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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申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指南

发布时间:2022-04-26 浏览量:2174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开发区/高新区/自贸区
  • 申报日期 : 2022-04-26/2022-12-31
  • 项目类型 :
      资质认定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奖励
  • 资助金额 :
      10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申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指南


  一、申请对象

  申请认定的企业或机构应为园区(基地)实际运营管理机构,其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二、申请条件

  (一)园区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区文化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有较为完整且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二)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服务较完备,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较为完善,审批手续合法、完备,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三)园区以文化产业为主导,集聚10家以上的文化企业,且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0%以上。

  (四)园区具有鲜明的产业定位和特色,在本区具有代表性或领先性。

  (五)园区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须产权清晰;属租用物业的,租赁合同期不少于5年,在租赁期内不变更用途;属合作、委托等形式运营的,要求运营期不少于5年,运营期内不变更用途。


  三、申请时间

  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集中受理,具体时间以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分别用A4纸按顺序印制,附封面、目录和页码,并胶装成册加盖骑缝章,一式五份,在申请时提供。

  (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模板见附件1)。

  (二)申报单位(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是在广州市黄埔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组织健全的专业机构或政府部门派出、内设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批准设立文件、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工作履历等。

  (三)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材料(包括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发展历程、过往业绩、股东情况、组织管理架构、近两年被授予的区级以上奖项证书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园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

  (五)园区具有合法、完备审批手续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园区管理制度及配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管理情况。

  (七)园区入驻企业情况表(模板见附件2)。

  (八)文化企业数量10家以上及其占园区企业总数50%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园区自有物业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属合作、委托等形式运营的,需提供相关材料。

  (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中所填写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

  (十一)对照《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埔文广旅规字〔2022〕1号)第三章第十八条的申请认定条件,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业务部门

  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产业和旅游科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大道中87号广垦商务大厦A2栋1222室

  联系电话:020-82375356 邮箱:lyk@gdd.gov.cn


  六、办理流程

  (一)递交材料。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办事指南要求将申报材料递交至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项目预审。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预审、汇总。

  (三)组织评审。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开展项目实地考察及评审工作。

  (四)征求意见。评审结果向区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五)结果公示。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拟定项目评审结果公示公告,并挂网公示。

  (六)认定批复。公示无异议的园区,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评审认定结果。


  七、区文化产业园区的管理与考核

  (一)经认定的区文化产业园区由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动态监管,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于每年5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园区建设、经营、管理等情况。

  (二)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对园区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有三种,分别为“评估合格”“评估不合格”“撤销认定称号”。“评估不合格”的园区须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若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限的,经批准后,整改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三)园区存在以下变更行为之一的,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告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变更后不再符合园区认定要求的,予以撤销认定及称号、摘牌。

  1.园区功能、性质、范围、产权发生变更。

  2.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发生变更。

  3.影响园区经营的其他变更事项。

  (四)园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采取撤销认定及称号、摘牌处理,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园区认定申请。

  1.评估不合格,且整改后仍未达标。

  2.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

  3.提供虚假材料。

  4.不配合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5.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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