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疫情专题 关于进一步落实京政办发〔2020〕7号文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的补充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京政办发〔2020〕7号文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的补充通知
各市管企业:
结合市属国有企业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工作的推进情况,聚焦市属国有企业及中小微企业的关切,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现就市属国有企业减免中小微企业租金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主体
本次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的实施主体中的国有控股子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具有实际控制力并纳入市管企业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企业。
二、关于适用范围
本次租金减免范围包含:在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及其京内分公司,在京取得营业执照且在2019年有完税证明的个体工商户。
三、关于转租行为
各市管企业要加强转租管理,督促转租企业将租金减免落实到承租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重点对各级企业房屋转租行为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实际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最终受益。
(一)转租方为市属国有企业
由出租方、转租方双方共同承担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的租金,按照租赁合同和政策标准全部减免符合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租金。
(二)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
1.转租方为中小微企业的。市属国有企业按租赁合同和政策标准向转租单位减免租金,并应要求和引导转租企业按政策向实际使用房产的中小微企业进行减免,转租企业对最终承租人的减免金额不低于市属国企对其进行减免的相应租金金额。
2.转租方为非中小微企业的。市属国有企业按租赁合同和政策标准,以实际转租给中小微企业的范围向转租单位减免租金,并要求转租企业切实将减免的租金全部减免至最终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减免租金幅度确定
以房屋产权单位和转租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用途来确定减免幅度,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的,以最终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用途来确定。
四、关于办理流程
(一)告知
市属国有企业应结合房屋出租管理台账和工作实际,摸清承租人的相关情况,主动联系符合减免政策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告知其减免政策、申请流程、申请材料、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申请
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向出租方提出申请,中小微企业按照出租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应材料证明其是在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且符合减免政策的相关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及完税证明。中小微企业应配合向出租方提供营业执照、职工社保信息等佐证材料和对不裁员、少裁员出具书面说明或承诺等,并对提供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受理
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坚持务实高效、服务便捷的原则,根据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制定房租减免制度与流程,及时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纳入快速审批通道。为避免疫情期间人群聚集,建议市属国有企业通过网络、信函等方式受理申请。
(四)反馈
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承租人凭书面告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减免手续;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各市属国有企业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房屋租赁双方及时履行修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手续,做好房租减免工作。
五、关于减免方式
灵活采取退、免、延等方式实施房租减免。已收取租金的,可退还减免金额;尚未收取租金的,可直接减免相应租金;也可以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免费延长与减免金额相对应的租期。
六、关于配套政策
市属国有企业按要求实行租金减免的,按照《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给予市属国企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资金支持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资产〔2020〕239号)的有关要求申报补助资金。
市国资委将市属国企减免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租金事项列入2020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履行社会责任考核指标。
七、关于工作要求
1.各市管企业要高度重视租金减免工作,切实履行房租减免责任。各市管企业要第一时间向各级子企业传达部署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关于减免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租金的各项工作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牵头业务部门,统筹推进租金减免工作。及时制定租金减免工作方案并报市国资委备案,按要求及时更新报送《关于市属国企应对疫情影响减免中小微企业房屋租金统计表》等材料。通过修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扎实落实租金减免,并于4月底前将租金减免工作总结报送市国资委。
2.国有控股企业控股股东要切实履行责任。各级国有控股企业的控股股东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依法合规有序推进租金减免工作。
3.各实施主体要严明纪律,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市属国有企业要切实维护国有权益,明确纪律约束条款,坚决防范违法违纪违规风险,严防利益输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暗箱操作等行为。
4.各市管企业要加强宣传引导,保证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各市管企业要拓宽宣传渠道,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媒体、平台对本企业的减免方案进行宣传,及时公布申请流程、责任部门、咨询电话等信息,使中小微企业切实享受到政策福利,与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
八、其他事项
涉及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鼓励市管集体所有制企业、市管金融企业参照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83970926、83970392)
市国资委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