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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安排计划(地市部分)的通知
粤工信融资函〔2023〕3号
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9〕115号)有关规定,结合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及各地市项目入库情况,现将2023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严格执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选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抓紧完成资金下达工作,资金项目计划下达文及时抄送我厅(融资促进处)备案。
二、密切跟踪资金使用进度,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严格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按规定拨付至企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每月按时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进度情况。
三、切实增强专项资金绩效意识,认真对照资金绩效目标表和区域任务清单,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完成省下达的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做好项目跟踪、绩效评价、审计检查等工作。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廖立颖、杨楠,020-83133274、83134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