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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促进跨境电商、国际集拼分拨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表于:2021-05-10 关注 

穗南开口岸规字〔2021〕1号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跨境电商、国际集拼分拨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跨境电商、国际集拼分拨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工作办公室

2021年5月10日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跨境电商、国际集拼分拨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国际分拨业务的若干措施》(粤商务创函〔2020〕23号)和《关于促进南沙区2020年外贸稳定发展的若干工作措施》(穗南开商务函〔2020〕43号)文件要求,大力支持跨境电商和国际集拼分拨业务发展,培育外贸新动能,推动南沙区“调结构、稳外贸”,对在南沙开展跨境电商、国际集拼分拨等业务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支持跨境电商业务发展

      (一)对年度实现跨境电商网购保税(BBC)进出口增长的,其增长部分按每票0.4元给予奖励,上年度低于50万票的,以50万票作为基数。

      (二)对年度实现跨境电商直购(BC)进出口增长的,年均单票货值100元以上(含100元)、200元以下(不含200元)的,其增长部分按每票0.2元给予奖励;年均单票货值200元以上(含200元)的,其增长部分按每票0.4元给予奖励;上年度低于50万票的,以50万票作为基数。

 

      二、培育国际集拼分拨业务

      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出口集拼分拨业务按集装箱的货值进行分档扶持。具体标准如下:


每箱出口货值(美元)

扶持标准(人民币元)

第五档

大于等于15万

1500

第四档

大于等于12万小于15万

1200

第三档

大于等于8万小于12万

900

第二档

大于等于5万小于8万

600

第一档

小于5万

100

        注:以上箱型为自然箱。


      三、监督管理

      申请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如存在虚假申报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缴其获得的财政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附则

      (一)对2020年在南沙开展跨境电商和国际集拼分拨业务的企业给予奖励、扶持参照本措施执行。

      (二)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南沙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措施由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