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工商财税 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备案
【设定依据】
1.《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2016年1号公告)
【申请条件】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优化服务要求,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原则,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办理材料】
(一)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预缴不能享受,汇缴享受)
报送资料: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
(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帐);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预缴不能享受,汇缴享受)
报送资料: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预缴不能享受,汇缴享受)
报送资料: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四)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预缴不能享受,汇缴享受)
报送资料: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税会处理不一致的,预缴不能享受,汇缴享受)
1.不需要专门办理备案手续,可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
(5)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1.不需要专门办理备案手续,可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1)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2)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
(3)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办理地点】所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服务厅
【办理期限】即时
【办理时间】各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1
【办理流程】受理->备案
【注意事项】
1.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2.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4.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5.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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