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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表于:2022-01-01 关注 

  虹口区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及《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范〔2019〕9号)《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8〕27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虹口区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年度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区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加大专项资金投入保障力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二、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设立在虹口,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获得“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称号的企业及国家、市级和地方主管部门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机构)。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三、扶持内容

  (一)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1.对于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发展项目,经认定,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2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上海市推荐的、获得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项目的企业,经认定,按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0.5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获得“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等民营企业国家级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上海市民营企业总部”或“上海市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虹口区民营企业总部”或“虹口区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4.对首次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上海市“专、精、特、新”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复评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5.鼓励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展会,对区商务委推荐参会的中小企业,经认定,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参展费用补贴。

  (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1.加大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力度,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配套服务。

  2.对中小企业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进行人事、财务、法律等代理服务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代理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合计不超过2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且近两年企业销售收入达到相应增长率的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并正常还本付息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利息补贴;通过上海市担保公司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并正常还本付息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担保费的9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获得的担保费和利息补贴合计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四、使用管理

  (一)区商务委牵头负责本意见的落实,按年度编制和执行资金预算,对外发布申报通知和受理申报材料,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开展绩效评审工作。经审核同意后,区财政局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企业。

  (二)区商务委负责扶持企业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本区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五、附则

  (一)本意见所需资金由虹口区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二)本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