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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增城侨梦苑创业启动支持政策第2类项目综合考察答辩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2021-07-09 关注 

  关于开展2021年度增城侨梦苑创业启动支持政策第2类项目综合考察答辩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项目申报人:

  2021年度增城侨梦苑创业启动支持政策第2类项目拟定于2021年7月15日至16日开展综合考察答辩评审工作,近期将电话通知各申报人开展现场考察或集中答辩评审的时间和地点。请各申报人积极配合,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并按照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综合考察答辩评审分为两种形式进行:1.对已在增城区注册企业并有研发或生产场地/设备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2.对尚未在增城区注册或已注册但未有研发或生产场地/设备的企业进行集中会议答辩。


  一、现场考察流程

  现场考察包括项目汇报、实地检查、专家质询、申报人陈述答辩等环节。

  (一)项目汇报。请项目负责人按照PPT汇报提纲介绍项目相关情况(时间为10分钟,PPT汇报提纲详见附件1)。

  (二)实地检查、专家质询与陈述答辩。评估组将考察项目研发和产业化场地,查看项目研制的仪器、设备、关键部件实物等。如果项目仪器设备不在增城区内,需准备实时远程视频备查。应用软件需能够进行现场演示。有测试指标条件的,需准备现场测试以备专家检查。各相关申报企业要安排熟悉项目实施情况的人员(包括项目管理、技术、财务人员等)全过程参加现场考察评审,及时回复评估组提出的问题,协助做好现场考察评审工作,项目负责人本人必须到现场(时间约为30分钟)。


  二、集中会议答辩流程

  集中会议答辩包括项目汇报、专家质询、申报人陈述答辩等环节。

  (一)项目汇报。请项目负责人按照PPT汇报提纲介绍项目相关情况(时间为10分钟,PPT汇报提纲详见附件1)。

  (二)专家质询与陈述答辩。申报人及团队成员须全过程参加现场答辩评审,及时回复评估组提出的问题,项目负责人本人必须到现场(时间约为30分钟)。


  三、有关要求

  (一)积极配合。请按照通知及评估机构要求,提前做好现场考察和集中会议答辩评审相关准备工作,(材料准备清单详见附件2),项目负责人应到场,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应提交书面说明(须签字盖章)。

  (二)安排相关人员协助考察工作。为保证现场考察工作有序进行,请安排专门人员协助评估组开展现场考察:一是熟悉项目仪器设备等情况的人员,协助评估组专家查看仪器、设备,进行现场演示、测试等;二是熟悉项目材料、技术文档等情况的人员,协助评估组专家查看材料;三是熟悉项目财务情况的财务人员,协助评估组财务专家查看相关凭证等。

  (三)纪律要求。现场考察期间,评估组人员食宿、交通等费用由评估机构负责,严禁向评估组人员发咨询费、纪念品、礼品等。


  四、联系方式

  广州市增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业务电话:020-82748271、020-82733822

  监督电话:020-82721348


  五、集中会议答辩地点

  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惠民路1号区行政中心4号楼

  专此通知。



  广州市增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1年7月9日

  附件1

  现场考察、集中答辩PPT汇报提纲

  一、申报人情况

  (包括背景业绩、拥有科技成果情况、综合素质等)

  二、申报项目情况

  (包括项目可行性、技术创新、技术成熟度、知识产权、落户增城决心、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期成果产出、市场前景等)

  三、申报或拟成立单位情况

  (包括基本情况、基础条件、企业成长性、本次申请的场地免租面积等)


  附件2

  材料准备清单

  一、申报书及其相关佐证材料

  (一)申报书和附件佐证材料装订成册(一式6份),其中1份封面和骑缝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未成立企业项目可不用加盖公章),交至评估组工作人员。

  (二)附件佐证材料原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新的营业执照即可)、申报人学历/学位证书、项目核心关键技术所取得专利、论文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证明、所获奖项等原件需带至会场备查。

  (三)项目所获风险投资或其他渠道融资的投资协议或合作协议原件等。

  (四)申报单位提供纳税证明、企业财务报表或汇算清缴报告、企业业绩证明材料、项目已投入资金的证明材料(如设备购买的合同/发票、研发或生产所购买的产品原料、项目所需对外委托合作、测试等相关的合同/协议以及发票凭证等)、企业注册资金与实收资本证明材料(验资报告)、场地租赁合同及实际支付租金发票凭证等(注:以上材料尚未注册企业的不需提供)。

  二、其他佐证材料

  (一)团队带头人或核心成员的持股证明(申报单位所在的工商部门查询打印的最新公司章程)、团队主要核心成员的聘用合同/合作协议(如申报单位人员购买社保的证明材料)等。

  (二)专家组现场核查所需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