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穗南民规字〔2021〕1号
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各社会组织: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区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
2021年4月27日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激发社会组织创新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46号)以及省、市有关实施意见、《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民办发〔2020〕36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08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市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办〔2018〕1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激发社会组织创新能力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9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社管规字〔2020〕1号,以下简称《基地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条 扶持资金由区民政部门根据本区社会组织发展情况编制年度财政预算,用于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的建设运营、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社会组织办公场地和专职工作人员经费资助、社会组织发展扶持、品牌社区社会组织运营资助、公益创投资助和政府购买服务等。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守诚实申请、严格审批、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五条 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包括区民政部门设立的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和各镇(街)设立的社会组织孵化站。
第六条 社会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可申请扶持资金:
(一)在本区具有固定的办公或活动场地;
(二)属于政府重点培育发展的社会组织:
1.初创型社会组织:成立登记不足2年、人员经费场地不足、管理服务经验欠缺,但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社会组织。
2.导向型社会组织:运作比较规范,发展较为成熟,起模范带头作用的社会组织。如城乡社区服务类、居民互助类,尤其是为特定群体提供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3.枢纽型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联合、枢纽作用,搭建资源整合平台,吸引政府、企业、社会、高校以及行业社会组织等各方面资源,促进我区社会经济、治理服务发展;促进大湾区社会组织的交流合作;为行业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有潜力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或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
4.创新型社会组织:包括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开展应用型重大科技攻关,承担国家、省、市、区重大科研项目,促进科研新成果转化和应用的;参与国际创新交流活动,申报科研成果的;在社会服务领域中运用新的理念、新的方式方法开展创新活动的社会组织。
5.标杆型社会组织:在区内具有引领作用,具备区域或行业代表性的,打造专业品牌服务的社会组织。包括:利用群团带动的社群体系建设,推动老年服务、青少年服务、残疾人服务、妇幼家庭服务、特殊人群服务等专业领域标准化建设;利用专业、行业平台推动社会组织标准化建设等。
(三)具有符合登记要求的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数;
(四)申请之前的5年(登记未满5年的每年)均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并通过审核,在“广州市南沙区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五)申请之前的两年未受到政府部门行政处罚;
(六)没有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三章 培育发展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社会组织党的建设。
(一)社会组织在本区单独组建党组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组建党委的奖励1.5万元,组建党总支的奖励1万元,组建党支部的奖励0.5万元。
(二)社会组织在本区联合组建党组织的,每个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0.1万元。
(三)本区社会组织党组织荣获国家、省、市、区级荣誉的,经认定,分别给予该社会组织2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四)本区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党员荣获国家、省、市、区级荣誉的,经认定,分别给予该党员所在的社会组织1万元、0.8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奖励。
(五)本区单独社会组织党组织通过自建被审定评为国家、省、市、区级党建工作示范基地(点)的,分别给予该社会组织20万元、16万元、12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奖励。同时获得多级荣誉的,按照较高级进行奖励;跨年度获得多级荣誉的,按照差额的原则进行补发奖励。每个社会组织同级荣誉只奖励一次。
第八条 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的建设运营。
(一)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运营经费。
区民政部门根据《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委托给社会组织运营,运营单位主要承担对社会组织的孵化培育、对镇(街)社会组织孵化站以及社会组织党建示范基地(点)的指导等职责。
具体以区民政部门公布的项目询价公告为准。
(二)镇(街)社会组织孵化站建设和运营经费。
1.各镇(街)根据《关于南沙区镇街社会组织孵化站建设和运营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区域实际情况申请建设社会组织孵化站。对建设面积达到30-50平方米(含)的,给予每站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对建设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给予每站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
2.鼓励镇(街)社会组织孵化站融合党建元素,整合建设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站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
3.各镇(街)可以参照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的做法,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社会组织孵化站委托给具备专业能力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或非营利性社工机构运营。其中对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名的社会组织孵化站,给予每站5万元/年的运营经费资助;对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名的社会组织孵化站,给予每站10万元/年的运营经费资助。
第九条 社会组织办公场地和专职工作人员经费资助。
以扶持资金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社会组织不得申请办公场地和专职工作人员经费资助,具体以上一年财务审计报告为依据,所申请资助的金额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总收入。每个社会组织每项资助不可超过3年。
(一)办公场地租金资助。
对符合条件、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社会组织给予50%的租金资助(与本单位发起人、负责人或发起单位共用办公场地的除外),办公场地租金高于上年度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的按照参考价计算,且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年。
(二)专职工作人员经费资助。
社会组织应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购买社会保险,在申请前需为该聘用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每个社会组织申请资助的人数不超过2人/年。
1.聘用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为专职工作人员的,给予每人3万元/年的经费资助;其中,所聘专职工作人员为港澳籍的且每年至少二分之一的时间在本区生活工作的,给予每人5万元/年的经费资助。
2.聘用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或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等人社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里的各类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每人2万元/年的经费资助。专业人员须与所在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相关。
一人只能以一种情形申请,一人持有多种证书的不重复资助。
第十条 社会组织的发展扶持。
(一)社会组织在本行业、本领域开展社会组织专业能力培训(不包括承接政府项目的培训),给予支出经费50%的经费资助,一个社会组织一年资助最多不超过1万元;邀请高校、研究院人员作为专题培训导师的,给予支出经费70%的经费资助,一个社会组织一年资助最多不超过1.5万元。
(二)社会组织获得国家、省、市、区级各类荣誉的,经认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同一个项目获得多级荣誉的,以最高级别奖励。
(三)社会组织的各类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省、市、区级奖项的,经认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同一个项目获得多级荣誉的,以最高级别奖励。
(四)社会组织获得省级、市级公益创投项目资助的,分别给予每个项目2万元、1万元的奖励。
(五)社会组织被评为3A及以上等级的,在其等级有效期(5年)内给予一次性激励奖励。其中,被评为3A等级的给予4万元奖励;被评为4A等级的给予6万元奖励;被评为5A等级的给予10万元奖励。等级有效期内获评为更高等级的,按照原等级与高等级之间的差额给予奖励;等级有效期满后再评为更高或5A等级的,在有效期内按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社会组织入选广州市品牌社会组织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品牌社区社会组织的运营资助。
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品牌建设,打造具有本地特色的品牌社区社会组织。对内部治理完善,在本活动区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在社区志愿服务、社区协商、社区治理、社区文化精神文明创建等方面有形成品牌效应,并可持续发展的社区社会组织,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运营经费资助。
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依托镇(街)社会组织孵化站申请。
具体以区民政部门公布的品牌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实施方案为准。
第十二条 公益创投资助。
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公益创投,对为老服务类、助残服务类、青少年服务类、救助帮困类及其他有助于宣扬公益理念、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社会组织公益项目以及提供社区服务、扩大居民参与、培育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和谐等具有创新理念的基层社会治理类社区社会组织公益项目进行资助。
对获选实施相应项目的社会组织,按照每个项目以核定的预算总额与社会组织自筹资金之间的差额作为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项目预算总额的60%且不超过30万元。资助资金用于人员费用支出部分不得超过30%,自筹资金不受此限制。
具体以区民政部门公布的公益创投活动实施方案为准。
第四章 扶持资金申请及拨付
第十三条 申报。
(一)各镇(街)每年3月底前向区民政部门申请孵化站的建设和运营经费、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建设经费,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建设经费经当年下半年验收合格后再拨款,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1.广州市南沙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一),加盖镇(街)公章;
2.上一年度孵化站的工作总结报告(申请孵化站和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建设经费的提交建设可行性报告);
3.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自行运营的提交);
4.社会组织入驻协议书复印件;
5.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运营的提供项目协议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应在每年6-9月收到区民政部门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网”和“广州市南沙区社会组织信息网”公示的申报通知后,于20日内向区民政部门申请扶持资金。社会组织申请自建党建工作示范基地(点)的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具体通知进行预申报,经当年下半年验收合格后再拨款。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1.广州市南沙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二),加盖单位公章;
2.经有资质认证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登记成立未满一年的社会组织除外);
3.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材料:
(1)申请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四)项的,须提交党组织成立批复复印件和党员名册表;其中,申请(三)、(四)项的还须提交表彰奖励证书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2)申请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须提交《广州市南沙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示范基地(点)预申报审批表》《广州市南沙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示范基地(点)评分表》(自评)。
(3)申请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金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须提交《劳动合同》、资格证书(申请专业人才的提交)和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涉港澳人员的,需提交出入境记录材料。
(5)申请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须提交培训工作方案、参加人员签到表、支出经费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邀请高校、研究院人员作为培训导师的,还须提供相关导师资质证明。
(6)申请本办法第十条第(二)至(五)项的,须提交表彰奖励证书或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申请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的,以区民政部门具体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审核程序。
(一)综合评审。
各镇(街)的申报材料由区民政部门自行组织综合评审,社会组织的申报材料由区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范的,应于收到申报材料当日受理,相关复印件由双方确认与原件无误后应即时退回原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包括申请时办公场地与登记时不一致等情况),应一次性告知材料补正要求。在截止申报日期前补齐材料的,予以受理;逾期不予受理。社会组织应对所提交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二)结果公示。
经综合评审后,区民政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对考察合格的列入拟资助名单,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内)。对拟资助名单无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网”和“广州市南沙区社会组织信息网”公示审核结果和相关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拟资助名单有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对相关意见进行核查,如申报单位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情况的不予资助,区民政部门将处理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各意见或利益相关方。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
区民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划拨资金。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扶持资金拨付给相应的镇(街)和社会组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各镇(街)要按照规定对社会组织发展扶持资金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及时拨付,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十七条 扶持对象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扶持对象应当接受区民政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评估。区民政部门要逐步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将评估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扶持资金的审计和评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所需经费纳入区民政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区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本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扶持资金的成效和先进经验,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引领带动作用。
第二十条 扶持对象应当依法依规使用扶持资金,必须对应申请项目专款专用,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完善支出手续,专项核算,并保存好所有支出的原始单据,以便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虚报冒领、侵占挪用、通过其他方式套现等违法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社会组织或单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
(二)5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所规定的扶持资金。
(三)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并录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档案。
(四)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或者政策有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