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穗埔人社规字〔2021〕2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广州开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黄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广州开发区财政局
2021年5月8日
广州市黄埔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强本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的就业创业资助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我区为推动就业和创业工作,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全区统一使用范围、统一申领程序、统一审批监督,推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公示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额度和具体项目计划,及时上报本区专项资金需求情况,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二)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提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三)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四)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明确下一年度就业专项资金的总额和各补贴项目的资金分配计划;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核算、清理和对账工作,在年度终了后,向区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决算和说明。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做好就业资金保障工作。对各项补贴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协助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对象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培训鉴定类补贴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本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下同);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的区内定点培训机构。
2.补贴标准:
(1)个人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本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自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自学获得省市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符合省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条件的个人,按省市相关政策要求申领培训补贴。省市级补贴目录外,属于区级补贴目录内的职业培训项目,个人须先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核取得培训补贴资格后,获得相应证书,自相应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补贴,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区培训项目及资助标准给予培训费100%补贴,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3500元。
(2)机构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区内定点培训机构组织本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参加免费培训,符合省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条件的,按省市相关政策要求申领培训补贴。
3.已享受政府补贴培训的,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须持有更高等级的证书(可跨工种),但一年内(前后两次证书核发日期之间的时间差)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4.贯彻落实国家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的相关政策,鼓励企业与各类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技能培训工作,凡符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规定开展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省市区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予以经费保障。
(二)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创业培训协议的区内定点培训机构、区内公共就业培训机构。
2.补贴标准:培训机构免费组织本区内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意愿并具有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港澳台学生。非毕业学年内的在我区注册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除外),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1600元/人和创业模拟实训补贴1400元/人。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三)岗前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的区内定点培训机构、区内公共就业培训机构。
2.补贴标准:培训机构免费组织新入职本区企业的劳动者开展不得少于半天的岗前培训,给予每人20元补贴。
(四)就业和创业指导培训活动补贴
1.补贴对象: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内公共就业培训机构、区内定点培训机构。
2.补贴标准:组织开展免费就业指导或创业指导进校园、进社区、进园区等专题活动,给予就业和创业指导活动补贴。参加人数60人以下的,给予3000元/场的补贴;参加人数60人以上(含60人)的,给予5000元/场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内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免费就业和创业指导活动前,须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培训计划。
(五)技工学校学生学费资助
1.补贴对象:入读本辖区内技工学校的本区户籍学生和本区对口扶贫地区户籍贫困学生。
2.补贴标准:黄埔区户籍学生学费资助,非贫困生每人每年给予2500元的学费资助;贫困生(孤儿、低保户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子女等)每人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9800元(其中学杂费、住宿费、实习试验费和技能鉴定费等总计不超过6300元,在校期间生活补助不超过3500元)。我区对口扶贫地区户籍贫困生学费资助,按黄埔区户籍贫困生的资助标准予以资助。各项资助的具体金额以实际支出发票核定。上述补贴对象符合省、市、区其他政策资助条件的,按照不重复原则补差额部分实施。
第八条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类补贴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招用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帮扶对象的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帮扶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先缴后补”原则,按其为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帮扶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但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同一用人单位的补贴期限除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招用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
(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招用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帮扶对象的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帮扶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补贴。同一用人单位的补贴期限除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一般性岗位补贴年龄为准)。
第九条 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帮扶对象。
(二)补贴标准: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帮扶对象由街(镇)、居(村)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从事社区便民服务就业岗位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依照“先缴后补”原则,按600元/月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补贴标准按广州市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条 高校毕业生基层单位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区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及毕业2年内的毕业生;在我区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及毕业2年内的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每年从上述人员中择优选派不超过60名(优先从本区户籍毕业学年学生或高校毕业生中择优选派),分配到我区各街道、部门或其他基层单位进行就业见习。在实际见习期限内,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的生活补贴,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放见习期补贴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见习期满后,可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一条 鼓励创业促就业类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
1.补贴对象:
(1)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登记失业人员;
(5)就业困难人员;
(6)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返乡创业的创业者(经营主体)。
2.补贴标准:上述人员在本区成功创业(在本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完成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户给予一次性的创业资助。补贴标准为每户1万元,其中参加本区创业培训并获得相关资格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和创业实训(模拟公司)学员培训合格证书)后一年内成功在本区创业的,每户增加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1次创业资助。
3.此补贴应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
2.补贴标准:按初创企业招用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贴
1.补贴对象:新认定的区级创新创业(孵化)示范性基地;已认定经评估优秀的区级创新创业(孵化)示范性基地。
2.补贴标准:由政府投资、社会力量投资在我区辖内兴办的,可为创业者提供以下创业服务事项的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或实体,可申报我区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贴:提供生产经营(孵化)场地、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减免场地租金、水电网络费、物业管理费;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事务代理、投资融资、技术支持、法律援助、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等服务;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创业优惠政策等综合创业服务的实体。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2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择优认定为区级创新创业(孵化)示范性基地,认定后一次性给予8万元补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个。认定后按规定参加评估并获评优秀的(含原已通过认定的基地),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个。
(1)综合型基地。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用于项目孵化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入驻创业实体20家以上,带动就业200人以上。适用于产品项目研发、生产、商品经营销售、技术成果转化、服务策划等第三产业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
(2)农村型基地。总面积不少于60亩,入驻经营合作20户以上,带动就业100人以上。主要经营各类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专业合作社,或经营以个人、家庭名义承包种植、养殖、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创业(孵化)实体。
(3)创新型基地。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在孵项目15个以上,从事“互联网+”电子商务、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平台。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一)职业介绍补贴
1.补贴对象:各类依法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工服务站或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村(居)劳动保障工作站和村(居)委会。
2.补贴标准:每成功免费介绍1名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安置帮扶对象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介绍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帮扶对象就业的,按每人300元给予补贴;介绍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按每人200元给予补贴。同一主管部门、集团所属单位招用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同一人员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二)专场招聘会补贴
1.补贴对象:区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本区范围内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补贴标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公益性招聘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公益性招聘会,帮助本区户籍人员实现就业或为本区企业吸纳人才,举办公益性招聘会前,须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举办公益性招聘会计划。
(1)各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政府公益性招聘会补贴,原则上每个街(镇)每年补贴不超过2场,每场补贴5000元。
(2)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批准举办的公益性招聘会,每场补贴5000元,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场。公益性招聘会参会区内企业须达20家以上,提供岗位超过500个。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1年内又被原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财政全额核拨工资的人员不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申领本办法规定的各类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特殊规定除外)。
第十六条 就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申请人(包括个人和单位,下同)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十七条 补贴经办机构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受理和审核就业专项资金的申请。补贴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业务流程,认真做好各项补贴的审批审核工作,强化责任,防止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
第十八条 建立就业专项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一)相关人员在就业专项资金申请、审批、使用、管理、监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对申请资料作进一步核查或取证时,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申请人应主动配合,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补充资料。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充资料的,取消本次申领资格。
(三)不符合规定条件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或者享受有关补贴、资助等待遇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申请人于1个月内将相应款项退回指定账户。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退回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回。
(四)申请人以提供虚假资料、虚构劳动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补贴、资助等的,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申请人在申报就业补助资金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主动追回补助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同时报市公共信用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各项补贴须在发生当期及时办理,因申领材料不符合规定被退回的,可延迟至下一个周期办理。超过该期限的,不再予以办理。办理招用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因用人单位注销、银行账号注销、银行账号被冻结等自身问题造成补贴款项不能正常划拨的,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告知之日起3个月内,单位需提供有效相关资料,向受理单位提出补拨申请,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补贴。
第二十条 区财政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申领市、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补贴人数及名册、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就业专项资金补贴使用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办法中涉及的部分名词释义如下:
(一)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按失业登记制度进行(有效)登记的我区户籍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1.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
2.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属于低收入家庭成员的;
4.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的;
5.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的;
6.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指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之一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
8.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的其他情形。
(三)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本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我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四)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是指被我区民政部门确认为低保户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且持有效期内低保证或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家庭成员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五)安置帮扶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1.刑满释放失业人员:是指刑满释放仍处于失业状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2.“戒毒康复”失业人员:是指持有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并签订协议,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3.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中,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由我区扶持自主就业并退役1年内的退役士兵。
4.随军家属:是指符合本市当年度政策性安置,且属于我区安置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政策性安置后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按失业人员的条件享受相关补贴。
5.残疾失业人员:是指已申领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六)用人单位是指注册登记地或机构核准登记地在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社会团体。
(七)初创企业是指自本办法实施日期之前在我区登记注册3年内或实施日期之后注册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八)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毕业X年内指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毕业X年以内的毕业生。应届高校毕业生指包括毕业学年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毕业生。
第二十四条 港澳台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同等享受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申请补贴时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内地高校的毕业证及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上级及区内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时正在领取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岗位补贴的申请人,继续领取至补贴期限结束,补贴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实施时正在领取社区就业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医疗保险费的,按本办法的规定申领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广州开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埔人社规字〔2019〕3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