承担单位不允许变更(项目带头人因身体原因不得不离岗休养的除外)。除团队核心人员变更、重要考核指标、实施期限等重大变更需报市科学技术局审批外,其他一般变更由承担单位及项目带头人自主调整,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前沿技术中心应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前沿技术中心取得的科研成果,由承担单位持有。对团队取得的科技成果,承担单位应允许团队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但应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在承担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确保价格能充分反映成果的价值。

  第二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前沿技术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以承担单位为第一单位,并标注获本专项经费资助课题号。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验收评估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对前沿技术中心建设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经费拨付依据。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拨付下一年度资金预算经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暂停拨付下一年度资金预算,给予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整改后重新评价合格的,再拨付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整改后评价仍不合格的,项目终止,承担单位应扣除合理支出费用后退回结余的市财政资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后6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成果产出、项目人员到岗情况、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验收。

  (一)项目引才育才、成果产出、经费投入、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超出或全部达到任务书约定目标,且财政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为验收优秀。

  (二)项目引才育才、成果产出、经费投入、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达到合同约定目标80%以上(含80%)但未达到优秀等级,且财政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为验收合格。

  (三)项目执行效果差,未达合同约定目标的80%或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资助经费,为验收不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给予6个月整改期限。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项目终止,承担单位应扣除合理支出费用后退回结余的市财政资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终止结题

  (一)主动终止结题

  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客观原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或带头人身体条件等原因,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终止结题申请。市科学技术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终止结题申请,组织专家、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并根据评估意见出具项目终止结题通知。承担单位应扣除合理支出费用后退回结余的市财政资助资金。

  (二)被动终止结题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带头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逾期不配合主动终止结题的,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可由市科学技术局终止项目实施,出具终止结题通知,并责令承担单位退回已拨付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依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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