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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级财政科研资金跨境港澳地区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0-01-17 关注 

  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级财政科研资金跨境港澳地区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促进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规〔2019]5号)等政策文件精神,为加快科技要素在粤港澳大湾区的自由流通,规范广州市财政科研资金在港澳地区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级财政科研资金跨境港澳地区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月17日


  关于市级财政科研资金跨境港澳地区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州市财政科研资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地区)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促进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规〔20193 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科研资金,是指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并由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以项目制方式立项后拨付至港澳地区使用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

  第三条财政科研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遵循合作共赢原则,优化配置、专账核算,使用管理应适用港澳地区科研资金使用规范。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我市负责港澳科技合作中项目立项的部门为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管理制度,制定项目合同书、验收申请书模板等,配合市财政部门制定市级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管理办法;

  (二)负责制定并发布申报指南,鼓励港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牵头联合广州单位、国际机构、国际科研团队、在港澳地区注册的企业共同申报项目;

  (三)负责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批准项目预算及预算调整,签订项目合同书,办理科研资金跨境拨付和清算,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对因故需回收资金的,应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市财政部门;

  (四)加强对项目管理专业服务机构、评审专家的管理,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确保项目评审规范、资金安全;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市级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管理办法,协助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各部门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管理制度;

  (二)及时下达跨境财政科研资金指标,协助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科研资金拨付手续,按程序回收科研资金;

  (三)组织指导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根据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港澳地区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科研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要求如实提供项目申报、资金拨付各项材料;

  (二)按照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制度、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开展科研项目研发,实施科研项目管理;

  (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对拨付至子账户或专户的科研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对拨付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四)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按照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项目立项、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达成等佐证材料。

  第七条其他部门(单位)职责:市税务部门负责对跨境资金涉税事宜给予指导,配合纳税事项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对跨境资金流动事宜给予指导;受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依法确定的机构(法定机构)等,按约履责,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预算编制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项目受理情况、绩效目标、任务目标,将跨境财政科研资金纳入本单位专项资金预算编报。

  第九条跨境科研资金年度预算的调整,按照我市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程序进行。

  项目预算执行中有以下情况需要预算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市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项目预算总额的;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报受理、项目评审、项目立项、信息公开等项目的全流程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制度及相关依据,制定申报指南并按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及时开展政策宣讲,扩大广州和港澳地区科技合作影响力。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管理制度、申报指南规定的要求和条件,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者多头申报资金,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资金。

  第十三条资助项目审核应符合管理制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审核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资质核查,申报单位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第十四条资助项目确定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与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签订项目合同书,根据管理制度和项目合同条款,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如涉及广州单位、国际机构、国际科研团队、在港澳地区注册的企业等机构参与的项目,港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应与联合申报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作为项目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并于项目申报时提供。

  项目主管部门应制定既满足科研实际需要、又利于资金使用与监管的合同条款,所签订的项目合同应对本办法中涉及的科技资金使用、拨付、管理等内容进行约定,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义务,科研资金支出范围,设备、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资金利息,项目人员的雇用,知识产权及设备归属,项目剩余资金处理,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开展等具体事项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为跨境科研资金便利使用、规范管理提供基本依据和操作指引。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时应由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出具审计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管理科学、资金使用合理规范。


  第五章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跨境科研项目资金采用人民币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人民币银行账户,在单位原账户下开设跨境科研项目资金子账户或新设专户,专账管理,独立核算。港澳银行收取的管理费可从科研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双方签订的项目合同,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供资金拨入的人民币银行账户及其他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材料。

  第十八条跨境科研资金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向境外支付的有关要求,由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拨付至港澳地区高校和科研机构。涉及港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与广州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项目经费可分别支付至港澳机构和广州单位。

  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税务部门要求办理纳税事项后,凭借项目合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支付通知、银行账户等资料办理科研资金跨境支付。

  第十九条按照现行规定,负责资金拨付的单位应向有关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涉及需要扣缴税款的,负责资金拨付的单位应依法扣缴相关税款;资金跨境拨付所需缴纳税金,从本办法所称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支出;跨境资金业务如符合不予征税或者减免税条件的,应按税法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跨境科研项目资金应按照所签订的项目合同规定的科研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支出,未在合同书中约定的事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开支科研资金。经费报销可凭收据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单据,据实列支。

  第二十一条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在项目总预算总额不调整的前提下,在项目合同规定的科研资金支出范围内,直接费用中所有预算科目调剂权限下放至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批准,报项目主管部门留存。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每年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将拨入该单位子账户或专户的科研资金使用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撰写财务报告和项目进度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签章确认后,报项目主管部门留存。

  第二十三条对于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下列情形,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管理、使用项目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应规定限期整改或收回资助资金,具体情况及措施由项目主管部门在具体使用管理制度中明确。

  (一)编报虚假预算或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跨境科研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跨境科研项目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跨境科研项目资金;

  (五)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六)虚假承诺、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

  (七)资金管理或项目执行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八)其他违反合同协议或相关法律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因故被终止、撤销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市财政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要求和程序退回财政资金,市财政部门收回项目财政资金。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设置项目全周期绩效目标和阶段性绩效目标,并选择可衡量的绩效指标。

  第二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根据科研项目特点,分类做好绩效目标的审核和申报;制定跟踪监督计划,进行日常绩效目标运行跟踪监控,当绩效运行结果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设置科学、专业的绩效指标评价和标准体系,每年对项目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并可于项目实施期末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组织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制度设计,协助项目主管部门构建适合港澳地区的科研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港澳地区高校和科研机构承担项目所需开展的过程管理、验收评估、绩效评价、相关服务等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主管部门可自行开展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实施。

  第二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纠纷处理机制。对不能按照项目合同完成约定技术指标,或违规使用科研资金等引发的项目纠纷,由项目主管部门参照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在具体使用管理制度、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中明确。

  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在财政科研资金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财政科研资金等情形,以及因项目承担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财政科研资金损失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市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跨境科研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