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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1-07-14 关注 

穗埔发改规字〔2021〕3号

黄埔区发展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直属各单位、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7月14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投资体制改革,改进和规范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穗埔府办〔2017〕3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纳入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单纯征地拆迁(含管线迁改补偿)、购置类项目及信息化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由项目业主(建设业主)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其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建设管理方式。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代建制的管理工作;项目业主(建设业主)负责相关实施工作;区财政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区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代建制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可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行政办公、业务(技术)用房等项目;

(二)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供电、供水、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农业、林业、水务、生态环境等基础设施等项目;

(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事业,劳动、社保等社会福利事业及其他社会公共基本服务均等化基础设施等项目;

(五)公共服务与安全基础设施(含地灾治理)等项目;

  (六)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除项目业主自行承担建设管理的项目外,符合代建条件,即项目建设条件基本具备,项目建设边界条件清晰,且不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防灾抢险等特殊情况的项目,经报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可实行代建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已实行建设业主制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

(一)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

(二)工程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涉及安置区建设等管理周期较长的建设工程或工作确有困难的。

第七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需由项目业主(建设业主)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区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报区政府、管委会同意。

区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议纪要、区领导会议纪要、议定事项等文件或经区领导明确批示同意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

第八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业主(建设业主)仍应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九条  经审批同意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全过程代建,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计取代建管理费。

项目不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业主(建设业主)与代建单位可通过合同约定代建范围。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完成勘察、设计招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施工图审查、施工招标等工作的,相应扣减代建管理费,具体扣减比例由合同双方约定。


第三章 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不按联审决策程序报批立项的项目,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应在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是否实行代建制;按联审决策程序报批立项的项目,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应在联审决策前明确是否实行代建制。

经报批同意实行代建制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

(一)代建单位选择。项目业主(建设业主)按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二)签订代建合同。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应及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三)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与概算编制及审批。

1.代建单位会同项目业主(建设业主)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编制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按程序报区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的项目概算作为投资控制和考核代建单位的依据。

2.项目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代建单位应充分听取项目业主(建设业主)、使用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一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改变。

(四)推进其他前期工作。由代建单位提供前期工作服务,其中涉及项目产权的手续应与项目业主(建设业主)一起办理。

(五)实施建设。由代建单位代表项目业主(建设业主)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设期间,代建单位按代建合同约定以招标人身份组织(包含但不限于)勘察、设计、造价、监理、施工、设备材料、检测等招标和采购,并签订和履行有关工程合同。

(六)项目总体竣工和交付使用。项目业主(建设业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总体竣工验收。代建单位组织办理结算及决算编制及报审,将全部资料、设施交付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协助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向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资料。

(七)代建工作结束。代建单位完成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工作,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工程尾款支付完毕,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对代建工作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后,代建工作结束。考核报告抄送区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房地产开发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三)具有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四)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具有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六)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包括但不限于:

1.自身及其主要专业责任人没有行政处罚记录,没有在社会信用体系或相关部门征信系统中出现失信记录。

2.三年内没有因自身原因发生过建设工程安全、质量重大责任事故。

3.没有被有关单位列入代建单位黑名单。

4.没有无法履行代建职责或无法兑现银行履约保函等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应当进行招标。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应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合法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办理相关招标手续。招标人对代建单位招标方案的合法性负责。招标活动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代建管理费(包括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等)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标准的项目,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可依有关规定委托代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由项目业主(建设业主)、代建单位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签订代建合同。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工期、内容、目标和质量要求;

(三)双方的职责;

(四)代建管理费及其支付方式;

(五)项目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六)目标控制奖惩与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代建合同范本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报区政府、管委会同意。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向项目业主(建设业主)提供不超过代建合同价10%的银行履约保函(或招标人同意的其他履约保证形式),履约保函金额应视项目不同情况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设定。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在区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指导下,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签订并通过代建合同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全面交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应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负责代建单位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人防等审批手续,负责项目勘察、设计、造价、监理、施工、设备材料、检测等招标和采购的配合和监督工作。

(三)参与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负责监督代建单位对财政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审核代建单位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方案,并按区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五)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并按合同约定付款。

(六)组织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并会同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

(七)负责设立项目基建专帐,单独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监督代建单位对财政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会同代建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及制度。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合同签订后,负责组织勘察、设计、造价等前期服务招标,办理有关规划、建设、用地、房管、环保、排水、排污、交通、消防、供电、供水、供气、人防、节能、劳动安全、卫生防疫、地质灾害、农业、林业、水务等相关报批的手续。

(二)负责工程设计管理工作:

1.负责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与设计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组织设计优化和报批工作,确保项目设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

2.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交底和技术协调。

3.负责重大设计变更审查,组织提出变更方案报项目业主(建设业主),由其按区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审查和申报。

(三)负责严格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组织工程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

(四)负责项目各类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并按代建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和义务。

(五)负责工程进度管理工作:

1.负责按照工期要求,编制工程进度总体计划,并报区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审定。

2.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建成。

3.定期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每月5日前向区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建设业主)报送上月建设进度的信息、报表和存在的问题,向项目业主(建设业主)提供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数据依据。

(六)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1.按照建筑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施工规范,以及对项目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目标。

2.对工程质量负责,发生质量事故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和具体责任,并及时组织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3.负责监督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实施过程中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包括隐蔽工程和各类材料、设备的验收;负责组织项目初步验收及竣工验收。

(七)负责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1.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招标时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设定合理的投标限价,施工时应实行科学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2.负责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据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及时向项目业主(建设业主)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审核加具意见后报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支付,或报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办理自筹资金支付。项目建成后,负责工程结算和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决算审查,办理各专业工程在保修期内工程尾款的支付。

3.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确保项目投资不超过项目概算。项目实施期间,因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施工图需作重大技术调整等原因引起项目建设内容或投资变化的,按区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和投资调整审批。

4.负责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稽察、审计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八)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

(九)负责项目的建设档案和信息管理。

(十)协助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

1.负责联系项目业主(建设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办理项目专业验收和总体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并协助项目业主(建设业主)进行项目专业验收和总体竣工验收。

2.自项目总体竣工验收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3.负责解决工程竣工验收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并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解决质量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

4.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尽快向项目业主(建设业主)移交有关图文资料、账目以及政府投资所形成的设施和库存物品,并按有关规定办妥全部移交手续。   

(十一)负责其他代建管理工作。

代建单位及其子分公司、控股公司或关联关系企业不得在本单位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和设备材料的供应等。


第四章 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条  代建管理费(包括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等)列入工程概算,在工程待摊投资中列支。代建管理费可以结合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新技术应用和复杂程度等因素计算,但应符合《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原则上不得高于如下标准:

(一)项目批准投资低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按“概算投资值×2%”的公式计取。

(二)项目批准投资高于1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按“20万元+(概算投资值-1000万元)×1.5%”的公式计取。

(三)项目批准投资高于5000万元、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按“80万元+(概算投资值-5000万元)×1.2%”的公式计取。

(四)项目批准投资高于1亿元、低于5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按“140万元+(概算投资值-1亿元)×1%”的公式计取。

(五)项目批准投资高于5亿元、低于10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按“540万元+(概算投资值-5亿元)×0.8%”的公式计取。

(六)项目批准投资高于10亿元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按“940万元+(概算投资值-10亿元)×0.4%”的公式计取。

第二十一条  代建管理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而调整,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非代建单位原因引起项目终止的,合同双方原则上可约定具体代建工作完成比例及结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代建合同及补充协议形式明确。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经核实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方案,未对投资控制实行有效管理,造成工程决算超出概算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负责支付。代建单位因自身过错导致拖欠工程款等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列入政府诚信考评系统的,代建单位应承担相关损失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约定的责任期内,如因其过错出现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代建合同约定的义务需对项目业主(建设业主)赔偿的情形,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在确认赔偿额后的15日内,凭借代建单位提供的银行履约保函向银行申请兑付赔偿额,履约保函金额不足以支付赔偿额或银行拒绝兑付则相应扣减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则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项目业主(建设业主)所收取的赔偿额应按规定全部上缴区财政部门。

代建单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的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且被追究责任的,3年内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范围内的政府或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委托其代建。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未能按要求建成移交的,项目业主(建设业主)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按不低于10%的比例扣除代建管理费,并依法依规追究代建单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工程结算评审后,如属代建单位工作成效使项目工程结算价比经批准的概算建安费有节余且工程质量优良的,可从节余资金中安排一定金额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但所获奖励金原则上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具体代建制奖励金的取费比例,视不同项目情况,在代建单位招标方案中确定并可写入招标文件;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标准的,可经约定后写入代建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