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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关于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关于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会展促进处)反映。
广州市商务局
2021年4月22日
(联系人:郭史贤,电话:81098097)
广州市关于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
为提高我市会展业品牌化、数字化、国际化水平,全面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会展业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巩固和提升国际会展之都竞争力和影响力,加快实现“四个出新出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25 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创新展会服务模式 培育展览业发展新动能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会展场馆功能和布局
(一)促进会展场馆建设。编制全市会展场馆布点规划,支持会展产业核心区域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建、改建会展场馆和配套设施。符合规划要求的会展场馆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在规划、基建、管理、会展活动项目引进等方面研究给予政策支持,并纳入全市会展业统一宣传、推介。
(二)促进会展场馆升级改造。鼓励现有会展场馆进行智能化改造。会展场馆智能化改造项目(不含场馆基础硬件标配设施设备,不包括办公条件、内部人员服务、娱乐设施等改造项目)完成后,按照不超过项目投入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集聚优质会展企业和项目
(三)促进会展企业落户。对新落户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会展企业,其首个完整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按其首个完整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我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促进企业加快落户等政策奖励补贴的会展企业原则上不适用此扶持措施。
(四)促进展览项目落户。对办展单位首次在我市举办、展览面积达到6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以三年作为培育期,连续三年每年给予奖励(每年在我市举办两届及以上的,当年只奖励一届,以办展单位自主申报为准)。其中,展览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奖励30万元;3万(含)至5万平方米的,奖励60万元;5万(含)至10万平方米的,奖励100万元;10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奖励150万元。专业展览题材属于IAB、NEM、数字经济等广州市政府明确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奖励额度上浮50%。
(五)支持大型展览稳定发展。在我市举办、展览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含)以上,处于非培育期的展览,每届给予奖励。其中,面积5万(含)至10万平方米的,奖励20万元;面积10万(含)至20万平方米的,奖励40万元;面积20万(含)至30万平方米的,奖励60万元;面积30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奖励80万元。
(六)鼓励扩大展览规模。在我市举办的非培育期展览,展览面积达6000平方米(含)以上,对比上届在我市举办(在我市一年举办两届及以上的,与上年同季展比较;两年一届或每两年巡回到我市举办的,可隔年比较)面积增长达到一定比例的,按展览期不超过5天(以布展不超过2天加展览不超过3天计算)的新增面积场租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具体为:展览面积6000平方米(含)至5万平方米,面积增长20%(含)以上的,按新增面积租金的 50%给予补助;展览面积5万平方米(含)至10万平方米的,按新增面积租金的50%给予补助;展览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按新增面积租金的8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鼓励举办高端会议等活动。对在我市举办的符合条件的国际性会议、行业会议和活动等,按照活动场租的80%给予实际出资的主办或承办单位补助,每届活动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国际性会议指与会人员来自5个(含)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或国际性组织,会期1天(含)以上,与会人数50人(含)以上,外国与会人士占20%(含)以上,以服务产业、技术研讨等经济、科技、文化交流为主要目的的会议。行业会议和活动指国家一级商协会和学会学术研究机构在我市主办或承办全国性年会、论坛、与展览相关赛事、会展讲座等活动,参会、参赛人员达到200人(含)以上的活动。会议项目被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协会联盟(UIA)等国际权威机构统计范围的,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支持会展品牌化数字化国际化发展
(八)引导展览品牌化发展。对被评定为我市重点品牌展会的,给予奖励50万元;被评定为优质品牌展会的,给予奖励30万元;被评定为成长型品牌展会的,给予奖励20万元。上述评定三年进行一次,具体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九)鼓励展览数字化发展。对办展单位在线下展览项目中实施的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5G等技术的创新项目,项目完成后,按照不超过项目投入费用的45%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鼓励进行国际认证。对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我市会展场馆、会展行业组织、会展项目、会展配套服务企业等,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一)支持企业境外办展。对我市商协会、企业等机构在境外举办的展览,参展的广州地区企业在20家以上、展览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奖励。其中,展览面积2000平方米(含)至5000平方米的奖励20万元,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
(十二)支持穗港澳合作办展。由我市与香港、澳门会展业促进主管部门双方或三方共同在我市主办的展览,分别对我市参展市场主体按展位费的50%-80%给予补助。
(十三)鼓励港澳机构在我市独立办展。港澳机构在我市独立办展,可享受与境内机构在我市办展同等待遇,由港澳办展单位出具委托函,委托境内相关单位申请和领取本政策措施规定的相关奖补资金。
四、引进和培育会展专业人才
(十四)鼓励引进和培育高端人才。引进优秀高端国际会展人才,按照我市有关人才安居政策给予落户。对申报国家、省、市人才计划成功的会展人才或团队,按照我市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助。
(十五)鼓励社会机构在我市开展会展专业人才培训。国家一级商协会和学会学术研究机构在我市举办会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3天(含)以上,培训人员达50人(含)以上的,对我市承办单位实际支出给予专项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已获得我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等措施培训补贴的会展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不适用此扶持措施。
五、优化会展公共服务
(十六)支持展会与商旅文融合。由市会展业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优化会展公共平台服务功能,推荐我市商务考察、旅游观光路线及餐饮、购物地点,支持重点展会强化投资、贸易和城市宣传推介功能,组织嘉宾和重点参展参会人员到我市相关产业园区、重要历史街区、商业功能区、餐饮集聚区及人文旅游资源景区参观考察,促进参展企业与我市相关行业企业合作交流,促进展会与商旅文融合发展。
(十七)服务保障重点展会举办。通过市会展业改革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对大型展会、国际性展会等在展会报批备案、展品通关、海关监管、交通疏导等方面予以重点服务保障。
六、其他
(十八)党政机关举办或获得其他专项财政资金支持的会展项目不适用于上述财政资金扶持措施。
(十九)同一届展览(主名称相同)分期举办的(分期间隔不超过30天),可以合并申请扶持资金。办展单位在同一时间举办两个以上题材展览的,须分开不同展览申报;以其中一个展览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的,以展位图确定各个题材展会规模。
(二十)对市政府明确需要重点支持的、落户我市的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机构及具有重大行业影响力的创新技术类大会等品牌会议或展览项目,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研究提出支持政策,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决策。
本措施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我市制定的《广州市支持商贸业发展实施办法》(穗商务规字〔2017〕9号)、《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事项实施细则》(穗商务会〔2017〕18号)等会展业扶持政策文件,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