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中小微企业。对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可认定符合此项申领条件。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规定执行(下同,详见附件)。 二、停工停业中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企业2021年1月至6月当月(或季度)增值税指标(一般纳税人按月申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请:计税依据项(一)+(二)+(三)+(四)+(五))比2019年同期下降70%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可认定为停工停业企业。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四大类大型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规定执行,纳入各级统计部门统计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四大类大型企业(企业法人单位),并且在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项目中能体现,或在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能体现“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经营内容的,可认定为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大型企业。对在2020年5月9日后,变更企业登记的、变更增加上述行业经营范围的企业,不予以认定。 备注: 1、受理期限截止到2021年9月15日; 2、同一企业,在本文实施期内,只能申请一项以工代训补贴,且不得重复享受粤人社规〔2019〕43号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培训补贴(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3、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培训补贴范围; 4、企业法人方可申领以工代训补贴,如企业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应以企业总公司账号进行补贴申领。企业员工在分支机构参保的,在申报时按照分支机构不同分批次录入,社保编号填写职工参保的分支机构社保号; 5、非企业法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不得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