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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2021年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认定(评价)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1-09-29 浏览量:1934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人社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1-09-29/2021-10-21
  • 项目类型 :
      资质认定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2021年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认定(评价)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广州市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穗南人社规字〔2021〕4号)

 

  二、适用范围

  凡由政府投资、社会资源或利用各类投资在南沙区内兴办且符合本指南第三点认定(评价)条件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

 

  三、认定(评价)条件

  (一)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创业孵化场地保障

  (1)有固定的场所,地理边界明确,产权清晰或租赁合同明确(非自有物业的,示范基地从申报之日起尚有5年以上的自主支配权,普通基地从申报之日起尚有3年以上的自主支配权)。

  (2)能够为在孵创业实体提供基本办公条件和公共服务场所(用于综合服务、产品展示、业务洽谈、交流活动等场地),配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保证基地的持续、稳定运营。

  (3)创业孵化场所相对集中,示范基地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普通基地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

  2.具有专业管理运营

  (1)在南沙区从事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的基地如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2)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和规范,基地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创业实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比较完善和科学。

  (3)示范基地的运营时间不少于2年;普通基地的运营时间不少于1年。

  (4)拥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落实基地的日常管理,为创业群体提供孵化服务。示范基地要求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普通基地不少于3人。

  (5)积极宣传推广各类促进创业、就业补贴,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过程中没有发生违规行为。

  (6)积极发动或推荐在孵创业实体参加各类创业大赛、成果展示、经验交流等相关活动。

  (7)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各项统计和监测工作,按要求报送基地情况相关数据。

  3.具有创业孵化服务

  (1)引入专业服务机构或与外部专业服务机构达成战略合作。示范基地要求不少于3家,普通基地不少于1家。

  (2)具有创业培训和指导师资队伍。应具备取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讲师证书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师资成员,其中示范基地符合条件师资不少于3人,普通基地不少于2人。

  (3)协助当年成功孵化的创业实体申领创业就业扶持政策的完成率不低于30%。

  (4)积极帮助在孵创业实体争取投融资支持。推荐融资对接覆盖率不低于30%。

  (5)自主举办创新创业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创业大赛、创业大讲堂、政策宣讲会、创业打磨会、创业沙龙、项目路演、项目对接会等。其中,示范基地要求每年不少于6场,普通基地要求每年不少于3场。

  4.具有创业孵化成效

  (1)示范基地在孵创业实体不少于30户且吸纳就业不少于150人。普通基地在孵创业实体不少于20户且吸纳就业不少于100人。

  (2)在孵创业实体入驻率不低于60%。

  (3)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

  (二)在孵创业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登记地和办公场所在本孵化基地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2.企业和团队在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含续签),在孵团队在孵化期完成登记注册的可放宽最长1年。

  从事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研发、现代高端装备、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半导体和集成电路、创新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和团队在孵期限不超过5年。

  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港澳青年、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以下简称“重点群体”)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

  3.从未享受基地孵化服务的(仅与基地为租赁关系,未签订孵化协议)以及孵化期满且未退出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不纳入在孵创业实体统计范围。

  (三)其他规定

  1.创业孵化载体已取得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基地称号的,可直接申报认定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

  2.凡已被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或评价满2个自然年的基地(含原已通过认定的基地),必须参加评价。无故不参加评价或者评价不达标(包括各级人社部门的基地评价工作的情况)的基地将被取消其基地资格。

  3.创业孵化载体同时获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基地称号和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应优先参与上级基地评价,不参与区级基地评价工作。

  4.创业孵化载体参加上级基地评价不通过或整改后仍不通过被取消称号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据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评价结果,取消其区级基地称号。

 

  四、申报时间

  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要求认真准备认定(评价)材料,并于2021年10月21日前将纸质材料提交到所属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五、申报材料

  (一)一般创业孵化实体申报基地认定(评价)的材料:

  1.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认定(评价)申请表(附件1);

  2.广州市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认定(评价)考核表(附件2);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属政府投资的,提供资金或场地投入等证明,如资金发票、场地使用协议等),如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孵化基地则由主管部门出具经营主体资格证明;

  4.基地建设情况报告(3000字以内),包括基本情况、服务对象、服务特色(服务模式创新)、工作成效创业孵化成效、创业带动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创业融资服务、创业氛围营造)等内容;

  5.场地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书、租赁协议、基地外观图、平面图等(以学校名义申报的,提供有明确创业孵化管理机构、人员、场地的授权正式文件);

  6.基地管理团队名册(附件4);

  7. 年在孵创业实体汇总表(附件5)及配套孵化协议;

  8. 年孵化成功实体明细表(附件6);

  9. 年孵化期满实体数明细表(附件7);

  10.在孵创业实体吸纳就业名册(附件8);

  11.基地聘请创业导师团队证明材料;

  12.基地与中介服务机构合作证明材料;

  13.基地开展各项创业孵化服务凭证(包括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服务、事务代理等);

  14.基地举办活动证明材料;

  15.成功孵化案例描述、获得创业孵化荣誉概述(如有可提供)。

  16.其他指标项基地可自行制定表格并附佐证材料。

  (二)已获得市级及以上人社部门授予基地称号的创业孵化载体,申报区级基地认定的材料:

  1.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3);

  2.获得市级及以上人社部门授予基地称号的有关凭证。

  (三)材料提交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2.申报材料需按上述材料清单顺序装订整理,一式三份,A4纸打印,页数超2页的材料应双面打印,连同电子版一并提交。

  3.提供复印件的由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六、受理部门

  镇街联系方式地址

  万顷沙镇84942019万顷沙镇新垦康华路7号三楼劳动保障中心就业创业培训311室

  黄阁镇84971717黄阁镇黄阁大道148号政务中心

  东涌镇34903612横沥镇中环路54号-2

  大岗镇39189121东涌镇吉祥东路4号

  榄核镇84921931大岗镇豪岗大道13号

  横沥镇84968366榄核镇民生路47-55号

  南沙街84688152进港大道南沙街道办事处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前台

  珠江街84523788珠江街新广六路16号(珠江人家109室)

  龙穴街84940306龙穴街龙穴路1号之三

 

  七、政策咨询电话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20-34684062;020-34689091

 

  八、基地的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于2021年10月21日前向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二)初审查核。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照《广州市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五条基地条件进行受理,并结合现场实地核验,对材料、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提出初审意见。

  (三)复审查核。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基地申报材料并开展实地复核工作,形成复审意见,汇总后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拟认定为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的名单。

  (四)审定名单。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通过复审的单位进行审定,结合当年度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名额,以“优中选优、引领示范”的原则,拟定年度新认定基地公示名单。

  (五)名单公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关程序在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名单。

  (六)认定公布。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认定结果,对新认定的基地授予“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或“南沙区创业基地”称号,并颁发牌匾。

 

  九、基地评价流程

  (一)提交申报。达到评价年限的申报单位于2021年10月21日前向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评价申请材料。

  (二)初审评价。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照《广州市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五条基地条件进行受理,并实地核对申报材料,对评价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复审评价。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实地复核工作,对评价对象进行综合评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评分排名前30%且达标的为优秀;达到认定基本条件的为达标;低于基本条件标准和不参加评价的为不达标,取消区级基地资格。

  在册的普通基地,经评价通过后认为符合条件可提升等级为示范基地的,可授予“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称号。

  (五)评价公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通过复审的单位进行审定,并按相关程序将拟定评价结果在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六)结果公布。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年度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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