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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科技三项费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4-04-12 关注 

  丰台区科技三项费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丰台区科技三项费项目及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的实施效果,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委是科技三项费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区财政局是科技三项费经费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丰台区科技三项费的使用和管理遵守有关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丰台区科技三项费用包括区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和市财政安排的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两部分。

  第五条 丰台区科技三项费用的资金资助方式为定额补助方式。定额补助方式是指对受资助科技项目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

 

  第三章 项目支持条件、申报和立项程序

  第六条 丰台区科技三项费用项目扶持范围以围绕区委、区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管理等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开展,对区域经济有突出贡献、在政府为民办实事方面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项目给予优先和重点的扶持。

  第七条 丰台区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申报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在丰台区属地内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和市、区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项目内容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 项目的申报由区域内各法人单位于每年一月底将科技计划项目报区科委。项目申报应填写科技项目建议书(格式附后),可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请两种方式。网址是:WWW.FTTI.GOV.CN。

  第九条 区科委根据申请资料,经委务会确定项目立项并上报主管区长。主管区长审定后进入立项审查程序,立项审查采用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等方式,并出具立项审查结论。

  第十条 区科委根据申请材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提出立项建议,与财政局协商确定扶持金额,报区政府审批。经批准的项目在丰台科技信息网站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异议期。

 

  第四章 经费管理和拨付

  第十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经费实行合同管理。在异议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须与区科委、区财政局签定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合同文本附后)。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根据所签定的项目合同书,将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经费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其中:对区财政资助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区财政先期拨付项目资金的70%。项目完成后,经区科委、区财政局共同验收合格,落实剩余资金。

  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经费拨付按政府采购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项目研发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十四条 项目研发费是指项目研究、创造和推广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费用、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资料印刷费、调研费、租赁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区科委为组织项目立项、开展项目论证、预算评估、跟踪检查及绩效考评、对科技项目进行评比奖励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十六条 区科委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经费的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 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 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 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单位定期上报进展情况(半年报、年报)。

  (二)区科委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区财政局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 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 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受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需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接受财政、审计或中介机构的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项目承担单位。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按合同和有关规定使用科技三项费用,或由主观原因造成项目达不到预期目的,扣缴剩余经费。同时,区财政、区科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进行清算和处理。两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经费支持。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