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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征求《广州市荔湾区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表于:2023-08-14 关注 

  关于再次征求《广州市荔湾区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荔湾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推进荔湾粤港澳大湾区医药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打造中医药强区,结合荔湾区实际,广州市荔湾区发展和改革局起草了《广州市荔湾区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详见附件)。

  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3年8月11日-2023年9月12日,公示期间,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广州市荔湾区发展和改革局反映意见和建议。

  请在提交意见时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7号808室

  联系电话:020-81877557

  邮政编码:510150

  电子邮箱:554596650@qq.com

 

  广州市荔湾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11日


  广州市荔湾区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实施方案》《荔湾粤港澳大湾区医药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荔湾区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促进荔湾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推进荔湾粤港澳大湾区医药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打造中医药强区,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地(机构核准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荔湾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有关规定的医药企业或机构。支持领域主要包括生物技术、生物制药、中医中药、化学药、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等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第二条 【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对新建立的医药制造重大产业项目,按项目投资协议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竣工投产并达成协议产值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给予支持,最高奖励50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工信局)


  第三条 【推进创新成果产业化】

  鼓励医药和医疗器械等产学研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区内企业获得新药证书、生产批件、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以及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FDA)、欧盟药品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澳大利亚医疗用品管理局(TGA)等国际市场准入许可,且在本区产业化的,按对区产业发展效益的5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工信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四条 【加强中小微企业培育】

  药品零售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独立核算企业的,自转型登记之日起连续3个月按期申报纳税,且有税款入库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本政策有效期内首次纳入荔湾区“四上企业”管理库的医药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区商务投促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荔湾区税务局)


  第五条 【支持新药研制】

  给予新药研发项目配套补贴。对新获国家级、省级重大专项且落户荔湾的新药研发项目,分别按照实际获批国家级、省级扶持资金的50%、30%给予配套支持,各级配套支持合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工信局,配合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

  鼓励企业或机构积极进行新药研发创新,对新取得药品注册证书(或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本区生产的品种,每个品种最高奖励100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工信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六条 【推动仿制药研发】

  鼓励企业或机构积极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首次通过一致性评价或被列为参比制剂,并在本区生产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请单位应取得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通过一致性评价或被列为参比制剂的相关材料。(牵头单位:区科工信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七条 【支持医疗器械研制】

  鼓励医疗器械创新发展,对首次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通过广东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并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通过国家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并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区科工信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八条 【支持医药创新公共平台建设】

  鼓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药物中试平台、药物/医疗器械临床机构或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平台建设。对本区经认定的重大生物医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GLP)、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GCP)、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中试平台及生产平台等公共平台项目建设,按照项目实际投入建设经费的3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工信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支持中医药和医疗器械等新型研发机构培育,鼓励企业与“双一流”大学或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在荔湾区范围内合作建设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在白鹅潭商务区或海龙围科创区范围内,按不超过建设投入资金100%,给予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财政经费建设补助。(牵头单位:区科工信局)

  对新认定为各级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医药研发机构,最高可给予2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科工信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


  第九条 【加强高端人才引进培养】

  鼓励引进培养新药研发、中医药标准化、药材检验检测、医药科学数据等领域的医药高端人才。医药高端人才在本区企业或研究机构进行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有明显成效的,经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安家补贴,并推荐参与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对本区实现年度药品产值1亿元以上或药品销售总额10亿元以上重点医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经认定,根据其个人贡献分级分段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于有突出贡献的医药高端人才,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追加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区科工信局、区商务投促局)


  第十条 【加强培育培养资助】

  支持本区企事业单位建立医药领域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工作站,按照实际获批市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区科协、区卫生健康局)

  建立符合中医药发展规律的薪酬制度和绩效制度,对符合我区高层次人才政策的中医药人才,不计入本单位绩效总量。完善中医药岗位设置和职称评聘制度,对于区级中医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岗位统筹等方式,中医药中、高级职称岗位比例分别增加10%。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符合我区高层次人才政策的中医人才或享受区级及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中医人员、获得国家、省、市、区名中医荣誉称号的中医人才。(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人力社保局)


  第十一条 【强化人才服务保障】

  给予子女教育支持。在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区产业发展效益达到100万以上的医药企业,其非本市户籍员工子女可享受1个义务教育阶段视同荔湾区户籍生入学资格。企业在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区产业发展效益每增加100万元可以增加1个视同荔湾区户籍生入学资格。申请人可提出三个入读意向学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区属中小学学位。(牵头单位:区教育局;配合单位:区科工信局、区人力社保局)

  给予租房优惠。按照《广州市荔湾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租住区人才公寓的医药产业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不超过150平方米、最长5年最高100%租金补贴。(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区住建园林局)

  给予配偶就业支持。经认定的医药产业高层次人才其配偶不在广州地区就业或处于非就业状态的,可协调解决其配偶就业问题。(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区住建园林局)

  给予医疗健康服务支持。对符合要求的医药产业高层次人才,定期安排健康检查,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在日常医疗保健服务开设“绿色通道”。(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给予入编支持。经认定符合有关条件且有意向纳入本区事业编制的高层次人才,向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同意后,可纳入区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周转池解决。(牵头单位:区委编办,配合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给予薪酬补贴。经认定的入职本区企业或研究机构的医药产业高层次人才,全职且税前年薪不低于25万元、柔性合作税前劳动报酬(连续12个月累计额)不低于18万元,分别按税前年薪(报酬)的35%、30%给予人才补贴。全职的连续补贴3年,分年度申请。(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商务投促局)

  人才落户支持。参照荔湾区有关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指标工作方案,优先支持医药产业人才落户,在规定的范围内推动流程简化,满足医药企业人才入户需求。(牵头单位:区发改局,配合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第十二条 【引导医药产业资源集聚】

  加快荔湾粤港澳大湾区医药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重点打造“一岛一港”医药产业发展集聚区。在海龙围科创区规划建设医药产业园,引导医药企业和创新资源集聚。(牵头单位:区协作办,配合单位:区白鹅潭管委会)


  第十三条 【完善医药产业孵化育成体系】

  支持生物医药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建设,不断完善生物医药产业孵化育成体系,进一步促进生物医药企业集聚。对新培育、认定的生物医药类各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科工信局)


  第十四条 【依托村级工业园改造建设医药产业载体】

  支持医药企业参与村镇工业集聚区改造,利用腾出空间建设医药产业园区,吸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对被纳入年度改造试点项目且地块连片大于30亩的“工改工”“工改新”拆除重建类项目奖,对改造主体奖励5万元/亩。(牵头单位:区科工信局)


  第十五条 【支持医药龙头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

  支持医药行业领军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面向医药健康企业提供数字化解决方案,赋能医药行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增强服务全国的能力,对平台企业被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评选为跨行业跨领域综合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一次性奖励250万元;被评选为国家级特色型或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工信局)


  第十六条 【支持医药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

  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利用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IPv6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进行数字化改造,加快推动产品智能化、装备智能化和生产智能化。对购买工业软件,以及智能传感器、工控机、工业机器人、变频器、伺服驱动器和伺服电机等数字化设备和工器具金额700万元以上经备案的数字化设备改造项目,区给予市奖励金额的1∶1配套扶持,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工信局)


  第十七条 【支持中医学术传承】

  实施荔湾中医师承项目,支持国家、省、市、区名中医参与本区中医师承工作,对参与本区师承工作的名中医,按区中医师承有关规定给予经费支持,2024年内培养约20名本土优秀中医药骨干人才。支持国医大师、岐黄学者、全国及省市区名中医在本区建设名中医传承工作室,传承发扬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对落户区属医疗机构的上述名中医传承工作室,每个工作室给予最高1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区级西学中培训基地建设,着力培养一批理解中医药、信任中医药、具有中西医两种医学思维,能够正确运用中、西医两法防治疾病的复合型医学人才。(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配合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第十八条 【鼓励中医药老字号发展】

  对在荔湾区的医药企业,已获评“中华老字号”和新获评“中华老字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评“广东老字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获评“广州老字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老字号企业在本区新开设连锁直营门店的,每新开1家直营店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10万元。(牵头单位:区商务投促局)


  第十九条 【支持中医药文化项目建设】

  支持中医药博物馆、中医药科普基地等中医院文化项目建设,打造宣传展示中医药文化的重要窗口,进一步加强中医药文化研究和传播,促进中医药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区文广旅体局)


  第二十条 【推进中医医疗资源提质扩容】

  在荔湾区南片规划区中医医院、区骨伤科医院异址扩建卫生医疗用地。按照三级中医医院标准,重点谋划一间建筑面积6.6万平方米以上、占地面积3.3万平方米以上、床位数600张以上的三级公立综合中医医院;谋划一间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占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床位数300张以上的三级中医骨伤专科医院。鼓励国家重点建设学科参与共建项目。支持以上项目享受项目报批、供水供电等绿色通道,支持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渠道落实建设资金。(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住建园林局、区规划资源分局)


  第二十一条 【推动中医药学科建设上水平】

  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实施区级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程。重点打造3~5个区级中医临床重点专科,按每个项目每年50万元资助;培育3~5个区级中医临床特色专科,按每个项目每年10万元资助;支持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建设,按每个单位每年30万元资助;支持创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工作示范基地、市级中西医协同治疗示范单位,按每个单位每年20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第二十二条 【支持本区域院内中药制剂发展】

  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调剂使用全区中药院内制剂。简化医联体内院内制剂调剂流程,进一步推动中药制剂的推广使用。支持中药新药进入快速审评审批绿色通道。(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第二十三条 【从高不重复原则】

  对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本办法的扶持对象每年度按照当年年度申报指南进行申报。


  第二十四条 【其他条件】

  享受本政策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应承诺自享受奖励之日起,于本区连续经营不少于10个完整纳税年度(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不迁离本区)。如有违反则按承诺书退回相应奖励补贴资金。

  享受本政策第五条至第八条研发类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在荔湾区实际办公的研发人员数量不得少于10人;享受本政策第二条至第四条、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在荔湾区实际办公的人员数量不得少于10人。


  第二十五条 【其他说明】

  本政策所需资金由各牵头单位依程序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区财政结合区可支配财力情况统筹安排。各牵头单位按本政策条款制定实施细则,每年由区发改局统一发布申报指南,政策事项各牵头单位负责资金审核发放。

  本政策由荔湾区发改局会同各政策条款的牵头单位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